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离婚救济中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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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我国离婚救济中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以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为宗旨设立了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它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离婚时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障婚姻自由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制度尚存在适用条件严苛、保护不足等缺陷,存在亟需完善之处。本文正文将用四个部分对我国离婚救济中的经济帮助制度进行从理论到实践的阐述。第一部分是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经济帮助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的形成原因;第三

2、部分则是法国对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最后一部分为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构想以及从法国的经济帮助制度立法中得到的启示。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立法完善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基本理论1、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之“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七条对于何为“一方经济困难”作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

3、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双方

4、经济条件差异大的或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3、经济帮助的途径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4、经济帮助的期限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

5、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等。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极其形成原因1、现行法律对离婚经济帮助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采取的是绝对困难说,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在实际生活中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

6、水平的人越来越少。如果以此标准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会导致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且该规定是以当事人能够生存为前提条件的,没有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生活所做的牺牲或贡献,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求职业或提高就业能力所需的培训与教育成本等情况。2、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判断生活困难的另一标准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此标准有些偏颇且不当。结合我国目前的生活水平现状,大多数的家庭仅仅拥有一套住房,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多,而恰恰是处于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更需要经济帮助。如果离婚后一套住房已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一方配偶,按照法律规定,另一方只要没有住所,

7、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属于生活困难。可见,这一标准认定显然有失公平,颇为不妥。3、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未作系统规定经济帮助不论以何种形式履行,随着双方当事人生活状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需要变更经济帮助的情况。即当引起经济帮助关系产生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经济帮助亦应随其而变更。包括经济帮助费用的增加、减少或免除等。而我国婚姻法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却未做出系统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缺陷。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提起方式法院对于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离婚经济帮助,但其生活又确实困难的情况下,能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请求经济帮助,至少应当在案件审理

8、过程中提出来,而且有协商的过程,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予审理。三、法国在离婚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国在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方式法国民法典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集中规定在“离婚后果”部分的第二节中,主要有“补偿性给付”、“离婚后的救助义务”以及“离婚后住房的提供”三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和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诉请离婚这两种情形的离婚(即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的离婚、有过错而离婚)导致夫妻相互间救助义务的终止,而对于

9、“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施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的情形(即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离婚的夫妻之间依然具有相互的救助义务。针对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的离婚、有过错而离婚的离婚,法律确立了补偿性给付的经济帮助方式,目的在于平衡因婚姻解除而导致的夫妻双方生活条件差异;针对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的离婚,法国法律确立的是离婚后的救助义务的经济帮助方式,目的在于对当事人援引破裂原则要求离婚予以一定的限制,体现了现代离婚法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及对弱者人文关怀的理念。(一)补偿性给付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规定,“除基于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之情形外,离婚即告终止该法典第212条规定的夫妻相互间的救助义务

10、;但是,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法国民法典第274条和第278条规定,补偿性给付数额确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官依职权确定;二是由夫妻自行订立协议加以确定,但是该协议必须经法官认可方具有法律效力。补偿金的给付分为本金和定期金两种。前者为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后者又分为由法院确定的定期金和由夫妻双方协议的定期金两种形式。在情况有变时,本金支付形式可以进行变更,定期金也可以在终身定期金与有期定期金之间进行变更。(二)离婚后的救助义务离婚后的救助性措施,也可以称为“救助性扶养费”、“扶养定期金”或“定期金扶养费”。法国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在因共同

11、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义务。”同时该法第239条规定,“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为理由请求离婚的,原告在提交的离婚申请中应当具体写明以何种方式履行其对配偶与子女的义务。在法官没有以同一判决确定原告对被告应当负担的救助义务时,不得宣告夫妻因共同生活破裂离婚。”因共同生活破裂而宣告离婚的情形具体有两种1、如果夫妻事实上分开生活已达6年则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2、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功能严重受损,夫妻间未共同生活已达6年,且按最合情理之预计此种损害在将来也不可康复时,则一方配偶同样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请求离婚。离婚后的救助义务可适用于上述两种具体情况。根据

12、法国民法典第282和第285条的规定,救助义务的给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生活费的方式履行;另一种是在义务人一方经济能力允许的条件下,以本金方式支付。如果支付的本金无法满足受领方的需要,经受领方请求还可以生活费的方式进行补充。法国民法典第283条规定,救助义务的受领方再婚,生活费当然停止给付;如果受领方公开与他人姘居,则给付亦可停止。但是,救助义务的给付一方死亡不是救助义务终止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救助义务由给付方的继承人负担。(三)离婚后住房的提供法国民法典第285条对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提供住房帮助进行了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住所为一方所有时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房属于其中一方个人财产时,

13、在下列情形下,法官可以将其租给另一方配偶(1)在由该另一方配偶对一子女或数子女行使亲权时;或者在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一子女或数子女惯常在此住房内居住时;(2)在宣告离婚是因作为住房所有人的一方配偶以共同生活破裂为理由提出请求是。在第一种情形下,法官应当确定租让契约的时间并且可以延展,直至最小的子女成年为止;在后一种情形下,住房租约约定的时间不得超过9年,但可以通过新的约定进行延展。若承租人再婚或者与他人姘居,租约自然终止。此外,在(1)、(2)两种情形下,如果有新情况证明解除租约合理,法官均可加以解除。2、住所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时当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继续保

14、持该共有关系,但是不得超过5年。四、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构想1、重新界定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离婚经济帮助应采用相对说而不是绝对说,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模式,采用相对主义标准认定“生活困难”,即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是生活水平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的,也应认定为生活困难。所以对于离婚时一方只要具备以下条件,法院就可以裁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一是其财产或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二是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三是一方因年老、疾病或残疾、照顾子女能原因不能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

15、,其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2、离婚经济帮助的形式和期限应多元化在内容上,离婚经济帮助不应仅限于财产和住房;在形式上,也不能局限于暂时性、一次性帮助。帮助的内容可以是支付金钱、给付财产、安排就业、培训、教育以提高就业素质和劳动技能,以帮助请求方自立生存,减少社会负担。对结婚多年,由于年老疾病、无劳动能力等而无生活来源的一方,应提供长期经济帮助;对于暂时无生活来源而有劳动能力的,可以提供暂时性或一次性经济帮助。以房屋提供经济帮助的,可以借鉴法国模式,区分住房归一方所有和归双方共有的情况来确定如何提供住房帮助。3、摒弃住房经济帮助,而将其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16、。配偶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所并不能完全反映其经济状况,也不能说明其需要帮助或者另一方离婚配偶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另外,在某些情况下,离婚配偶一方有住所,但条件未达到其合理需要的情况下,也需要相应的经济帮助。所以以有无住房判断生活困难的标准过于武断且内容含混不清,应该作为确认离婚经济帮助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应该单独作为离婚经济帮助适用条件的离婚配偶一方生活困难的判断依据。4、完善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在离婚经济帮助期间,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其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经济帮助无法继续履行或显失公平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或者由法院根据双方或一方的请求予以变更。离婚经济帮助的终止条件

17、可参考以下因素一是受帮助方再婚或死亡;二是帮助方死亡;三是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四是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5、应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提起方式。由生活困难一方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或在答辩中向法院明确提起,如当事人未提出经济帮助的请求,而且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帮助要件的,法院可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给付判决;假如生活困难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经济帮助,法院则不应做出给付判决。参考文献1张微试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和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122朱佳花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D复旦大学,20113宋豫,陈鸣法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1211284肖鹏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147153班级2012级法学4班学号20120706310087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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