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产权交易所市属企业机动车处置程序 一、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转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提出转让申请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一) 车辆处置申请表 (见附件 1)(二)转让方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二、北交所组织接收车辆北交所选定的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 )与转让方联系接车事宜,服务机构将车辆接走的同时向转让方出具北交所、转让方共同盖章的车辆回收证明 。接收车辆的同时转让方需将如下材料提供给服务机构:转让方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车一份) ;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机动
2、车行驶证(原件) 、购置附加税(费)证(原件) 、保险单(原件) 、购车发票(复印件)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等。三、车辆评估及备案服务机构在接收拟处置车辆后,对车辆进行评估。转让方依据评估结果填写机动车评估备案表(见附件二)并由转让方所属集团公司对车辆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四、组织交易活动北交所在接到转让方提交的车辆评估备案表后,通过动态报价方式对车辆进行处置。在车辆动态报价期间,由服务机构负责车辆的展样。竞买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交所或服务机构办理竞买手续。五、车辆成交及过户车辆成交后,由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转、受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完成后,由北交所出具机动车交易凭证。六、交易价款划转成交并过户后的车辆,北交所将扣除相应服务费后的剩余成交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