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 报” )中涉外收付款数据的及 时性,加强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 号印 发,以下 简称操作规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内经办间接申报的银行及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各银 行” )、通过各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 报主体” )。第三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通过各银行办理的涉外收入款项的逾期未申报管理, 。各银行应指导和督促申报主体及时办理申
2、报,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 处 理措施(以下 简称“ 特殊处理措施 ”)的相关职责。第四条 申报主体在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或结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通过纸质申报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完成申报手续的,即为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申报具有如下情形之一2的,即为情节严重,北京外汇管理部可通过各银行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一)单笔金额等值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二)超过申报时限(解付或结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10天(含)仍未完成申报手续的;。(三)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发生 5 笔及以上的。第五条 对于发生逾期未申 报情形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应做好政策解释并督促其按规定履行国际收
3、支统计申报义务。第六条 对于发生第四条 规定情形的申报主体,北京外汇管理部于月后 10 日内将其逾期未申报情况下发各银行核实,有关银行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实情况,并对未及时反馈或者错误反馈造成的失误负责。第七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各银行反馈情况进行审核后,于月后 20 日内向各银行下发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名单(以下简称“ 名单” )。第八条 各银行应对名单列示的申报主体新收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自该申报主体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之日起至北京外汇管理部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期间各银行不得违规为其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第九条 对于被实 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
4、主体,经办银行应当告知其已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3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此前有逾期未申报涉外收入的,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该申报主体机构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者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见附件 1,以下简称改正确认书)的“ 单 位登 记联” 单位登 记联并承诺改正相关行 为,由经办银行签章确认后,原件由申报主体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留存复印件。(二
5、)对于已经申报但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申报主体改正相关行为,并通知该申报主体机构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申报主体应填写改正确认书的“ 单位登记联” 单位登记联并承诺改正相关行为,由经办银行签章确认后,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申报主体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并,留存。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留存复印件。(三)北京外汇管理部对改正确认书及该申报主体补报情况审核确认无误的,向其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审核确认书(见附 2,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并留存改正确认书原件及审核确认书复印件;对于核实存在问题的,退回申报主体重
6、新办理相关手4续。(四)申报主体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交的经北京外汇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审核确认书原件,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或结汇中转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经办银行应在改正确认书原件旁注新收款项的申报号码、原币种及金额并签章,并妥善留存审核确认书复印件。(五)对于在多个银行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应分别到有关经办银行办理改正确认书确认手续,并持对应份数的改正确认书原件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六)对于遗失审核确认书的,申报主体应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对于已经完成补报手续
7、并承诺改正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北京外汇管理部于审核确认书签发当月起第三个月月后 20 日内书面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定期对各银行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计纳入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为 24 个月。第十三条 对于被列入名单累计三次及以上的申报主体,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部门将其逾期未申报情况移交5外汇检查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违 反本规定的银行和申报主体,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 定由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其中“涉外收付款 ”
8、定义以 操作规程为准,金 额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 各种货币对 美元折算率表” 对应 月份折算值为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附: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2.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审核确认书6附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第_号单位登记联7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电话逾期情况自 述我单位业已知晓涉外收入应在银行入账或结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并承 诺按照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履行及时准确完整申报的相关义务;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北京外汇管
9、理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经办银行确认联兹确认上述单位已经在我行完成补报手续,并已告知其涉外收入应在银行入账或结汇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申报。银行名称(签章):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1.此确认书由银行自行印制,由申报主体填写并由经办银行确认;2.申报主体应持原件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3.申报主体、经办银行留存复印件,北京外汇管理部留存原件;4.编号按照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12 位)、顺序号(3 位)编制,格式为:第XXXXXXXXXXXX-yyy 号,其中 XXX
10、XXXXXXXXX 为经办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yyy 为顺序号,自 001 开始按序编号。附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审核确认书8第_号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兹确认_(组织机构代码:_) 已在原经办银行办理了涉外收入补申报手续并承诺改正其国际收支统计逾期未申报行为。自收到本确认书之日起至该单位被书面解除“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 处理措施之日期 间,请凭本确 认书为其办理涉外收入解付或结汇中转以及纸质申报手续,并应在本确认书旁注在此期间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原币种及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申报业务专用章(签章)年 月 日1.此确认书由北京外汇管理部签发并留存复印件,申报主体持原件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 2.解付或结汇银行在原件中旁注新收款项申报号码、原币种及金额并签章,留存复印件; 3.编号按照年份数字(4 位)和顺序号(3 位)编制,格式为:第 XXXX-YYY 号,其中 XXXX 为年份,YYY 为顺序号,自 001 开始按序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