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分级)制度一、责任单位特设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 A、协办人 B)。三、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四、申办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2、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6、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
2、技术规范。五、申报材料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质量保证手册;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7、由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试安装维修改造的样机的检验报告;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3 份)六、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
3、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试安装改造维修: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4、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5、审批、发证:经过处务会议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七、办理
4、时限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 1 年内约请现场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3.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4、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批 准 手 续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许 可 证
5、。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八、收费标准及依据生产单位 1200 元/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 号)。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监督检查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申请单位约请技术鉴定机构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现场鉴定报告核查申请材料(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处务会议集体例会审批公布审批结果申请单位领取证书(领证地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公布受理结果 整改受理整改未受理不合格材料符合要求材料不符合要求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