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舒兰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舒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第四条 舒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应当在农业局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第五条 舒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六条 舒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
2、站责任:(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市、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责任奖惩第七条 加强对本辖区的乡镇农机站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农机站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农机站,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乡镇农机站,属于乡镇农机站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制度由舒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