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1、 有 关 环 保 合 法 的 手 续 。 新 建 企 业 和 有 新 建 项 目 的 企 业 需 提 供 “三 同 时 ”验 收报 告 ; 200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企 业 需 提 供 达 标 证 明 或 达 标 监 测 报 告 。 2、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一 式 3 份 。 3、 换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需 提 供 工 作 总 结 1 份 。 4、 有 效 的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表1 式 3 份 。 5、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6、 当 地 环 境 监 察 部 门 出 具 的 排 许 许 可 证 监 察 报 告申
2、请人申请(图后有详细说明)污控科受理(当日)审查(15 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不属许可不予许可的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1、有 关 环 保 合 法 的 手 续 。新 建 企 业 和 有 新 建 项 目 的 企 业需 提 供 “三 同 时 ”验 收 报 告 ;200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企 业 需 提 供 达标 证 明 或 达 标
3、 监 测 报 告 。2、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一 式 3 份 。3、换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需 提 供 工 作 总 结 1 份 。4、有 效 的 排 污申 报 登 记 表 1 式 3 份 。5、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五、 环保部 门审核、发证属市局 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 办理 时限期 15 个工作日。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
4、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对 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 时” 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 15 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 7 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收 费标 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