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 -附件 4:中山市粮食流通统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粮食(含油脂及油料)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山市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涉粮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和监督各类粮食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上报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并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整理和
2、分析。第四条 凡参与政策性业务或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涉粮企业必须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市属有关部门应督促涉粮企业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21 -第五条 涉粮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按规定及时将本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数据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直报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 涉粮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粮食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 涉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并根据粮食流通原始记录和粮食统计台账填报粮食流通报表,粮食统
3、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第八条 涉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第九条 涉粮企业应在每月 3 号前报送本企业粮食流通统计月报表,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本企业上一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表、加工业统计年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年报表、人事年报表和其他年报表。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涉粮企业粮食流通统计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2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三)是否按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数据与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四)是否依法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和统计设备,是否参加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涉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