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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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 413 号);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 3 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7.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 40 号);8.部分

2、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 2010第 122 号);29.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 632 号);10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除水泥、建筑用钢筋外,其他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均由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对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省局发证的,市局转报省局后,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对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省局汇总市局受理情况后转报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时,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受理机关。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

3、向省局或市局提出申请。五、许可条件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凡在申报系统上传的相应证照及证明类文件均需为原件,提交书面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

4、注明“与原件一致”。书面申请材料提报份数要求:申请事项为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为一式三份;为其他事项的,所申报产品发证机关若为国家总局,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所申报产品发证机关为省质监局,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均含原件在内。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生产许可证申请产品);3.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4.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明细表、县级(含

5、)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等材料;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6.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4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明细)。(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申请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明细)。(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申请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2

6、.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明细);3.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同时增项、迁址及其他变更的)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含增加生产厂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5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

7、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关系证明(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4.根据申请类别,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5.企业法人在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属于分支机构的,按第 1-4 点要求上报申请材料;6.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所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按第 1-4 点要求提交材料。(七)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按第(六)项“集团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八)变更(生产

8、条件未变化)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3.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明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证明应明确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对生产地址或住所名称变更的,当地公安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65. 市县两级质监部门出具的生产条件未变化的证明。携县级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至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办理市质监局证明。6、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请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的变更需提供所在省级(含)以上农药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更名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九)补领证

9、书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2、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异议期)。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二)申请人登录潍坊质量技术监督网()或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7(四)申请人应当

10、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

11、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 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 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8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12、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九、许可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通过潍坊质量技术监督网(,网站首页 质监业务 行政许可工业产品在线申报入口。用户名及登录密码均为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或省质监局网站提交申请,根据所申请事项选择相应申请类别,根据系统及所申报

13、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9传相关申请材料。网上审查通过后,到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书面材料时,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需要申请换证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换证申请。证书失效后,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2.受理。市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

14、一项新的申请。3.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审查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 1 至 3 天。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4.审批。对省局发证的,省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42 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省局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局在省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国家总局作出准

15、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局自收到生产许可证书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5. 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潍坊质量技术监督网()或山 东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门户网站()申 请人申报账户实时查询办理状况。十、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 3 号)收费标准:审查费 2200 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 20%收取审查费。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 2200 元。缴费方式:申请人需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办理地点: 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二、政务咨询电话0536-8090150。十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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