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说明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核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号 码 。2、 地 税 登 记 证 号 : 指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3、 社 保 登 记 证 号 : 指 地 方 劳 动 部 门 核 发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号 码 。4、 主 管 部 门 : 指 法 人 单 位 行 政 直 接 隶 属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填 “无 ”。5、 单 位 性 质 : 指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
2、企 业 单 位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6、 注 册 类 型 : 请 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上 所 确 定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填 写 。7、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 指 在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党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中 工 作 ,取 得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的 全 部 人 员 。包 括 在 岗 职 工 、再 就 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民 办 教 师 以 及 在各 单 位 中 工 作 的 外 方 人 员 和 港 澳 台 方 人 员 、兼 职 人 员 、借 用 的 外 单 位 人 员 、
3、第 二 职 业 者 和 劳 务 派遣 人 员 。不 包 括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8、 残 疾 类 别 : 是 指 听 力 语 言 残 疾 、视 力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智 力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多 重 残 疾 。9、 残 疾 人 证 号 码 : 应 填 写 从 业 残 疾 人 职 工 户 口 所 在 地 市 、县 (市 、区 )级 残 联 颁 发 的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上 的 号 码 ;伤 残 军 人 应 填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上 的 号 码 。由 民 政 部门 发 放 的 军 人
4、 抚 恤 优 待 证 不 计 入 残 疾 人 指 标 、由 劳 动 部 门 发 放 的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书 不 计 入 残 疾 人 指 标 。安 排 一 名 一 级 盲 人 或 一 级 二 级 肢 体 残 疾 人 按 两 名 残 疾 人 计 算 。10、 注 意 :(1)部 、省 属 单 位 要 按 照 江 苏 省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省 政 府 第 31号 令 )的 要 求 以 及此 填 表 说 明 ,如 实 填 写 有 关 数 据 和 情 况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以 确 保 填 报 的 质 量 。请 各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5、,并 携 带 残 疾 职 工 有 效 证 明 ,于 每 年 3月 31日 前 报 送 江 苏 省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2)本 统 计 报 表 填 列 数 据 的 截 止 日 期 均 为 每 年 12月 31日 。(3)有 关 具 体 工 作 ,直 接 与 江 苏 省 残 疾 人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联 系 。联 系 地 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汉 中 门 大 街 179-181号 (邮 编 210036)联 系 电 话 :86993760、86993761、86998226、86993779 传 真 :84213981单 位 网 址 :http:/ 苏 省残 疾 人 联 合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