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流程图不符合审核同意办理在转学证加盖公章不 不符合条件审核同意转入回执 上签章同 (注:此过程转入学校集中办理)意 不符合条件审核同意接收回执 上签章不符合条件 审核同意签章,进行学籍转出操作 并留存转学证回执 1 份送回转学证回执持转学证(2 份)留存转学证 1 份完善学生信息 (注:此过程转入学校集中办理)持转学证(1 份)进行学籍转入操作,编写新学籍号,留存转学证 1 份注:非常住居民子女转学需提供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 、流入地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或务工
2、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还需提供招商局投资项目证明,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部门颁发的证件。此转学过程须在转出学校审核后两周内完成。市直学校学生转入转出市教育局审核时间为每周二、周四,其他时间不予办理。需转学学生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转入学校退回转学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及回执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及回执(一式各两份)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完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
3、定 (试行)关于转学的规定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 变化、 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 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 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 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 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 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 转学。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 转学, 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 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
4、明、学业 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普通高中学生 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 转 出省(市、区)相 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 经获得的学分清 单, 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 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 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 发展报告等材料, 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5、续。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 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 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 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 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 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 协调安排入学。
6、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 门妥善安排。 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流程图不符合条件同意休学签章不符合条件在学籍系统内进行休学操作学校及教育局各留存休学审批表 1 份不同意 休学期满同意复学签章不符合条件在学籍系统内进行复学操作学校及教育局各留存休学审批表 1 份编辑新学籍号注: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校须及时通知休学期满学生复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学校和教育局留存。需休学学生提出休学申请所在学校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休学所在学校退回休学申请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复学退回复学申请打印 山东省普通
7、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 (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材料: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单据需提供以下材料:休学时使用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康复证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关于休学、复学与退学的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 历和相关医疗费用 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 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
8、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 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 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 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 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 审查核准,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 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 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 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 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 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 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注销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