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项目名称: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的共同研究与开发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合 作 各 方 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中 , 分 工 承 担 如 下 工 作 :甲方: 。 2乙方: 。第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
2、术资料和条件:甲方: 。乙方: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如下方式支付:甲方: 。乙方: 。 第五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委托给第三人承担。 第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1 ; 2 ;第七条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合作他方的任何技术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研究开发总经费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3、第八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甲方: 。 乙方: 。 第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十二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4、方所有。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以外的其他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一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其提供的研究开发总经费的 向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 十 四 条 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利 用 本 合 同 项 目 研 究 开 发所 完 成 的 技 术 成 果 ,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 归 ( 完 成 方 、 合 作 各 方 ) 方 所 有 。4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 十 五 条
5、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本 合 同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终 止 :1 双 方 确 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2 双 方 经 共 同 协 商 解 除 本 合 同 ;3 因 发 生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 第 十 六 条 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利 用 本 合 同 项 目 研 究 开 发所 完 成 的 技 术 成 果 ,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技 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 归 ( 完 成 方 、 合 作 各 方 ) 方 所有 。 具 体 相
6、关 利 益 的 分 配 办 法 如 下 : 。第 十 七 条 合 作 各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商 不 成 的 , 确 定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1 申 请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合 作 各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为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合 同 双 方 各 持 壹 份 , 双 方 主 管 部 门各 存 壹 份 。 本 合 同 经 合 作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 ( 盖 章 ) 5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 年 月 日乙 方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