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 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 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二、编制原则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2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
3、、不断完善空间。(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三、编制过程2011 年 5 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 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 7 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牵
4、头单位在认真系统的梳理3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文件以及相关部颁标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会同成员单位,初步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2011 年 7 月 28 日,牵头单位到部社保中心向有关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中心领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希望,之后,牵头单位在充分吸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后形成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工作组讨论稿。8 月,牵头单位与沈阳标准化研究院签订了合作协议。2011 年 9 月 15 日,在沈阳市召开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初稿,集中讨
5、论了标准的整体框架、术语约定、项目构成、指标确定原则等。第二次会议后,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为期 5 个月起草工作。2012 年 3 月,标准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会同沈阳标准化研究院对起草单位提交的草案以及修改意见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多次组织内部进行讨论,对标准的整体框架的层次及结构进行了调整,并对构成标准的每个章节、表格、项目进行了修改或修正。2012 年 4 月 12 日,在成都市召开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如何科学、高效、高质的做好此项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4成员单位就标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等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最
6、后,在部社保中心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在标准的体例、结构、范围、内容及约定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认识,明确了对工作组讨论稿的修改完善的方法、要求、标准及目标。经过成员单位近 3 个月的努力,2012 年 7 月 20 日,成员单位将各自的修订、完善、提高的草案提交给牵头单位。在牵头单位与标准化研究院的共同努力下,在所有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形成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共分为 5 个组成部分:(一)范围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列出了标准中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本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了 GB/T 2260、G
7、B/T 3304、GB/T12402 等国家标准,WS 218、LB 501 等部颁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三)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定义了 8 条基本术语: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类型、指标长度、代码标识、指标释义、质量标准和异常数据5检查方法。(四)指标编码规则对指标如何编码及指标编码的含义进行定义。(五)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指标本标准将社会保险 5 个险种抽取出的数据指标,以表格的形式加以展现。五、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是作为提高我国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所参照的标准,侧重于信息系统建设后期应用阶段的执行标准,而不是在信息
8、系统建设初期系统设计时所参照的标准,是解决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质量问题,侧重于日常应用。(二)关于社会保险险种的确定按照标准制定原则,暂时没有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险种纳入,考虑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较晚、管理体制不确定等因素,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草案编写时的依据除草案中列出的依据外(如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各险种联网指标等),还依照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拟发布的行业标准)等文件。6(四)数据指标确定的原则数据指标确定的原则是重要、必须、基础、成熟。以下 4类数据指标为必须或重点考虑列入的:一是给
9、部上报的各险种联网指标;二是个人权益记录指标;三是办理转移、离退休等业务涉及的重要指标;四是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例涉及的重要指标。(五)关于指标名称一致性问题不同险种之间存在少数数据指标代码相同而指标名称不同的情况,这是由于在不同的险种中,含义相同或相近的指标其中文名称是不同的,指标释义及质量标准也可能不同,我部在制定数据指标时没有定义成不同的数据指标项,因此此种情况是正常的。(六)质量标准定义时的约定质量标准中有多项定义时,按以下顺序排列:1.引用国标等其他标准;2.数字;3.逻辑关系;4.指标间依赖关系;5.运算或比较;6.其他。(七)关于异常数据检查方法为检验数据项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需采
10、用相同的检查7条件和检查方法,因此用成熟的、普遍采用的技术加以实现,由于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不同,本标准只定义了包含检查条件的计算机 SQL 不完整 语句。六、对本标准的实施建议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标准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主要险种的主要业务数据,以及影响数据质量和应用的各个工作环节。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在五个方面有所突破,即数据质量明显提高、数据管理明显加强、数据传输明显提速、数据应用显现成效、经办能力有效提升,最终实现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因此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本标准,全面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社会保险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二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