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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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广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上限分实际得分备注1基准分 基准分 已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录入的企业得基准分 40 分。 40 2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宗数评价之日起上一年内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宗数排名第 1-5 名的得 6 分;排名第 6-10 名的得 5.6 分;排名第 11-15 名的得5.2 分;排名第 16-20 名的得 4.8 分;排名第 21-25 名的得 4.4 分;排名第 26-30 名的得 4 分;排名第 31-35 名的得 3.6 分;排名第36-40 名的得 3.2 分;排名第 41-45 名的得 2

2、.8 分;排名第 46-50 名的得 2.4 分;排名第 51-60 名的得 2 分;排名第 61-70 名的得1.6 分;排名第 71-80 名的得 1.2 分;排名第 81-90 名的得 0.8 分;91 名以后的得 0.4 分。没有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为 0 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完成时间以委托方确认时间为准。6 3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金额评价之日起上一年内累计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金额排名第 1-5 名的得 16 分;排名第 6-10 名的得 15 分;排名第 11-15 名的得 14分;排名第 16-20 名的得 13 分;排名第 21-25 名的得 12 分;排名第 26-30 名的

3、得 11 分;排名第 31-35 名的得 10 分;排名第 36-40名的得 9 分;排名第 41-45 名的得 8 分;排名第 46-50 名的得 7 分;排名第 51-60 名的得 6 分;排名第 61-70 名的得 5 分;排名第71-80 名的得 4 分;排名第 81-90 名的得 3 分;91 名以后的得 2 分。没有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为 0 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完成时间以委托方确认时间为准。16 4企业业绩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服务经验评价之日起近四年内累计签订并符合本栏目以下规定有效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咨询费用金额排名第 1-5 名的得 3 分;排名第 6-10 名的得 2.

4、6 分;排名第 11-15 名的得 2.2 分;排名第 16-20 名的得 1.8 分;排名第 21-30 名的得 1.4 分;排名第 31-50 名的得 1 分;51 名以后的得 0.6 分。每一项合同金额在 800 万以上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按业绩有效期为 4 年累计;每一项合同金额在 300 万以上、800 万以下(含 800 万)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按业绩有效期为 3 年累计;每一项合同金额 300 万以下(含 300 万)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按业绩有效期为 2 年累计。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计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业绩有效期计算的起点。没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不得分。3 5 小计

5、 25 6造价咨询服务纳税金额上一年度在广州市(区)税务部门缴纳的(造价咨询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排名第 1-5 名的得 6 分;排名第 6-10 名的得 5.6 分;排名第 11-15 名的得 5.2 分;排名第 16-20 名的得 4.8 分;排名第 21-25 名的得 4.4 分;排名第 26-30 名的得 4 分;排名第 31-35名的得 3.6 分;排名第 36-40 名的得 3.2 分;排名第 41-45 名的得 2.8 分;排名第 46-50 名的得 2.4 分;排名第 51-60 名的得 2 分;排名第 61-70 名的得 1.6 分;排名第 71-80 名的得 1.2 分;

6、排名第 81-90 名的得 0.8 分;91 名以后的得 0.4 分。具有多种经营的企业,计算造价咨询服务纳税金额以经审计的上一年会计报表中注明的造价咨询服务收入金额与营业总收入之比折算。没有纳税的不得分。 6 7客户满意度评价动态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表统计满意度记录,无不满意和基本满意记录得 3 分,满意度记录每低 10 个百分点内减 0.5 分,最多扣 3 分;扣分在调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半年有效。 3 81、企业参加住建部、广东省或广州市造价站组织的计价定额、计价通则、计价办法(指引)、规程、规范编制,企业参加广州市造价站组织的指标编制、课题研究、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

7、每项次得 0.4 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计一年内有效;2、企业参加广州市造价站组织的专题调研、造价测算等工作的,每次得 0.2 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计半年内有效。3、累计超过 1.5 分的,按 1.5 分计。1.5 91、企业参加广州市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专项工作,每项得 0.4 分,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计一年内有效;2、企业参加广州市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专题会议和市造价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每项次得 0.2 分,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计 3 个月内有效;3、企业参加广州市造价协会组织的救灾、物资捐赠、助教、慈善公益等活动,每项次得 0.2 分,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

8、计半年内有效。4、累计超过 1.5 分的,按 1.5 分计。1.5 10社会服务参与广州市造价站组织的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报送单位自身采集有具体来源的非市造价站发布的有效材价信息,每个月累计在广州市造价站材料设备价格信息采集系统上报并纳入材料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条数排名第 1-5 名的得 3 分;排名第 6-10 名的得 2.75分;排名第 11-15 名的得 2.5 分;排名第 16-20 名的得 2.25 分;排名第 21-30 名的得 2 分;排名第 31-40 名的得 1.75 分;排名第41-50 名的得 1.5 分;排名第 51-60 名的得 1.25 分;排名第 61-70 名的

9、得 1 分;排名第 71-80 名的得 0.75 分;排名第 81-90 名的得0.5 分 91 名以后的得 0.25 分。没有上报材料价格或没有被采纳的不得分。3 11综合能力单位情况报 每年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上报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申报表,每年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 2 表 度统计报表,以及报送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关普查情况。按时完成申报和按时提交报表的得 2 分;未报送的,每期次扣 1分;延迟上报的,每期次扣 0.5 分,扣分在市住建委或市造价站发出报送情况通报后开始计算,半年有效。12 小 计 17 1、每份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偏差率大于(含)5%的扣

10、 5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半年有效。 2、每发现一处计价行为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款、省、市相关计价依据的扣 2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 3、造价成果文件组成不完整的,每发现一项扣 1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 4、造价成果文件不符合签章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 5、概算没有技术经济指标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技术经济指标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 6、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

11、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7、套用定额有误,计价错误每发生 510 项扣 0.2 分,计价错误每发生 1120 项扣 0.5 分,超过 20 项扣 0.8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8、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错漏的,每发现一项扣 0.1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9、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项占总清单项目数量的 5%10%扣 0.5 分,超过 10%扣 0.8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

12、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 13造价咨询成果质量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情况10、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不执行市造价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每发现一项扣 1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10检查中没有发现违反要求的得 10分。每发生一项,在该项得分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11、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材料单价高于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每发生 15 项扣 0.2 分,每发生 6-10 项扣 0.5 分,超过 10 项的扣 0.8 分,扣分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

13、第一天开始计算,3 个月有效。14 小 计 10 1、企业上一年度被工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加 2 分,按年度计算,本年度 7 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 2、企业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AAA 级或 AAA-级,得 1 分; AA 级或以下等级,得 0.5 分;无信用等级,不得分。 3、企业上一年度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A 级纳税人”称号,加 1 分,按年度计算,本年度 6 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A 级纳税人”证明。 4、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咨询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获市级或省级一项加 1 分,每获国

14、家级一项加 2 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计一年内有效,累计超过 2 分的,按 2 分计。 15企业信用和荣誉5、参加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组织的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获得名次或奖励的,每获一项省、市级奖项加0.5 分,每获一项国家级奖项加 1 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滚动累计一年内有效,累计超过 2 分的,按 2 分计。8此项为加分项,六项累计最高加8 分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信)过期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资信)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项扣 20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信)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15、质(资信)证书的,每项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每项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4、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每项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 5、伪造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或提供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每项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半年有效。16诚信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7、以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项目负责人

16、、主要技术人员资料的方式,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变造资质(资格、此项为扣分项,每发生一次,在考核总分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资信)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8、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9、串通投标的,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10、利用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扣 2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11、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材料

17、、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参与诚信评价申报或其他活动的,每项扣 1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半年有效。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 20 分,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的,扣 3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年有效。1、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扣 10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半年有效。 2、在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要求限期整改的,每项次扣 5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半年有效。 3、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限期整改期项内,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每项次扣

18、3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有效。 4、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每项次扣 5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半年有效。5、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且不执行市造价站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的,每项次扣5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有效。6、企业弄虚作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每项扣 5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有效。 7、咨询活动不规范并发生投诉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经核实属实,每项次扣 5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有效。不规范行为记录 8、申报企业业绩时通

19、过改变工程名称、金额、日期等信息规避系统检索而重复申报的,每发现一项扣 3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有效。此项为扣分项,每发生一次,在考核总分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9、不配合市造价站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每项次扣 3 分,扣分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有效。 17 小计 8 18 合计 100 备注:1、造价咨询服务业绩以各咨询企业按业绩报送规定上报并经市造价站核实为准。业绩资料应包括咨询合同、计价文件、委托单位确认文件等证明业绩真实有效的资料。2、造价咨询服务宗数按造价成果文件的宗数(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造价咨询服务金额按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金额(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3、造价咨询服

20、务业绩范围:包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司法鉴证、工程变更计价;委托人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承接包含工程计量计价等相关业务,再将造价咨询业务或工程计量计价等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受转包或分包业务的业绩不予计算。具体计算如下:(1)投资估算、以指标法编制的概算(预算、结算) 、单独计算的征地拆迁补偿工程、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检测监测费等服务类费用的计价按业绩总金额乘以 0.2 系数计算业绩;(2)全过程造价咨询按对应的造价咨询合同内容分阶段(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申报业绩,

21、施工过程的工程进度计量计价不申报业绩;(3)单项业绩造价,折算后超出 10 亿元的按最高 10 亿元计算业绩,少于 50 万的元的项目不计算业绩;(4)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单独的材料、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不计算造价咨询服务业绩。 4、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必须具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咨询服务合同;业主自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项目,需提交业主的招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咨询合同。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为:(1)从决策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结束的造价咨询服务;(2)从设计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结束的造价咨询服务;(3)从交易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结束的造价咨询服务;(4)从施工阶段开始至竣工阶段结束

22、的造价咨询服务。具体根据合同所列的咨询服务内容确定咨询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各阶段服务内容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 。5、造价咨询服务纳税金额,具有多种经营的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会计报表中应分类注明营业额收入金额,必须注明造价咨询服务收入金额,计算造价咨询服务纳税金额以经审计的上一年会计报表中注明的造价咨询服务收入金额与营业总收入之比折算。如果多种经营的企业其会计报表中不注明造价咨询服务收入的,不予认定造价咨询服务纳税金额。6、造价咨询服务宗数、造价咨询服务金额从本标准发布之日开始累计计算业绩,之前已申报的业绩不再计算;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咨询费用金额、企业信用和荣誉中的

23、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及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在有效期内的均可申报,计算至有效期结束。7、由市造价站组织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按业绩报送比例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满意度调查,委托人填写“满意度调查表” ;不按时提交满意度调查表的,视为调查结果不满意;满意度调查表中被评价为基本满意的,不作为满意记录。8、社会服务自愿参与,申报需提供有效依据。其中企业参与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计价定额、计价通则、计价办法(指引) 、规程、规范、指标编制,证明材料以发布的成果(定额、指标、规程等)中署名为参编或协助单位为准,发布的成果(定额、指标、规程等)没有对编制单位进行署名的,提供广东省、广州市造价站出具的证明、聘书、邀请函、

24、合同或委托书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需有受邀请单位名称,认定日期以成果发布日期为准;专项调研、课题研究、造价测算、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需提供邀请函、证书、证明、合同或委托书等材料,认定日期以项目完成日期为准。企业参与市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专题会议、专项工作,需提供市造价协会发出的邀请函、委托书、证书、证明等材料,认定日期以项目完成日期为准;“专项工作”是指广州市级以上造价主管部门和机构工作任务安排或市造价协会组织的属协会章程业务范围的专项工作,包括工程造价和材价信息的调研、造价纠纷的调解、行业规范及指导性文件、范本等的编写或审核、与工程造价与行业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工程造价指标或水平的测算

25、等;“专题会议”指广州市级以上造价主管部门和机构工作任务安排或市造价协会组织的研讨专业技术问题和研究行业发展的专题会议;具体参与方式由市造价协会制定专项工作管理办法。9、咨询成果扣分项收集范围:(1)每年按照企业所申报的业绩实施咨询成果抽查;(2)依据每年造价咨询专项检查结果;(3)有关部门情况反映并经核实。 10、不良行为是指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计价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不规范行为是指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违规程度相对轻微的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扣分无上限,扣至负分的得分为零。严重

26、咨询成果质量问题是指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偏差率大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05 号)的要求以及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组织的成果文件检查中考评不及格的。11、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严重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一年有效。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进行录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资信)信息变更自确认之日起 60 天内应在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中录入或更新。外地进穗企业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市造价站,并在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中录入。经发现不及时进行录入及更新信息的,将作为不规范行为,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公布,公布期不少于 6 个月。 13、本标准中不良行为记录与不规范行为记录所述认定之日起是指扣分证明文件送达市造价站,并经过认定生效;本标准中企业信用和荣誉所述认定之日起是通报、证书、证明等证明材料所显示的日期;本标准中社会服务的认定日期,按照备注第 8 条的规定。 14、本标准所述区是指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区,市级是指广州市,省级是指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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