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团内分级考核评比条例2015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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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南大学团内分级 考核 评比条例 ( 2015 修订版 ) 为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 及荣誉感 ,培养团员的进取意识和民主作风,全面提高我校团员的 综合 素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本条例。 一、 考核评比 标准 考核 评比按集体和个人两个系列进行,其中 集体包括 五四红旗 团委、 国旗团支部、特级 团支部、 先进团支部 (研究生、青年教工 )、 甲级团支部 五 类 考核 评比,个人包括 青年五四奖章、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务工作者 四 类 考核 评比。具体评比标准如下: (一 ) 基层团委 五四红旗团委 具体请参照 东南大 学院系团委

2、工作考评体系 。 (二 ) 基层团支部 (含研究生、青年教工) 甲级团支部(研究生、青年教职工先进团支部参照此项标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并积极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能充分发挥在班 集 体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加 各级 团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按期交纳团 费,组织生活规范正常且富有成效;积极主动开展团的生活,活动 有成效; 支部有活力并富有团结合作精神;风气好;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无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纪现象 ; 本学年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成绩显著,且本支 部党章学习小组工作出色,工作记录真实、完整; 全支部成绩 比上学年有较大进步;

3、留级率、退学率较低; 本学年中团支部成员平均宿舍卫生成绩 80分以上;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率 达 80%; 按时、如实、认真填写年度团支部工作情况记录和考核登记表,使分级评比活动和日常工作相辅相承。 特级团支部 除具备甲级团支部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学术气氛浓厚,有开展学生科技活动的群众基础;有科技作品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 积极开展包括青年志愿者活动在内的社会实践活动,本学年承办一定规模的校级活动 ,或主办一定规模面向社会的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积极参与合法社团活动,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表现突出,在全校产生积极影响; 群众性的文 艺 体育活动活跃,有

4、成员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 倡导精神文明,有见义勇为、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等突出 行为。 国旗团支部 在特级团支部中表现尤为出色, 经过国旗团支部答辩选出,支部 全体成 员愿意 并且宣誓能够出色完成规定的升降国旗任务,在团员青年中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者。 国旗团支部应 积极推动院系交流 ,把好的经验 和做法推广给其他支部,成为全校当 学年各个团支部的先锋模范。 先进团支部 该项评比的对象为研究生团支部和青年教工团支部,参评标准按照 “甲级团支部 ”执行。在当选 “先进团支部 ”中表现尤为出色的研究生团支部同时可以参与评比 “特级团支部 ”和 “国旗团支部 ”。 (三

5、) 个人 优秀团员 1. 努力学习马 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2. 积极参加各项团组织的活动,不折不扣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团结同学,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对自己严格要求,能起到表率和骨干作用。 3.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讲究卫生,个人卫生分数达 90且所在宿舍无违纪现象(研究生所在宿舍必须是校卫生宿舍);坚持体

6、育锻炼,本学年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本科生各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且学年绩点在专业排名前 40,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硕士生修满 24学分以上,博士生修满 12学分以上,且学 习成绩优良。 4. 获得优秀团员者,还 应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效显著; B.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省级以上科研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C.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全国团体比赛名次的主力队员或省级团体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单项比赛名次的运动员,或校级运动会冠军,或一贯积极参与体育活动、表

7、现突出者; D.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对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文化生活有显著贡献者,或在校际比赛中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或一贯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表现突出者; E.在第 二课堂活动(包括校 院 系各学生社团)中,积极参加工作,成绩突出者; F.见义勇为,同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G.对于学校和共青团的建设提出意见并被采纳,产生良好效果者。 优秀团干部 在满足优秀团员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年度须在校团委及其直属机构、 院 团委、团支部担任团的干部职务满一年; 2.工作认真负责,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创新,并有显著效果;领导所在基层团组

8、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活动,使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组织、参加所在团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有实绩; 3.关心同学,关心集体,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年绩点在专业排名前 30。 优秀团务工作者 具体请参照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专兼职团干部工作考核的意见 青年五四奖章 1.年龄在 14周岁至 40周岁 之间,在组织 工作中求真务实,吃苦耐劳,表现出色,成果显著的青年 ; 2.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正派 ,心理健康,思想向上 ; 3.勤

9、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积极投身于就业创业,在 “创先争优 ”主题实践活动中踊跃参与,并取得过突出的成绩,在生产、科研、教学、服务的基层第一线有着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4.踊跃 参加志愿者服务等能够体现青年个人心系社会、热于奉献精神的活动,并在活动中 积极主动,表现出突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思想觉悟; 5.对自身有严格规范的行为准 则与要求,拥有先进的个人事迹。 二、 考核 评比办法 校团委成立 考核 评比委员会,院系 团委成立 考核 评比小组,由校团委组织 部 负责实施。 考核 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 审核与评比 相结合的制度 。 个人考核评比办法: 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0、, 每年 3月,参 照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 考核评比 条例,由支部评选,院系团委审核,统一报校团委审批。 集体考核评比办法: 审核工作每学年 3月 进行一次,参照 特级、甲级团支部考核评比条例有关内容 ,甲级 团支部 由院系团委评选审核,统一报校团委审批备案,特级团支部候选支部 应从甲级团支部中产生, 由院系团 委推荐申报,报校团委进行考核评选,落选的特级团支部候选支部为当年的甲级团支部。当选的特级团支部有资格申报国旗团支部, 3月份 为申报期,按其下一学年所在校区 进行申报, 国旗团支部将于当时学年的四月底通过公开答辩等模式评选出。 优秀集体和个人的名单(不含国旗团支部)将 在 4月下

11、旬向全校公示。本校任何团员均有权在名单公示后 3日内就他们的资格向评比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评比委员会接到异议后 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者,可申请校团委复审。校团委的复审决定、无异议的评比委员会作出的审批决定和处理决定均为终审决定。 评比根据鼓励先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校级审批对象不受系科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评比。 对于原来未申报、但表现特别优秀的团支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团干部,经 院系团委 推荐、评选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直接进入终审阶段。(此项名额不得超过院系所有评优指标的 10%) 校级优秀团员数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 3%,校级优秀团干部数不超过全校团

12、干部总数的 5%。校级甲级团支部数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 10%(含特级团支部) ,校级特级团支部数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 3%,国旗团支部数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 各院 系团委可以参照上述评比标准和办法进行 院系 级评比。 三、 表彰、奖励与处罚 对于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分校、院 系两级进行表彰。院系 团委 考核 合格且校团委审批同意者,获校级表彰; 院系级表彰由 院系 团委决定,报校团委备案。 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获得 地 市级荣誉证书和奖励,其所受表彰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校特级以上团支部由校团委按照 地市级先进团组织进行表彰和奖

13、励;校甲级团支部由校团委表彰,院系 团委可以结合 院系 内评比进行奖励。 院系 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获县级荣誉证书和奖励,其所受 表彰应记入学生档案;院系 级先进团支部,由 院系 团委按照县级先进团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该年当选的国旗团支部须接受评比委员会的各项监督,如未能有效发挥先进作用 和榜样效应,则由评比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 “国旗团支部 ”的荣誉称号。 四、 附则 1.初评的具体程序由各 院系团委 根据本条例评比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于 10月中旬报校团委审查批准后生效。 2.本条例评比标准部分所称学习 “成绩 ”,指参评学期内所应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成绩。 3.本条例中 “以上 ”、 “以内 ”、 “不超过 ”的数字均含本数。 4.本条例包含教职工和研究生优 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的评比标准、评比办法和表彰办法。 5.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组织部。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条例发布之前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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