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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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程一、机构(一) 肇庆市法制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接受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代拟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本市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7、办理或者协调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2、;8、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9、办理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的其他事项。(二) 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决定下列事项:1、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3、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4、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三) 市法制局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二、受理(一) 接受申请。1、行政复议申请包括面交、邮寄、转送的书面申请,来访的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的,申请书需一式三份。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和有第三人的,每增加一个多加一份。申请人应同时提供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3、。3、口头申请的,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接待,登记口头申请。笔录应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名或印指模确认。4、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登记证照等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他组织应提交成立时的有效批准文件、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5、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书证材料为复印件的, 3 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6、接受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应出具收到回执,并由送件人、收件经手人在回执存根签名,注明日期。7、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应向申请人出具清单。清单一式两份,一

4、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8、经办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加盖日期章,并登记、编号。(二) 初审处理。1、初审的基本内容:(1)申请人是否明确,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2)是否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3)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根据;(4)是否超过法定期限;(5)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是否属于肇庆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7)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为其他行政机关受理;(8)是否存在第三人;(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经办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 4 收到申请后第二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复议申

5、请处理呈批表,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作其他处理的建议和理由,送局领导审定。局长外出的,由分管的副局长审定。局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审定。(1)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有明确第三人的,向其发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不予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发送申请人。(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 15 天内补正。(4)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

6、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3、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使用送达回证,要求受送达人签收。(三) 受理的案件应建立案卷,一案一卷。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的应予登记,存档备查。三、办理(一) 案件受理后,按照轮流分案的原则,指定人员主办和协办。 5 案件主办人员的工作职责:1、接收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接待来访;证据材料应与原件核对或有法定机构证明。收件应出具收件清单。2、负责案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方式建议和意见;3、做好审查阶段的各种笔录、记录;4、需要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延长审查期限、中止或者终止审查等,经审核同意后制作和发送相关文书;延长审理期限应在原到期日前提出。5、申请

7、人同时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于受理后 15 日内提出意见呈报;6、提出结案报告、行政复议决定建议;7、发送行政复议的各类文书;8、整理案件材料,按规定装订归档;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工作。协办人员协助做好上述工作。(二)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必要时可召集案件听证会进行审理。资源性确权案件,一般应到现场勘验。对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情形的,可以按照 6 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三)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8、人隐私外,应予提供,但要做好查阅登记。(四) 决定采纳申请人提出的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请求的,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提出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制发机关在 30日内作出处理。对无权审查处理的,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在 7 日内连同审查申请按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决定予以审查或者转送的,应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五) 审理案件坚持集体讨论制度。1、案件主办人在审查后提交复议监督科讨论,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形成处理意见。案情重

9、大复杂的,报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班子或专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送审呈批。如 局 长 认 为 需 要 提 请 市 政 府 讨 论 的 ,呈 报 主 管 副 市 长 决 定 。2、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一般应在复议期限届满前 20 日内 7 拟出。3、在提出复议决定意见的同时应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对案件进行分析,就建议的理由作出说明。(六)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有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的,应作好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者印指模确认。如是代理人提交的,应有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终止,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终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如发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因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

10、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行为导致的,应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四、呈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审核批准。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应在到期日前 10 天呈报,以最后签批的时间为决定的日期。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六、执行(一) 申请人对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需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经办人提出意见,经局长审定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8 或者提请强制执行。(二)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如申请人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向其发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

11、知书。(三) 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四) 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及时提出和制作。七、归档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市法制局按规定整理、装订、保管。经一定年限后移交市档案馆。八、附则行政复议文书,除以行政复议申请书收件回执替代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外,其余的执行省法制办印发的广东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基本规范(粤府法2009 1 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经市政府授权由市法制局决定的事项以及按规定由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制发的其他复议文书,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2000 年经市政府同意实施 9 2004 年 2 月 22 日经市政府同意修订2010 年 5 月 10 日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重 新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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