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供电营业许可证2-1 新办供电营业许可证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 年主席令第 60 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 年国务院第 196 号令)第二章第九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
2、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六)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
3、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一)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四)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六)注册资本;(七)售电价格及其依据;(八)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九)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十)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十一)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十二)组织机构代码;(十三)供电营业(区)许
4、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四、办理程序(一)申办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三)经核准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供电营业许可,并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电话: 028-86937556、 86912667(二)网址。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 028-86266310、86262040十、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