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航运管理毕业论文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摘要: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海运的发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正本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现在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但是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给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及承运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对其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式,并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及风险,从而提出从政府、提单、出口商和承运人方面进行的防范措施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关键词:海运、正本提单、无单放货风险及措施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
2、以海上货物运输证明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凭证。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的加快,使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缩短,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相对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正本提单不能在传播到达卸货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有时押汇、结汇费时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中显得更为突出。在“货等单”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大增加。当然也不排
3、除一些欺诈行为,这些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对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分析尤为重要。一提单的作用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主要依据。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中,他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运输中争议的重要依据。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定有运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
4、利与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如果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履行,此时提单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2.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接收货物。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外表状况等,还是收到货物时间的有效证明。国际贸易中通常货物装上船就象征着货物已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这种情况下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就表示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此时可凭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去银行结汇。因此,提单是表明货物装船时间的重
5、要依据。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可凭正本提单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及放货人的法律责任1. 概念:所谓的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货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2. 在实践中常见无单放货形式及放货人的法律责任(1)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形式。 “凭保函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货人所出具的保函而放货。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保险公司,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不具单
6、交货,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如果承运人凭保函交货后又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未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则承运人会免除无单放货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2)应发货人要求“电放提单”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承运人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目前, “电放提单”非常普遍,也为大多数承运人所接受。但接受并不意味着全部可行,没有纠纷,一旦发生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承运人不可能因发货人的请求而免除自己的责任。(3)按照港口所在国家的法律或港
7、口惯例而无单放货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由港口政府部门,如海关当局,再由该部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若承运人依据此法律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则承运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承运人按照港口当地的习惯无单放货给收货人,承运人也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4)依伪造的提单交货伪造提单在法律上视作无效,如果此种行为已知或已被怀疑,或者承运人已被告知提单是伪造的情况下仍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则承运人必然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此种行为在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要看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提单的区别对待,如果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履行了适当谨慎检查的义务,但根据其所具备的海商知识并
8、没有看出是伪造提单,则承运人不负责任,反之,则要负相应责任。(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我国海商法规定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托运人的权利。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可不凭正本提单交货,则是托运人对其权利的放弃,亦是对承运人义务的免除,只要权利的放弃与义务的免除不影响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应认为有效。即在这种情况下的无单放货,承运人不负责任。(6)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的无单放货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但在此种情况下,承运
9、人“凭单交货”的义务仍没有免除。承运人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场所,并不是货物的真正交付,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适法的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并没有消失,提单持有人仍可要求承运人凭单交货。我国海商法规定由收货人承担的风险,按通常理解,系商业风险,而并不包括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承运人这样做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约的主要目标和宗旨,因而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7)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的无单放货提单是一种凭证,在此种情况下,对提单下的物权所有人来说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要求提单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货。期满后,无人出示正本提单提货,则视申请人为正本提单所有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否则,承运人仍不能免除无
10、单放货的责任。三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1. 航程短、航速快而提单流转速度慢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造船技术的提高、高速船舶的出现及中途港的减少,集装箱的广泛应用,装卸速度的加快,使得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大大减少,但传统提单的流转方式仍然较慢,这就造成“货等单”的现象频繁出现,为了减少在港费用,也为了不耽误船期,承运人往往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提供保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2. 贸易环节多而复杂现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多中间商的参与,一票货物通常被转手好几次才到达真正的收货人手中,因此提单的延迟也是很常见的现象。当收货人一栏需要变更时,托运人必然会要求承运人修改或重新签发提单,为此承运人势必要收
11、回已签发的提单进行修改或重签,新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必然延长。因此,承运人有时出于船期和商业上的考虑,会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收货人。3. 信用证的审单时间较长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付款。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有严格的审单程序。在确定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如果有一处与规定不符,则会退回全套单据,责令开证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全套单据。无论是重新制单还是修改信用证,势必会造成单据的流转速度受阻,在货物到达卸货港时,提单还在流转过程中。基于此种情况,托运人或承运人为了自己得利益考虑,会约定无单放货。4. 卖方未能及时交单结汇有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卖方拒绝去银
12、行结汇使收货人不可能凭正本提单提货。例如 1993 年我国曾经发生一个案例,某出口公司从朝鲜购进一批水泥出口到新加坡,由于合同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货港是中国青岛,因此卖方必须在船舶抵达青岛港时向承运人申请收回原来的提单,重新签发一张以青岛港为装运港的提单,即所谓的交换提单,然后才能凭交换后的提单向银行办理议付。但是,由于业务员缺少对海运业务的了解,担心承运人收回原提单后会扣住提单不放,不再签发新提单,从而使收货人丧失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提货权,结果造成交换提单不能签发,结汇业务无法进行,导致船舶抵达新加坡港口两个多月后,收货人仍未取得正本提单。5. 买方无力或不愿去银行付款赎单有时,收货人无法取得正
13、本提单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如买方已知提单已在进口地的开证行,但买方可能由于自身资金周转问题,而无法去银行付款赎单。当然这也不排除买方本身就存在欺诈企图的可能,故意不去银行付款赎单,让承运人凭其出具的保函放货。6. FOB 条款下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是与解释通则中对 FOB 术语的解释,在 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就出现了运费支付人与货物交付人异体的现象。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是很了解、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运输承运人
14、的权力都交给了买方,不知不觉中就丧失了货权。FOB 条款下,契约承运人接受一些不法进口商的订舱,签发 HOUSE 提单给托运人,不法进口商则依据承运人所签发的海运单在目的港提货。四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在实际业务中,无论何种情况的“无单放货”都会给承运人、托运人造成大 的风险,这就要求相关人员与企业必须对此惊醒有效地防范和规避。1.尽量使用海运单海运单,简称运单,它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海运单适应现代化运输和集装箱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在实务中使用海运单时,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即可完成交货义务,
15、无需收货人提交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海运单。海运单与提单不同的是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不能流通转让。即使有不法分子非法取得海运单,也无法凭以提货,这有效的避免了欺诈行为的发生。由于海运单得不可流通转让性,收货人不能在此情况下转让其货物,只有在无转让意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海运单。2.推行电子提单在现代国际、国内贸易中,EDI 系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EDI 被称为“电子数据交换” ,也称“无纸贸易” 。它取消了传统的纸面交易,利用电子方式将贸易资料由一方传至另一方,是一个交换商业数据的标准格式。电子提单的出现则是随着 EDI 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利用 EDI 系统,对海运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移
16、。使用电子提单时,托运人、收货人以及银行都已承运人为中心,以专用密码为信息来通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采用电子提单时,收货人提货时只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身份,由承运人或卸货港船舶代理人验明即可。这与海运单极为相似。这有效的避免了实务中常出现的“货等单”现象的发生,也规避了诈骗行为的发生。3. 在对外贸易中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在我国今年来的出口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 FOB 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是很熟悉 FOB 条款,很容易丧失货权。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采用 CIF/CFR 条款。4. 凭银行的保函交货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货等单”的现象,按照一般的航运惯例,收货人可出具有银
17、行签署的保证书,凭保证书换取提单提货。如发生风险,可追究出具保函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承担相应的费用。5. 对买方的信用进行调查在对外贸易中,出口方一定要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企业合作。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预付货款等等。结语:综上文所述,在目前以及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无单放货”的现象仍会存在,托运人、承运人及有关利益方应充分认识到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各方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最重要的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也更能促进国内乃至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参考文献:1. 杨宜良.无提单交货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2. 李守琴.海运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A.海商法研究第 4 辑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指导教师评语:签名 年 月 日论文评审组意见:成绩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教研室审批意见: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系部审批意见:系部主任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