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毕业论文之试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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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江欣【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而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使得污染进一步扩大。本文分别 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三方面探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延长企业责任主体资格、改善环境执 法处罚机制、构建公益 诉讼制度等对策建议,使得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关键词】: 企业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and the relati

2、ve lag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further expand the pollu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civil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and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in three areas of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

3、gulations, the proposed extension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qualification, improv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ch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o that enterprises to actively take up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

4、l law.【Key words】: 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lawenvironmentallaw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企业所实施的。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企业环境责任不仅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低碳经济的要求, 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的环境责任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实现。一,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内涵(一)企业环境责任内涵企业环境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学者对企业环境

5、责任的研究也是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发展而来的。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环境污染问题也在全球化,企业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处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地位了。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概括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共同点都在于强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协调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因此,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把节约资源、环境保护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在企业获得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尽到责任。它要求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以

6、环境保护为基础,通过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和资源循环再利用,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环境损害问题。其核心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经营的基础环节,把企业的营利活动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之上,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内涵所谓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规定于法律中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予以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企业环境行政责任和企业环境刑事责任。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企业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统一,监督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一方面,国家运用法律手段

7、创造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企业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实现个体效率的过程中实现实质公平,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优化,公平与效率在企业环境责任中应是相辅相成,平衡统一的。所以,我们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公正效率兼顾”从而实现企业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人类利益与其他物种利益的平衡及共同发展,从而实现企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生态整体利益。二,目前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司法实践现状及问题(一)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民事诉讼在应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违法行为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起诉资格的缺失。中华人民共

8、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为侵害的人。因为环境侵权具有潜在性、间接性和侵害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这显然对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十分不利。第二,缺乏对企业终止后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制。环境侵权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严重等特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企业终止后无须为之前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存在矛盾。环境污染不是立竿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 1 款。见影的,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9、。损害结果的出现依赖于人与环境的生态链。由于人与环境互动关系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多重性,极有可能出现损害结果己产生,却无法确定环境侵权主体的情况。有时,企业的单个环境侵权行为不足以产生损害结果,但经过同种行为的多次累积,经过一定时间刁出现损害结果。这个时间差的存在有可能导致污染企业已破产。终止后,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才显露的情况。企业一经注销,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即告消灭。企业终止后,自然也不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在中国,企业设立的门槛比较低,中小企业的存续期限不稳定,由于经济实力不强,很多中小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来就比较脆弱。相应地,在发生环境侵权行为后,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令人堪忧。这些企

10、业如果被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则有可能使企业的运行停滞。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有可能宣告破产,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民事责任,造成环境民事侵权企业将盈利成本转移给社会承担的结果。(二)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第一,环境侵权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虽然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但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仍然要受行政法上起诉资格要件和受案范围的制约。依据行政法的理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法律关

11、系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环境部门怠于行使其监督企业的职权或不恰当地履行其职权,而依据传统行政法理论,这些受到侵害的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因而欠缺起诉资格,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规定有待商榷。第二,行政处罚形式多以罚款为主,环境执法具有软弱性、不彻底性。之所以法无威严,是因为我们在法律设计上存在很大缺陷。 3通过行政罚款方式来保证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承担不进如人意。环境执法存在“一低二高三难”现象,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执法举证难、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难和强制整改难。同时,我国法律还规

12、定行政处罚最高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这就导致了部分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长期恶意偷排、长期超标排放。第三,我国对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为调解。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 条。3 张建宇,按日处罚能否解决水之忧,人民日报,2007.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企业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方面,我国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企业环境行政纠纷,不具有法定执行力,因而不能圆满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另外,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一

13、般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还没有建立起环境受害者行政补偿制度。但是,由于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其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实践中有很多环境侵权者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环境受害者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三)企业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1,我国法律对危害环境的规定,均把从事环境违法活动,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环境保护法43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水污染防治法第 436 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我国

14、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多属于结果犯,要求的结果多为对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这显然与国家重在预防的环保政策背道而驰。环境犯罪具有潜在危险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殊性,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就将对环境产生现实及潜在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其结果必将造成对环境无可挽回的严重破坏。2,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仍然坚持了传统刑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取向,强调对人身、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我国刑法第 338 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9 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均规定了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构成犯罪,显然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这种立法取向

15、为指导,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存在保护范围小、法网不严密的缺点。3,我国目前采用“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归罪原则,无力应对当前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因为环境侵害行为具有特殊性,在一定情况下,单一的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或许尚不足以损害环境资源,然而,众多的行为累加则可能造成对环境的危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采用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则无法追究不法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从而导致企业的盈利成本向社会的环境成本转化,不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观念。4,我国对企业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的规定尚不完善。关于环境犯罪,国际上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刑罚和非刑罚两种。现行刑法对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16、保护法第 42 条第 2 款。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3 条。环境犯罪规定了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即对自然人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对法人则采取双罚制。这种刑事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实现了对潜在环境犯罪分子的威慑,但却忽视了对环境利益的补偿。目前,我国仍然只能通过由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方式去恢复环境。另外,我国的非刑罚措施规定尚不健全,没有形成环境犯罪的处罚体系。 6三,美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及借鉴发达国家在企业环境责任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因为他们较早建立起了庞大的工业体系,消耗大量自然资源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因而对其国内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就

17、迫使这些国家的企业逐渐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加强了环境保护。从目前来看,发达国家的企业环境责任实施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美国是现代企业的代表,由于美国企业的成长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美国民众和环境保护团体的严厉批判和抗议,要求追究企业的环境责任。特别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绿色消费者运动兴起,环境 NGO 活动也很盛行,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追究更加严厉。于是近年来,美国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态度越来越积极,并迅速发展。美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实施主要通过以下手段:(一)美国政府通过法律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美国环保法主要有两部: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美国实施严格的

18、环境标准和法规是企业环境责任发展的基础。美国政府环境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在应用规章和经济刺激措施来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寻求更有效的路子。现在有一种共识:美国必须摆脱以往“命令加控制”式规章制度,寻求更为灵活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解决方法。(二)美国政府采用经济刺激手段推动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美国在企业环境责任发展过程中,采用了许多经济手段作为法律、法规手段的补充,刺激企业达到环境标准或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例如财政补贴。自 20 世纪 70 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就鼓励各州建立“水污染控制周转基金”,并可以从联邦政府取得一定比例的补助金列入其中,以减轻联邦政府财政压力。这项基金主要用于实施有关污染控制方面

19、的环境管理计划,以实现联邦或各州确定的环境目标与达标期限。通过“水污染控制周期基金”的不断运作,政府可以为新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从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也推动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三)企业不被动守法是企业环境责任发展的潜在动力。对于美国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环境守法不像中国那样被动。以能源业的美孚石油和制造业的固6 王述勋,论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 ,2008 年,第 28 页。特异轮胎为例。他们在法律出台前,如果认为这个法律不利于自己,就会利用自己的团体来影响国会,尽量防止通过这样的法律。但如果法律还是通过了,那么就必须遵守,除非又有新的立法推翻旧法。

20、美孚石油有其独特的监控体制,这个体制要确保生产过程中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不要出任何违反法律的问题。环境守法的主动性非常强。固特异公司的法律主管十分精通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甚至对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也很在行。因为他们关注法律对生产成本的影响,这些美国公司不会违犯法律,而是会在法律的要求下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四,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总结国内的成功法律规范,对目前法律体系中能够体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综合考量我国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力度和宽度,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完善我国

21、企业环境法律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让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和谐统一。(一)我国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之完善建议1,延长企业责任主体资格,确定企业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如若让终止后的企业自身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应当由企业的股东承担终止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但该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并非是无限的,而是以其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为限。企业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期间设计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期间过长不仅有损企业股东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终止后的 5 年内,其诉讼主体地位仍然存在。企业的债务人可以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且特殊的纠纷,

22、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2,使环境保护立法和相关制度从行政规制为主转向规范和引导并重,发挥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引导作用。我国应当学习欧盟的新兴模式,即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侧重于培育企业自觉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模式。欧盟的环境法规正在偏离传统的通过国家调控和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途径。欧盟的污染综合防治规则、环境标志计划和生态管理和审计志愿计划措施都试图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7中国的环境立法应当从以往的行政规制为主转向规范和引导并重,让环境保护内化7 (英)乔治恩德利编,吕文珍等译,中国和欧盟环境法的比较,上海交通大学

23、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7 页。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促使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主动考虑其行为对环境的影响。3,进一步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虽然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及许多单行法均采取了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民法通则第 124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 条第 4 款却做了不同的规定。立法之间的冲突会引起实践操作的混乱,有必要在专门的环境责任法律中,例如环境纠纷处理法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政府作为具有法律权威、可以规制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在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

24、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监督与管理具有强制性,其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高。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理应优化执法机构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执法责任制,以此来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资源。首先,优化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应加大力度对环境执法机关提供财政支持,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保障环境执法行政机关真正履行其法定职责。通过执法条件的改善,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同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严格执法。第二,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的政府领导,应加强问责力度,使污染企业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失去形成的温床。第三,改善环境执法处罚机制。首先,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

25、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根据理性经济人的趋利避害的特性,自觉承担其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其次,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向企业明确执法尺度和运作程序。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三)我国企业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完善1,双罚制原则的完善(1)完善环境犯罪企业处罚机制。细化刑法第 346 条关于“单位犯本节第 338 条到第 345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8的规定,对企业环境犯罪的罚金幅度、罚金数额及其相应的情节加以详细的规定,并对自然人主体与企业主体的罚金规定加以区分。(2)及时更新附属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附属刑法更新改进不及时所造成法律打架的现象,要根据新刑法及刑

26、法修正案对照改进附属刑法的相关条文,该废止的废止,该变更的变更,并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明确。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6 条。(3)对犯罪企业的责任自然人减少自由刑,增设资格刑。建议对犯罪企业的责任自然人减少自由刑增设资格刑,资格刑种类的设置可包括剥夺公职、禁止从事某一职业或技艺、禁止担任法人或企业的领导职务等。同时为情节较轻的企业环境犯罪者的责任人员科以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设置某种特定的义务,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成为专门从事环境监督或环境法制宣传工作的使者。2,罚金刑制度的完善。(1)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首先扩大适用单处罚金制。可对某些轻罪、较轻的过失犯罪、偶犯、初犯、中止犯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环

27、境犯罪,规定单处罚金制,这样既有利于犯罪企业的改造,又能实现为修复环境提供资金的目的。其次,从必并制为主转向选处制为主,减少必并制的数量。对较轻的犯罪尽量适用选处罚金制,对较重的贪利性犯罪可规定并处罚金,这也符合刑法轻刑化趋势。9(2)明确罚金刑数额。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处以不同的罚金数额,其数额的幅度在法条中应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增加了法的透明性,限制了过度的自由裁量,对企业环境破坏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防治作用。(3)优化罚金刑执行方式。建立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即在犯罪企业不能缴纳或者不愿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法院可按一定的标准将罚金折算成勒令歇业、暂时关闭等刑罚辅助措施,既避免了罚金执行

28、不能的刑罚空白,又防止罚金刑形同虚设的局面。(四)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就是指法律授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犯不特定多数公民、单位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和公共财产的企业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10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我认为,构建我国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扩大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当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时,如果对起诉资格限制过严,公众无法主动提起诉讼,将导致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法院很难主动介入。在实践中,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

29、宜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作扩张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的起诉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即使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的不是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而是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9 严利,叶鹏飞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阴梧州学院学报,2007 年,17 期。10 颜运秋 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 52 页。的权利,这些人也有对此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这将为环境公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潜在的污染企业产生威慑力。第二,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30、。现行多部法律中关于对受害单位和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的规定为受害者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了保障。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环保管理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物质帮助、技术支持和精神鼓励,从而使其更有效的提起公益诉讼,免除其后顾之忧。第三,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制度。迈克尔贝勒斯认为,程序法的目的是实现费用最小化-实现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最小化。 11为了促使更多的社会力量来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应改变高度有偿主义的诉讼费用征收标准,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制度。提起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胜诉的,应判决被告负担环境恢复费用,并承

31、担监测、鉴定、化验和评估等费用及法院在审判中依职权发生的实际费用。我国应将公益诉讼案件纳入诉讼费用减免的适用范围,建立有利于原告的收费制度,提高公民提起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第四,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任何诉讼和纠纷都是有成本的,提起诉讼必然意味着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消耗。为更好的促使企业承担起其应尽的环境社会责任,我们应注意到原告在经济上的期待,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奖励以补偿其为维护公益在诉讼中所牺牲的既得利益。通过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从被告的赔偿金或从国家、地方出资设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给予原告物质奖励。五,结语环境是生产力的重要要

32、素,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实际就是维护自身与子孙后代的福社。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经济体,有义务在尊重自然的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发展生产,运用先进技术,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由于中国特殊的发展路径、社会结构、法律规制和政府的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并不理想。为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探索切实可行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路径。分别从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方面多管齐下,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让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和谐统一。11 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译本),

33、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 23 页。参考文献:1赵惊涛,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年第 1 期。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现代法学2001 年第 6 期。3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4颜运秋,论环境与资源诉讼中的公益理念,甘肃政法学院报2003 年第 4 期。5 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6 时燕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分析,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年版。7罗培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法学,2007.12。8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

34、究,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9 白平则,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环境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版。10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11 窦玉珍,法制走向绿色文明-环境法思考、探索与争鸣,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12王秀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13李岩,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责任的变迁与政策激励,经济研究导刊2008 年第 9 期。14沈弥雷,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 年第10 期。15李洪彦主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6 年第 1 版。16刘阳,从松花江跨境污染事件透视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当代法学(第 21 卷)2007 年第 1 期。17 吴真,发展循环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行政与法2008 年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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