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行政(代履行)程序流程图市档案史志局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四十五日内(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代履行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代履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档案法十六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
2、征购。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贸国人。自作出代履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档案史志局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加处罚款)运行程序流程当事人在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档案史志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市档案史志局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档案史志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档案史志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不缴纳罚款的。档案史志局行政强制权力(登记保管)运行一般程序流程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档案史志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下达、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档案史志行政处罚告知书 。下达、送达档案史志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档案史志局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当事人不在场,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在七日期内送达。报州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