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 录一.摘要 (2)二.正文(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2)1.无罪推定原则概念的形成及意义(2)2.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3)(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则及价值分析(4)1.“控方举证”规则(4)2.“沉默权”规则(4)3.“疑罪从无”规则(5)(三)无罪推定原则对司法诉讼过程中的指导作用(5)1.督促司法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收集的严格要求(5)2.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的一切权利(6)(四)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况(6)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6)2.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欠缺(7)结论(8)参考文献(9)2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
2、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承载起体现和尊重人权之重任。在我国,199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随着 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在此背景下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无
3、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则及价值、无罪推定原则对司法诉讼过程中 的 指 导 作 用 和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在 我 国 的 适 用 情 况 等 四 大 部 分 来 做一 次 肤 浅 的 探 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人权 正文: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概念的形成及意义所谓无罪推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的,并于 1789 年被法国人权宣言所采纳。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采用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也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或者刑事诉3
4、讼法中确立或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堪称一项公认的重要“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无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依法被法院证明有罪之前,应该推定其无罪;应当把被告视为诉讼的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被指控有罪的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是起诉方或公诉机关的责任,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是法院确信被告人犯罪已经确定无疑,若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事实上和诉讼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就可能产生冤假错案,而无罪推定原则使国家侦查、检察机关的权力
5、受到一定的制约,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国家侦查、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进 1行平等地对抗成为可能,从而有利于保证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实现司法公正。(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保障人权的履行。在奴隶社会时期,法典公开宣扬人生生来不平等,种性之间的差异更是不可逾越,所以根本谈不上用以保障公民权力的无罪推定这一原则确立。到了封建社会,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为根本依托的封建社会。以中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为例,当时存在着四种法院;这四种法院的管辖也是以封建割据为管辖,在王室或贵族的领地内,贵族们享有绝对的司法权,法院不是保障人权的公平之所,而是封建大地主贵族们用于镇压人们的工具,所以人们
6、根本无权利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无罪推定的人权待遇。无罪推定真正意义上的萌芽是在英国。公元 1164 年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废除神明裁判代之陪审制。公元 1164 年,亨利二世又发布诏令将配甚至扩大到重大的刑事案件,规定陪审员不仅要证明事实存在,而且还必须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将被告逮捕审判,这就是说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形成1 杰主编:刑事诉讼法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联合出版第 88 页。4一致意见,被告人是无罪的,即无罪推定。1英国在一六九五年宣布原种叛国案的被告人可以请求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一八三六年又颁布法令,取消对辩护的各种限制,并规定对任何案件的预审或审判阶
7、段的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标志着英国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的确立,同时也是保障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无罪推定的确立是法国一七八九年人权宣言中明确提出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并以无罪推定思想为指导原则。2在一七九三年宪法中进一步阐释了无罪推定这一原则的具体运 2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各国在今后的立法起了指导性作用,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受其影响很大。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则及价值分析(一)“控方举证”规则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通常由检察机关和公安警察承担,个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这是因为:一方面,刑事诉讼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
8、讼权利,同时,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个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为个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无罪的,因而是无须证明的。4根据人权的基本理论,要把某个人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个人有罪的证据,否则个人的无罪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二)“沉默权”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沉默权规则。表面上看来,它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是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的,但实际上沉默权并不会降低被告人的陈述率,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告人都在陈述,因为被告人在有沉默权的情况下仍2 法国 1789
9、年人权宣言第 9 条。3 1948 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公约第八条确认“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4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9 页。5 加拿大阿兰w 麦威特:宪法保障、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5愿意陈述,表明其陈述是自愿的,法官将会无异议的采纳这一证据,从而有利于指控犯罪的成功。美国司法界对沉默权很认同。因为从总体上讲,自愿作出的陈述要比被强迫的陈述更具有可靠性,更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5同样,即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保证判决真实准确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引诱、欺骗、刑讯等非
10、法行为不但其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人权,实施了未经审判的事实惩罚,并且其获得证据的虚假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很容易导致错案的出现。这一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很好的遵守,因为其对于禁止酷刑具有重要意义。(三)“疑罪从无“规则疑罪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仍然不能成为罪犯。“疑罪从无”做为一项刑事诉讼原则,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被称为刑诉法的基石原则,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的逻辑起点。“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 3存在疑问县城不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的讲,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
11、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主张的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充分,不够确凿,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无”的内涵在于审判机关审理倾公诉机关指控的刑事犯罪案件,无法就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充分确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不能认定成立时,负有宣告和判定被告人无罪的义务和职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当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在审判机关无法就所指控的证据形成确定认定有罪时,应当享有被宣告和判定为无罪的权利。6三、无罪推定原则对司法诉讼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一)督促司法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收集与使用的严格要求以
12、往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事实上法官集检控职能于一身,在质证过程中并6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7 月第 1 版第 256。7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主编中美证据研讨会纪要2000 年 5 月第三部分。6没有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的辩驳机会,只是让他们得知有如此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己。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必然对证据的使用规则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一是实行直接和言词的规则,限制使用传闻证据。直接和言词的规则作为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使用上的处理方法,历来受到两大法系的多数国家的重视,并被尊为一种最为理想的证据使用规则。7这一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
13、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切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并赋予控辨双方对其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质证的机会,然后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二是法庭只有以直接和言词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由此作出的裁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是排除违法证据的使用。通过刑讯逼供、威胁、诱骗等手段进行取证,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证据内容客观性的保证,现行刑诉法对违法证据的使用持绝对排除的态度,这已较充分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关键是在实践中贯彻好这一规定,对在封建的有罪推定思想影响下所实施的取证行为进行有力抵制,以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的一切权利犯
14、罪嫌疑人只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之中到法院判决之前对受怀疑犯罪或指控的人的称谓。所有的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公平的,在未被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合法、有效、不得侵犯的最基本的权利。其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法律的名义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侵害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对其施以健康或生命上的威胁。四、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况(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在修改的现行刑诉法对无罪推定的态度是否明确这一问题上,法学界仍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现行刑诉法仍然没有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无疑向该原则靠近了一大步。1.不得将未经人民法院确定有罪的人作为
15、罪犯对待7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明确规定了在中国有权确定一个人有罪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使审判权不再分离,使确定有罪的权力得到统一行使,也保证了诉审分离制度科学作用的发挥。同时,这一规定也强调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人不是犯罪人,所以立法将在此之前的被追诉对象称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叫作犯罪人、犯人或人犯。这不仅是一种称谓的变化,而且是一种观念和意识的转化,在这一变化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了明显增加。2.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权 利 规 定 了 更 有 力 、 明 确 的 法 律保护一是提前了
16、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该法第 33 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二是为保障被告的辩护权,该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三是扩大了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依该法第 36 条、第 160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被赋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罪名及有关案情、查阅与复制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和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之权利等,使辩
17、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工作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帮助,加大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抗辨力度,为有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3.对疑罪从无的规定更加明确和详细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140 条第 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要求控诉方对于疑案不允许控诉,反映了有利于被追诉一方的精神。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162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仅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疑罪从无,而且不允许在人民检察院
18、没有要求延8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由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也不允许法院在证据没有疑问而仅仅是证据不足时进行补充侦查。这样规定,使控诉责任明确,使审判权的内容更加科学,最终效果仍然反映出了证据有疑时作为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精神。(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欠缺虽然现行刑诉法与以前相比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态度上变化很大,明显地大量吸收该原则的内容,但毕竟还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而且,保留的许多旧规定和某些新规定仍然与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公然对立或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所以还不能说中国现在已经实行了无罪推定原则。1.仍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而被追
19、诉方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律不应强迫其就案件陈述。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但其第 93 条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沉默,而是在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我国法律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则司法人员肯定要收集,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这种证据以及由口供提供的证据定案,往往导致刑讯逼供泛滥。2.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仍然受到侵犯尽管刑诉法
20、在总则中作为基本原则强调了我国确定一个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分则的很多规定却公开违背这一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8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93.无罪推定缺乏应有的效力,疑罪从无处于不确定状态刑诉法第 140 条第 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
21、决定。法条用的是“可以”,没有要求“应当”不起诉。还有第 162 条第 3 款规定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立法没有做继续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使己经按无罪结案处理的人随时可能被再行追诉,破坏了司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追求的人道主义和科学司法大相径庭。五、结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保障人权的顺利履行,是保障在未被法院正式判决有罪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不被侵害的根本权利。同时也要求阻止政府随意地、毫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仅带动了整个刑事
22、程序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而且对于提高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保护个人不受政治权力干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罪推定作为一条重要的诉讼原则,不仅要体现出强调保护人权的功能,更要体现其服务于国家、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同时,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崇尚个人自由主义的国度里,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斗争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是一条比较完善的诉讼原则。但是,他也有着消极的另一面;片面的追求“无罪”便“推定”的既定程序,将会影响到司法刑侦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搜集的积极性,使一部分确实犯有罪行的罪犯,却因证据的灭失、材料的不充分而逍遥于法律之外,这将极大的挫伤法律的公正性在
23、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不助于抑制犯罪违法的发生。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各国法系之间的融合与取长补短,总有一天,无罪推定原则将会得到完整的诠释和利用,即时将会大大打击犯罪 ,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民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顺 利 发 展。10参考文献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年2、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 年3、李学宽等: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1999 年4、樊 崇 义 :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问 题 与 对 策 研 究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1 年5、樊崇义: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2000 年 12 月6、王永波: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当代法学 2001 年第 10 期7、李昌道:董茂云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诉讼法学 、 司法制度 2002 年8、刘根菊: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20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