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庆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目 标责任单位”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任务” )情况的考核。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考核以市人民政府与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为依据,考核各目标责任单位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资金筹集、税费优惠、土
2、地供应、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以及相关基础管理工作等情况。第四条 考核总分满 分为 100 分。具体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一。考核项目中除 “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情况”分值以年底完成情况进行计分外,其他各项分值按照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均分权重方式计分。第五条 考核评分总 分为 100 分,根据每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 95 分以上(含 95 分),且未发生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为优秀,95 分以下(不含 95 分)85 分以上(含 85 分)的,且未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评为良好,85 分以下(不含 85 分)60
3、分以上(含 60 分)的,且未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评为合格,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的评为不合格。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考核 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一)完成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任务未达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目标任务 90%的;(二)出现违规使用或挪用国家、省划拨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三)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四)弄虚作假,提供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相关虚假数据被查实的。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考核 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完成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任务未达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目标任务 100%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住房保障统计报表的;(三)保
4、障性住房出现严重质量通病问题,群众投诉较多的;或施工过程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四)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运作不正常的;(五)因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在一年内有 2 次以上被约谈或 1次以上被问责记录的;(六)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八条 考核工作每年 进行一次。每年 12 月 28 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对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 连同附表一、附表二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 1 月 28日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由市住房和
5、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至各责任单位。第九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各目 标责任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 地了解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项目建设及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情况,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由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按附表一的内容逐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工作完成后,由考核组向责任单位反馈考核有关情况并交换意见,不当场宣布考核得分情况。第十条 各目标责任 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口径据实上报考核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存在瞒报、虚报或伪造、篡改情况的指标,一经查实,一律按零分处理,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考核组提出的查询意见,各
6、地要及时答复;对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肇庆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评分表( 年度)被考核目标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得分 说明1、规划计划的制订(2 分) 。根据本地的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实际,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未制定“十二五” 住房保障规划的扣 2 分;未制订年度计划的扣 2 分
7、。扣完 2 分为止。2、目标责任的分解(1 分)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任务,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未及时分解目标任务的扣 1 分。3、管理工作机构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2 分) 。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职能明确,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无专门管理工作机构的扣 2 分,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未建立的扣 2 分。扣完 2 分为止。1工作重视程度(6 分)4、工作情况的报告(1 分) 。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情况,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未向同级人大报告的扣 1 分。5、住房
8、保障总目标任务(50 分) 。按照本年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总数占总目标任务数的比重50 计算得分。即:总任务得分 =本年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总数/本年签订目标任务总数50。6、分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20 分) 。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每年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任务进行分项。各分项任务得分=本年度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数/上年度相应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签订目标数20/签订目标责任的种类数。分项任务总得分=各分项任务得分之和。2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情况(70 分) 其中“本年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总数/本年签订目标任务总数”和“本年度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数/本年度相应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签订目标数”大于 1,按 1 计
9、算。其相应超额完成的数量在下一年度安排任务中减少安排。序号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得分 说明3资金筹集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6 分)7、建设资金(6 分) 。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测算年度所需资金,在实际落实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按照(1-实际落实资金/所需资金比例)6 进行扣分。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渠道(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 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财政预算资金)足额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每一项扣2 分。未按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资金的,扣 1 分。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的,扣 1 分。以上扣分扣完 6 分为止。4建设用地落实(
10、6 分)8、建设用地(6 分) 。以行政划拔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每少落实 10%的扣 1 分;年度总建设用地规模不能满足年度建设任务的需求,每少落实 10%的扣 1 分。扣完 6 分为止。9、项目选址(1 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未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交通设施等条件的需求,造成保障对象生活不便的扣1 分。10、项目设计(3 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 2 分:项目设计未能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户型内基本使用功能不齐全的;不积极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推广应
11、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扣完 3 分为止。5 项目建设和管理(6 分)11、项目质量和安全(2 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 2 分:在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的;项目发生过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的。扣完 2 分为止。12、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3 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 2 分:本地中有某类保障性住房却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未建立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退出等管理制度或执行不严的;当年未公布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对调查、复核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保行为不能及时给予纠正并给予当事人处罚的。扣完 3 分为止。6制度建设实施和基础管理工作(6 分)13、住房保障信
12、息管理(3 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扣 2 分:未建立本地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良好运行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不良;统计报表上报数据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扣完 3 分为止。7 合计 总得分考核(或自评)意见考核(或自评)小组人员签名: 附表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 年度)目标责任单位(盖章): _ 单位:户、套住房保障目标总数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新开工 租赁补贴 新开工(含购改租) 新开工 新开工 新开工 新开工 新开工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含租赁补贴)完成比例(%)目标任务户数已保障户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附表三肇庆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和市直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情况考核结果汇总表( 年度)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市直、县(市、区、镇) 考核得分 考核评定档次 备 注注:本表按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的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