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堂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三水区乐平镇念德村委会坑美股份合作经济社(南队村民小组)代表人:李伟志, 职务: 村长 电话:15800090628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念德坑美股份合作经济社(北一村民小组)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甲方经本村村民户代表会议(附件 1)表决通过,同意将位于三水区乐平镇念德坑美股份合作经济社(南队村民小组) 地堂屋及附属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有关该土地的租赁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租赁物业的位置四至范围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地堂屋及附属地块位于三水区乐平镇念德坑美股份合作经济社( 南队村民
2、小组) 。租用范围:以测绘图为准二、物业租用期限(一)租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15 年。三、土地租金计算及付款时间规定:(一)从 年 月 日起,前 年租金标准为每年 元,第四年起租金每三年递增递增 %,直至合同期满,乙方每年支付的租金总额2为:以上租金标准均为不含税价,甲方只能向乙方提供三水区农村统一收据,乙方若要取得税票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二)付款方式:实行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原则,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第一年租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天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租金乙方必须在上年的 月 日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逾期不付清租金
3、则按延迟缴纳数额每日千分之五(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缴清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定金并收回出租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相关辅助设施。(三)为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有助合同双方履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30000 元,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此履约定金按合同期满规定甲方应全部无息归还给乙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按现状出租给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将权属归甲方所有且合法无争议的地塘屋及附属土地按合同规定全部交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内,地塘屋及附属土地不能经营废品回收和饮食行业,如乙方需将租赁土地用作
4、其他用途的,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好审批手续,乙方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国土、环境保护、安全防火、规划建设等)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建3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设计标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所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办妥相关手续即擅自动工建设,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此原因拒交租金,否则甲方可按乙方超期缴纳租金处理。(三)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使用租赁土地,不得开采或出售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得对土地进行毁坏和永久性破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租,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得用于设定担保,否则
5、,视作乙方违约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四)租赁期间,一切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税费均由乙方自负,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电信等的报装甲方要提供协助,费用由乙方支付。(五)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时缴纳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税费、土地租赁税、排污费、电费、水费、治安费等),遵守劳动法规,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六)租赁期间,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安全生产、防洪防涝、防疫卫生、环保和生态、流动人口管理以及聘用人员的治安、计生等义务,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
6、方无关。(七)租赁期间,乙方生产和生活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要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污染的,乙方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4如经政府相关部门或甲方劝告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出租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相关辅助设施。(九)征收补偿1、在原合同到期前( 年 月 日前),如遇国家或政府部门需要征用乙方租用的地块一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力安置费归甲方,地上建筑物及青苗补偿归乙方;在原合同到期后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及原合同到期前所建的地上建筑物补偿归甲方2、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政府部门需要征用乙方租用的地块二时,土地补偿费
7、及劳力安置费归甲方,地上的建筑物及青苗补偿归乙方。若土地全部被征收后,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五、合同期满规定(一)合同期满时,乙方必须将租用的土地交回给甲方,乙方在租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户内、外的供电、供水线路等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二)租赁期满前两年内乙方不得将建筑物及上述设施进行拆除或毁坏,如果拆除或者破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到拆除前原状,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三)合同期满退场规定,机械设备及其它设施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搬迁完毕,否则视作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设施作出处理。(四)租赁期满,如乙方没有违反5本合同约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8、对所欠债务已划清与甲方无关,甲方应将 30000 元履约定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五)乙方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将租赁土地上的物业所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地址。六、违约责任:(一)如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将土地交会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赔偿金额应不低于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加上已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重置价值,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收取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作退还,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建造的建筑物、户内、外的供电、供水线路全部无偿归甲方所
9、有。1、乙方逾期三十天未能付清当年应交的土地租金的;2、租赁期满前两年内乙方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或毁坏的;3、造成环境污染经政府相关部门或甲方劝告仍不整改的。七、不可抗力:(一)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完全是人力不能抗拒和避免的客观事件。(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均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到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失6继续扩大,否则,该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受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
10、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真实证据。(三)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商议评估此次事件带来影响后果的轻重,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力保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如因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八、合同变更或解除:(一)合同期内,甲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二)合同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履行本合同,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但乙方必须向甲方办理委托手续。(三)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
11、或需变更及补充条款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的协议才生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或请求乐平司法所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九、附则:(一)本合同是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的,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三水区 乐平镇念德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7(二)本合同正文共柒页,随本合同附上陆份附件,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念德 乙方(签名打指模): 坑美股份合作经济社(南队村民小组) 代表人(签名):签订日期: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