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沙区榄核镇双亦涌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 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项目管理 单位 :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承包人: 二 一 八 年 月 日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南沙区榄核镇双亦涌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 地 点: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该项目包括双亦涌堤岸整治和河道清淤,其中堤岸整治
2、长度 2500 米,桩号为 K0+000K2+500;河道清淤 3360 米,桩号为 K0+000K3+360;重建暗窦 24 座;具体以本工程招标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三、合同工期 施工工期:指从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天。 四、质量安全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 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 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 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一宗安全责任事故。 五、工程造价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 工程总承包价(含税金)为:¥ 元(大写: 人民币),其中安全文明施工
3、费为:¥ 元 ,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 元。 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 。该合同金额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税金和利润,并考虑了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应承担的各种风险。 3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 、变更处理原则:按专用条款第 39 条执行。 十 、合同的结算原则: 按专用
4、条款第 36.4 条执行。 十一、关于质量违约的处罚规定:按 专用条款第 22.1 条执行。 十二、关于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按专用条款第 20.3 条执行。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发 包 人: 项目管理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公章 ) 广州宏达工 程顾问有限公司 (公章 )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
5、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子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 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5)项目管理
6、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建设管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 (或称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 关资料 ),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 (3)项规定的图纸
7、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 指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8、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 施工设备。 (9)进场: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l)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l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
9、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 (或临时移交证书 )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 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 (或称工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
10、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津、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7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
11、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 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理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 27.l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
12、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33 条、第 35 条和第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 包人 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
13、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8 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 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14、。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 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
15、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 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30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
16、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9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定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
17、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出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 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定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或以上)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18、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把上述 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以下简称总监 )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
19、全权负责人。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10 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 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 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
20、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 7.3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 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
21、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 8.1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