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房地产业成本核算与收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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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容提要本文对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以及收入确认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一、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 1、土地、土建、设备费用。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如何把这些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计算开发成本,体现经营成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产开发收入的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成本核算;销售收入确认目录一、房地产开发的种类-第1页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第1页(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第2页(二)前期工程费-第2页(三)基础设施费-第3页(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第3页(五)配套设施费-第 4 页(六)开发间接费-第 4 页三、房地产的销售收入-第 4 页(一)销售收入确认范围-第 5 页(二)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第 5 页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第 6 页(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第 6 页(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第 7 页(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第 7 页(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第 8 页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核算与收入的确认当前,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行业已初具雏型,但相对于国民经济的其他成

3、熟行业,房地产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无论是国家的政策法规、会计制度,还是房地产行业的财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数量等都不能满足房地产行业成本费用核算的需要,这已经成为约束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在经历了狂热和低迷的大起大落后,目前正处于复苏阶段。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要想获得经营利润,除了必需提供适销对路的开发房源外,还应该降低开发成本,而搞好成本核算是企业降本增效,正确体现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手段。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本文重点阐

4、述了房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开发的种类、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和房地产的销售收入确认。一、房地产开发的种类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二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的出租房;三是为安置被拆迁居民周转使用而开发的周转房。此外,有的开发企业还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如职工住宅等代建房。这些房屋,虽然用途不同,但其所发生的开发费用的性质和用途,都大体相同,在成本核算上也可采用相同的方法。为了既能总括反映房屋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又能分门别类地反映企业各类房屋的开发支出,并便于计算开发成本,在会计上除设置“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5、账户外,还应按开发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三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

6、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 )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

7、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8、,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

9、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二)前期工程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 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三

10、)基础设施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借方和“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四)建筑安装工程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

11、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

12、、“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五)配套设施费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

13、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 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2、配套设施与房

14、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 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六)开发间接费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 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15、。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三、房地产的销售收入(一)销售收入确认范围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

16、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二)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

17、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

18、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

19、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

20、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

21、认收入的实现。(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含 15),由主管 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

22、期应纳税所得额。(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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