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事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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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事须知一、申请、审核、公示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1.领取表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http:/ ,下同)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下同)下载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表格,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2、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由区级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月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以备公示。申请人也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预受理申请。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 7 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单位

3、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交至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区级审核部门。5.区级审核。区级审核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级审核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6.市级审核公示。市级审核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 7 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二、领取保障资格证符合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公示后,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

4、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也可申请邮寄送达本人确认的收件地址;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到原申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保障资格证。三、申领货币补贴1.办理租赁备案。申请人至租赁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2.提交申领材料。申请人持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已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出租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属本市低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低困证明),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

5、申领货币补贴(单次申领最长时间不超过 6 个月)。3.货币补贴申领审核。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合同);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告知原因。4.货币补贴发放。经区级审核部门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货币补贴发放到指定银行账户。四、资格续审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按届时的准入条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经区级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五、违规处

6、理(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货币补贴合同约定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申请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自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停止向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应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2.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货币补贴,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货币补贴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二)申请家庭有第(一)款第 2 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 5 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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