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7 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 4-3。第四十七条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
2、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2 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
4、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四十九条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4-2。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第五十条 企业资产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2
5、.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第五十一条 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4 类人员。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4.技术工人是指与
6、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 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
7、 1 名专业技术负责人。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 “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地下工程等专业。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
8、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 150 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
9、、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12. 标准中要求 专业、 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13.标准 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 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 30 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4 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
10、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14.标准 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 15 人,但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结构专业、1 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15.标准 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
11、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 60 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 60 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16.标准 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 1 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0 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 1 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
12、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17.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18. 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 10年承担过下列 3 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 200 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
13、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第五十二条 技术装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2.业绩中要求的 “类中的类” 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 2 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 4
14、 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 2 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8.标准中要求的 “近 5 年”或“近 10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 5 年或 10 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 201
15、5 年,“近 5 年”的业绩是指 2010年 1 月 1 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