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讨论稿)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二、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但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各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本直博生可以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一次。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四、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
2、以下基本条件(来自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5、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五、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
3、计划的研究生外,其余类型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六、名额分配:学院根据学校下发至我院名额,以一级学科和各学科可参评研究生规模为基础分配名额,适当考虑基础学科、重点学科等相关因素。七、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校要求,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如下:主任委员:陈振明副主任委员:胡荣、黄新华委员:梁卫中、朱仁显、卓越、吴喜平、徐延辉、王云萍、江秀平、张红春(学生代表)八、评定细则1、参评研究生
4、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方式计算,其中课业成绩占 60,科研成绩占 30,德育占 10。2、课业成绩按在学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成绩加权计算,以平均成绩乘 60。3、科研成绩依据学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算,科研成绩以实际分数计入总分。申请评奖的所有科研成果,申请者的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4、论文的计分方法为,在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10 分,二类核心刊物 5 分,一般学术刊物不计分。多人合作论文的计算方法为: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导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二人合作的,按 6:4 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
5、:5 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论著计分方法:专著每万字 1 分;编著每万字 0.5 分;译著每万字 0.5 分。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的可以平均计算。5、德育分根据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集体观念等方面表现评定,获得各类表彰、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加分,具体实施条例见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德育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研究生二年级德育分为上一年度的德育分;研究生三年级德育分取前两年度德育平均分。6、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九、本细则经公共事务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开始实行。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拥有本细则的解释权。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