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见附件2) ,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 ,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 年 6 卷 4 期) ,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 ,即包括 Maastricht 标准分类中的 M-IV
2、类案例;其中 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III 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 ,即:虽已完全符合 DBD 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 DCD 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 C-I 类案例按 C-II 类处理,既类似M-IV 类,又不同于 M-IV 类(M-IV 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