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条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规定,现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条 2 条 涉及重大行政裁量事项的,纳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范畴,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议。条 3 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条1条案情重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条2条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条3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条4条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条 4 条 集体审议程序:条1条汇报案情。承办人员应完整汇报案件情况及讨论事项,并汇报执法科室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条2条接受询问。如有必要,领导小组成员可针对案情询问(原)承办人员。条3条讨论、发言。在对案件由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领导小组成员可针对讨论的事项进行发言。条4条陈述意见。在讨论完毕后,领导小组成员作出结论性意见。条5条作出决定。根据表决情况,宣布集体讨论的决定。条 5 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交参加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会议记录须归档入卷。条 6 条 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成员如须回避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条 7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