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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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横琴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试点方案 和广东省复制推广“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 186 号)的工作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合法、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结合横琴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 改革基础事项目录(广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部分)第

2、103 项,项目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 。一、监管事项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管事项包括:(一)承担对“有照无 证” 从事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二)依法承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三)按规定组

3、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四)按规定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案件、事故的查处工作。(五)依法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公示、共享。(二)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日常监管,加强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工商局、横琴公安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工商局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

4、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批文变更其营业执照;区综合执法局、横琴公安分局对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相关部门的监管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效有力监管提供依据。三、监管措施(一)明确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 一体系三平台” 、“实时动态监管平台” 、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填写对照检查表,并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

5、秘密应当保密。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检查发现存在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建立监管档案。对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本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道路危险

6、货物运输企业诚信考核资料;2.年度审验资料;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达标证书;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5.其他日常监管材料。(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企业,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其监管频次和

7、力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 一票否决” 。四、事后监管(一)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涉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及时受理、查处,对核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8、五、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建立健全许可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二)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或在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

9、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保障措施(一)加强人员培训。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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