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淄博职业学院质量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质量目标的实现,加强过程控制,持续提高全院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质量督导是指对涉及学院质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绩考办)代表学院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须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质量督导队伍。第三条 质量督导工作必须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部门职责、部门实际工作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四条 对各部门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情况进行督导。第五条 对各部门执行学院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导。第六条 对
2、各部门执行学院质量方针和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督导。第七条 对各部门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进行督导。第八条 对各部门落实学院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督导。第九条 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导。第十条 对学院安排的专项任务或大型活动进行督导。第三章 督导程序与形式第十一条 督导程序(一)科学、规范地做好督导前的准备工作,明确督导对象和内容,明确督导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二)重要督导任务需制定督导方案,详细设计督导记录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分步骤实施。(三)督导员对督导情况做好记录,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建议或处理意见。(四)一般督导须向被督导对象通报督导结果,
3、提出督导意见。(五)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督导须向院领导通报督导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二条 督导形式督导采用常规检查、随机检查、专项督导和专项评估等形式。第十三条 督导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三)座谈会。(四)个别访谈。(五)问卷调查。(六)测试。(七)参加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相关活动。第四章 督办与通报第十四条 对被督导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须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或要求,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须将问题的改进情况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服务对象和绩考办。第十六条 对被督导单位存在的问题、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效率等进行评价,并视其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4、绩考办应当建立规范的督导结果通报制度。第十八条 绩考办在接到被督导对象对督导结果或意见提出异议时,须在一个星期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被督导对象。第五章 督导工作要求第十九条 督导员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虚心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认真细致,坚持原则。第二十条 各部门须积极配合绩考办的督导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绩考办应定期召开督导会议,汇报交流督导情况、研究督导重点和督导形式、布置工作任务等。第二十二条 绩考办应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撰写阶段性质量督导报告,供学院研究参考。第二十三条 绩考办每学期应撰写一份综合性质量督导工作报告,供学院研究参考。第二十四条 建立督导档案,督导记录和结果将作为部门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