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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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_ _2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_ _签订地点:太原市甲方: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乙方: 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56号) 、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 15 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2011 36 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的通知(

2、晋卫2011 63 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甲方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第一条 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1.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或供货区域):甲方向乙方所采购药品的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或供货区域)、单位、生产企业、包装/材质等按照本合同附件执行。2.采购价格:采购价格按价格确认函中所确定的价格(即本合同附件中价格)执行。3本合同采购价格已包括药品及其包装、配送等全部相关费用,甲方不应再向乙方支付采购价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采购周期内发生价格主管部门调低价格的,如果政府最新零售价低于山西省最高临时零售价,则执行政府最新零售价;如果政府

3、零售价还高于山西省最高临时零售价,则执行山西省挂网价格最高临时零售价。第二条 药品质量及有效期乙方应当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且所供应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信息及投标文件承诺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乙方所供应药品距其失效时间须在 6 个月以上(有效期 18 个月以内的距其失效时间不得少于有效期的 1/3)。特别有效期的药品由双方另行议定。第三条 药品包装乙方所供应的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运输和仓储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包装标记、形式和印刷内

4、容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每一个包装箱内均应放有装箱单,包装箱内外的其他单据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第四条 采购及付款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甲方的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乙方发送药品采购网上订单,乙方须在订单发出后 24 小时内进行确认,4并据此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甲方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药品签收确认单,向乙方确定的配送企业付款,付款时间为签收确认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第五条 配送要求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要及时、足量地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药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由药品批发企业及时、足量配送,或由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及时

5、、足量配送,保证基层医疗机构到货率达 95%以上。2. 药品交货地点,为发送订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乙方自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送的订单后,应在 72 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药品 8 小时内送达),加急供货药品(有疫情、灾害、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须在发出订单后 4 小时内送到。4.乙方在甲方的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系统中确定的配送关系即为本次集中采购的配送方案。第六条 药品验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乙方供应药品及时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订单数量等要求或破损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决定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退;乙方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收的药品在 4 个工作日内进

6、行调换。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验收合格后同时向乙方确定的配送企业出具药品签收单,并在验收之日起 24 小时内完成在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网上签收确认。第七条 退 货51.乙方应接受存在质量问题药品的退货,并负责自行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回所退药品,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退货数据录入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于上述退货药款,甲方与乙方尚有未结款的,可在双方结算时直接从未结款中扣除;如双方不存在未结款项,乙方应在退货后 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甲方。2.甲方应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的随意拒收和退货。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7、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犯国家相关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甲方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计划向乙方采购本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乙方应当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追加采购药品时,乙方应满足甲方提出的追加采购要求。 3.本合同规定药品应当通过甲方的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5.乙方承诺

8、提供的全部药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或其他纠6纷,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供货或第三方向甲方及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张权利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因此导致甲方及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权益受损,乙方依据第十条第 6 款承担违约责任。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需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时,乙方应将需检验药品送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如药品最终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费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基层医疗机构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药品时,所有因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缺陷或瑕疵导致的问题和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损失。第九条 合同解除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有下列

9、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足量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要求的。2.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3.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十条 违约责任1.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应向乙方采购的药品,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企业采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供货或不供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时,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采购。7如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无法供货的情况除外。3.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的,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交付药品货款

10、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4.甲方无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当次未支付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积超过应支付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报告。5.因乙方所供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5 款约定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权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乙方负责对已配送的全部侵权药品无条件退货,所造

11、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1.合同组成。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书、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结算委托书、 基本药物供货承诺书及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等。2.如遇国家或山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调整变化,导致本合同相关条款失效或必须变更的,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3.当事人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8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根据其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12、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山西省卫生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山西省新版国家基本药物招标结果出台止。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由甲方报送山西省卫生厅一份。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配送结算方式:本公司选择 配送结算方式(自行或者委托)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9附件公司供货药品详表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剂 型 规 格 包装数量 包装单位 生产企业价格(元)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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