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调整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校验流程培训材料(报关行、录入行部分)为落实天津海关 2010 年第 4 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提高出口报关单的核销比例,帮助企业加深对该公告的理解,特组织本培训材料。一、背景情况海关总署规定,出口舱单在运输工具离境后 1 个月内 100%清零。当前,我关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 100%核销,其主要受外部因素制约,这与我关目前采用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事后核销的作业模式有着直接关系。即开船后 72 小时传输清洁舱单,报关单数据再与清洁舱单对碰核销。一旦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件数、重量数据对碰不符,则陷入海关报关行货主(货代)船代海关周而复始的
2、对数“怪圈” ,报关行、货主、货代与船代之间的数据更正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给报关行、货主带来极大的不便,个别情况甚至还要承担经济损失。报关单不及时结关也直接影响到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找准症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报关单不及时结关的问题已迫在眉睫。因此,天津海关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环节、监管场栈发送运抵报告环节、报关员递单环节人工主动核对报关单与预配舱单上的件数、重量,对核对数据不符的,相关人员应暂停下一环节作业直至出口报关单或预配舱单修正数据相符。同时,船代企业以预配舱单为基础形成清洁舱单。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 1
3、03 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四)载货清单(舱单) ;。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报关企业应承担舱单数据与报关单数据的比对义务和责任。三、实施范围此要求仅限于新港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天津关区其他隶属关、办事处申报的出口货物。按照公告要求,该调整于 2010 年 8 月 1 日在新港海关全面推行。四、海关操作流程海关现场设立专门通道对单据实行抽核。对外部审核结果不符在备注项作标记。即在预录入、报关员人工审核比对后发现不符,如遇货
4、主坚持意见或货物实际确实需要等情况时,采取在备注栏作“预配已核、结果不符”字样(录入手写均可)标记和随附具体情况说明。现场视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退单、风险布控等方法处理。其中已接单放行符合有条件结关适用范围的具体参照天津新港海关有条件结关适用范围的要求办理;已接单放行不符合有条件结关适用范围的、属于申报差错的,海关现场在受理报关企业结关前修改申请的同时,视情节予以处里。五、有条件结关的范围对部分件重不符的单据进行有条件结关,适用标准如下:出口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许可证、商检通关单及其他出口管制的;非大宗散杂货;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件数相符重量不符,H2000 系统出口清洁舱单中“毛重”如果小于“1
5、000 公斤”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 公斤” ;出口清洁舱单中“毛重”小于“10000 公斤”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0 公斤” ;出口清洁舱单中“毛重”大于“10000 公斤”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0 公斤” 。 (文件依据见海关总署监管司、海关总署科技司于 2004 年 10 月编制的H2000 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问答集 )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重量相符而件数不符,出口清洁舱单中“件数”大于“10000 件”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0 件” ;出口清洁舱单中“件数”小于“10000 件”的,出口清洁舱单的“件数”必须与- 2 -出口报关单的“件数”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6、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08 年第52 号公告第二十七项关于“件数”的填制规范明确要求“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 )对于确实存在更正舱单困难的,企业可以向海关声明,海关酌情处理。六、录入行、报关行操作流程(一)工作要求录入行、报关行应按照天津海关公告的要求调整现有操作流程。应设立预配舱单与报关单数据的复核环节,并严格比对预配舱单与报关单之间的件数、重量。(二)操作流程调整后录入行的操作流程如下:录入数据打印草单交报关行核对录入
7、员“一机三屏”复核比对相符发送报关单电子信息。调整后报关行的操作流程如下:调阅报关单数据、预配舱单数据、运抵报告数据核对比对相符向海关申报。(为节省企业的成本,海关暂不要求企业在递单时随附纸面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等单据,但必须严格比对电子信息。 )(三)查询方式预配舱单的查询网址为:1QP 系统查询网址:2天津海关信息网:http:/www.eport-3关港平台:http:/4航运中心接单现场的查询终端也能查询相应的信息。上述网站均自行注册即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方便企业查询比对,我们已经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完善,并增加了打印功能。只要登陆互联网,企业可以实现“一机三屏” ,即一台计算机同时打开预
8、录入、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3 个系统界面。七、处罚措施按照公告要求,于 2010 年 8 月 1 日在新港海关全面推行,不进行单船试点,给予相关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对未按公告执行的,海关只记录在案,不予行政处罚。自 2010 年 9 月 1日起,对未按公告执行的,并视情况移交缉私部门予以处罚。2010 年 9 月 1 日前主动对报关单、舱单数据更改的,海关对情节较轻的情况不予处罚。八、应急措施1如遇预配舱单数据传输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等问题,请联系相关堆场、船代。 (物流监控处对外公告所有堆场、船代的联系方式,并明确各船代的代码等情况,以方便企业查询联系。 )2如遇预配舱单传输系统故障,请联系电子口岸。联系电话:84201166,842019263如遇 H2000 系统存在传输故障,请联系应急中心。联系电话:653072004如遇报关存在问题,请到出口接单现场应急窗口(11 号)咨询,该窗口负责接待和解决特殊问题。联系电话:65307211,65307126,65307140。5接单处处领导投诉电话:65307111,65307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