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农民工等新民购房补助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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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兴市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细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桂建电【2016】7 号)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细则的通知 (防住保房发【2016】19 号)的文件精神,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消化商品房存量,扩大有限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东兴市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的家庭,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凡在东兴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向东兴市房产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每套 1 万元的补助。(一)东兴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由东兴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建设和公布房源信息。(二)购房人申请补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住房档案查询证明;3购房补助申请表。第四条 按照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补助资金 60%由市财政局解决,40%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具体操作方法由市财政局制定。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奖励。第六条 本细则由东兴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申请流程图2.购房补助核定申请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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