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委托管理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甲方(委托方):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先烈中路 65 号东山广场东楼七楼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江夏工区委托予乙方进行物业管理,并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工业园区 物业名称:江夏工区座落位置: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江夏村物业建筑面积:21387 平方米附属设备设施:后附设备清单。第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 为二年,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第四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对履行本合同承担
2、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乙方管理服务事项2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 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房。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消防设施设备、电梯、通讯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第七条 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内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九九九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九九九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九九九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生活水池的清洗
3、。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巡视、门岗值勤、消防及其设施的管理、装修管理。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其收费标准要事先公布。第十五条 其它委托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偿为甲方代收场地(房屋)租金,并在次3月 25 日前将款项送达甲方财务处。第三章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应达到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3、制定业主公
4、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5、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大中修方案, 财务预算及决算。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8、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9、监督本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1)使用人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经乙方审查核准后,按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规定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特殊装修,保证金双方约定),方可施工。完工时,乙方检查无违章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漏、渗、堵、冒等)后,保证金予以返还,否则,视情况予以
5、扣除并限期整改。(2)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实物、外貌、设计用途、功能4和布局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路灯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损坏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乱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图标、建筑小品。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设广告牌。10、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乙方移交。11、当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催交。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
6、物业管理制度。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在选聘专业公司进行专项服务时,被选聘的公司应有专业技术资质,信誉状况良好。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在甲、乙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56、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综合物业管理费);(2)代收、代缴、代摊、代计水、电费;(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押金。
7、以上收费须开具完税发票。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使用功能,改动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进行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物业日常管理的档案资料及有关公共物业、场地。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第四章 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1、房屋外观:公共内墙、外墙、走廊、楼梯等装饰视实际情况或业主的要求进行粉饰(此项属翻新项目,由乙方作出预算,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2、设备运行:(1)水泵、电房、消防等设施等设
8、备每周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记6录在案,备查。 )(2)保持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并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有严格的运行维修、养护制度,出现故障及时排除。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发生渗漏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即时作出紧急处理,报出维修方案,待业主确定后,立即实施维修,设备设施的养护情况每季度向业主公布。4、公共环境:确保道路整洁、无杂物;室内外排水畅通无堵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疏通、清理。5、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进行不定时、10 小时循环保洁。做到本园区范围内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现象。6、绿化:(1)确保无虫害、无枯叶、花木常绿。(2)定期清除空地上的杂草
9、。7、公共秩序: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巡查不少于 12 次,按照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布岗,有完善的交接班记录,配备保安所需用的设备、物品等。9、急修:停水不超过 4 小时(供水部门停水除外),跳闸停电不超过 307分钟(供电部门引起故障除外)。下水道、沙井发生堵塞时,立即作出紧急处理办法,并及时组织进行清疏。10、管理人员素质:做到文明礼貌、业户至上;服务优质、信誉第一。11、乙方物业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还需不断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和维修费用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 设施小修维护,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
10、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所得酬金)按每月 75517 元人民币收取,第二年按管理服务费的 5%递增。由甲方与各物业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各使用人需承担的管理费金额,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每月 15 日前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收费标准向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开具物业管理专用发票。2、工区内非甲方自有物业部分使用人缴交的管理费,由乙方自行向使用人协商收取,此费用归乙方所有,不计入甲方每月应支付的 75517 元管理费当中。3、公共使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合理分摊计收(所设的计量表费用由业主支付)。第二十条 甲方在工区内向
11、乙方提供建筑面积 1020 平方的8房屋作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产权属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由此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的定期检测及维护更新,乙方应向甲方作出合理的预算方案,待甲方审核同意后再施工,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大中修费用、更新翻新费用;(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大中修费用、更新翻新和改造
12、费用;(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造物的小修、养护、大中修费用;(4)公共绿化的改造、更新费用;(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大中修费用、更新、翻新及改造费用。(6)单项工程费用在人民币 200 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第六章 其它约定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物业范围 内设置、安装各类广告牌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影响物业整体外观。乙方设置安装9各类广告牌、宣传牌需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收入分配等方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市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停止违约行为,逾
13、期未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 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 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合理经济赔偿。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终止前最后三个月平均月物业管理费两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低于因提前终止合同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
14、赔偿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准。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管理不善或未履行本合同 约定义务而造成甲方、物业使用人、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如乙方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对物业进行改造、10维修,而因甲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物业设备设施或第三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日内,甲、乙双方将移交接管验收手续办理完毕。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承建(装)商索赔。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 止。甲、乙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 60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对 乙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