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保护摘要:股东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2005 年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立法,虽然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很多方面仍不够完善。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了解其内容缺陷并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关立法,通过学习借鉴提出改进方法,以便于股东切实有效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立法缺陷 立法保护 国外立法例深析Abstract: The shareholder right to know the real situation of the power company. The shareholders
2、the right to know about the shareholder is critical, in 2005 the new “company law“ concerning the shareholder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rights, but many are still not perfect. This paper is mainly based on our shareholders the rig
3、ht to know about the content of legislation, defects and comparison of commo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legislation, through learning from the improved method is presented,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ers the right to know.Keywords
4、: Shareholders right to know Legislative defects Legislative protec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foreign legislative cases目 录II摘要 ()一、 我国股东知情权概述 (1)(一)股东知情权的涵义 (1)(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渊源 (1)(三)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2)1.实现股东权益的基本路径 (2)2.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督 (2)3.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必然选择 (2)4.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3)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缺陷 (3)(一)过度限制股东知情权 (3)(二)
5、救济手段不具备可操作性 (3)(三)法律责任不明确 (4)三、各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比较 (4)(一)英美法系的知情权 (4)III1.美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 (5)2.英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简介 (5)(二)大陆法系的知情权 (5)1.德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 (5)2.法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简介 (6)3.日本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介绍 (6)四、我国股东知情权的完善设想 (7)(一)完善股东知情权范围 (7)(二)确认股东知情权的主体 (7)(三)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8)(四)完善救济途径 (8)五、结语 (8)谢辞 (10)参考文献 (11)1一、我国股东知情权概述(一)股东知情权的涵义股东的知情权的存在
6、与行使是股东其他一切权利的根基,只有在切实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上才能谈及股东的其他权利。股东知情权作为股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 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股东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一切事务有了解、知悉的权力,包含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文件的权利。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仅有权查阅以上广义知情权中的部分内容的权利,尤其是不包括查阅原始材料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上主要以七个条文集中规定解释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行
7、使及保障。其分别是公司法第 34 条,第 97 条,第98 条,第 117 条,第 146 条,第 151 条,第 166 条。由以上法条可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查阅、复制公司内部相关章程、记录、决议、报告,并享有建议权和质询权,还有权获知公司高管的薪酬。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质询权是为了弥补股东查阅权的不足而设定的权利;股东有权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则是对股东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我国新公司法大大地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也属于广义的知情权。在赋予公司股东知情权
8、的同时,有的专家、学者认为过分地扩张股东的知情权则会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持续高效运转,还有可能泄露公司的机密,甚至有可能损及与公司交易第三人的权利,并因此主张对知情权进行限制。我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应有的天然权利,对股东这一权利的保护与公司的发展和公司利益的维护并不冲突,相反只有股东合理行使知情权,正确的作出判断和决策才能有力保障公司的发展。(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证券法 ;国务院制定的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部门
9、规章,如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中国证监2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也都不同程度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三)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意义1. 实现股东权益的基本路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公司财务报表,账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记录的查询来进行的。通过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进而以确保知道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风险;而通过对股东会议记录的查阅,可以了解到公司的决议事
10、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而享有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质询权,则是对公司事务的一种直接监督,从而对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以求得一合理之解释。股东通过对上述文件的查阅以及质询权的行使,从而以保障其他权利的行使。2. 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督 在公司实务中,董事、监事和经理向公司履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每个股东也可就董事、监事、经理的违法或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纠正权。在公司中虽然设置有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但实际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大多数监事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听命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安排,再加上人事关系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监事职权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拘
11、束,实质上监事会只对控股股东等少数股东负责,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监督作用。而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现状,它虽然只是股东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中小股东通过对这一基础性权利的行使,促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敢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优势权力地位,为谋取个人私利,肆意践踏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保障公司的一切行为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保障商事活动的善良有序发展,最终促进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必然选择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赋予民商事活动主体平等的地位。在信息社会,信息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对民商事活动主体来讲,掌握信息却不一定是平等的。交易双方面对不
12、对称的信息,就很有可能产生不自愿、不平等的交易结果,出现实质的不参见 股东知情权的渊源 ,http:/ 年。3公平。在现代信息社会,为了调整看似平等、正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必要赋予信息弱势一方知情权,以达到民商事活动中的实质平等地位与正义。 4.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股东知情权是民商法律应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股东知情权如同其它权利一样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扩大其范围,股东知情权在私法领域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是人权保护的最低需求,涉及人的尊严和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因此,知情权的私法保护,也是人权保护的需要。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缺陷(一)过度限制
13、股东知情权法律未赋予股东绝对的知情利,公司仍可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进行对抗。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就是赋予了公司针对于股东抗辩的权利,限制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然而对于“不正当目的”,立法上却又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公司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任意解释,这个缺憾使得股东行使权利的时候处处受制,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决策的制定者,这都需要对公司情况相当的了解,否则股东也会因为处于信息劣势而做出对自己不
14、利的决定,而立法为此限制了前提,既要说明理由又要防止不正当目的。有学者认为从投资的基本原理来看,公司法以保护公司利益为名而设定对股东知情权的抗辩机制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其否认了公司利益归根结底应当回归到股东的利益机制上来的天然特性,抹煞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体性特征,等于鼓动公司对抗自己的“主人”股东。 1(二)救济手段不具备可操作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保护自己的知情权免受侵害,股东可以通过知情权诉讼机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首先,股东在未完全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相对与公司股东是弱势群体,而有一部分证据材料很可能就存在于公司的控制之中,这必然导致股东知情权举证的困难。其次,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直
15、接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决策,参见 股东知情权立法缺陷和司法保护 ,http:/ 年。4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任何诉讼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结,股东所要求知道的信息很可能在这段时间降低、丧失效用,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造成损害。股东知情权诉讼耗费的费用巨大,耗费人力,不利于经济效率的解决问题,还容易损害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造成公司内部时间、人力、物力的大量耗损,不利于公司发展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救济的困难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可操作性,股东知情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公司法在规定责任上还很不完善,使得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明确责任,获得应有的补偿。如在一案中,原
16、告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因与被告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四人对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佳德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 1案例其中争论焦点很多,如四原告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有法律依据,主体是否正当合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等等.这个案例虽然原告最终获得胜诉,但历经两审耗时近一年,原告最终所获得的信息还有多大的价值,我们不得而知.反观被告虽然败诉,但是也就是对股东公开了一些信息,对其阻碍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行为没有
17、任何的惩罚,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公司违反了配合的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即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处罚等方面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局限于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却未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致使个别有其他目的的股东滥用权利,又使得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诉讼中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使得知情权之诉审理有一定的随意性,使得股东知情权的实施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保护广大股东的效果不明显。反而可能使得公司更加的肆无忌惮,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三、各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比较参见
18、股东知情权案例, http:/ 年。5(一)英美法系的知情权在 17 世纪-18 世纪,英国和美国相继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股东可以通过知情权的行使了解公司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一开始的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要拥有一定比例或一定期限的公司股份到判例法以抽象的标准取消了股份持有额与持有时间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在平衡公司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同时,快速稳固的发展着。1.美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16.02 条(1)中,该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公司正常办公时间、办公地点,查阅和复制第 16.01 条第(5 )款规定的任何记录,但股东必须在提出查阅和复制记录之日的前 5 个工作
19、日向公司递交书面的查阅请求。美国普通法也赋予了股东相当广泛的知情权,包括公司内部的各种账簿、记录、章程、登记乃至于各种公司内部有益于股东进行决策维护股东利益的各种信息。正因此,在制定法上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董事要比普通股东拥有内容更为广泛的知情权。相对于董事知情权的绝对性,股东的知情权就要有很大的限制:首先,与我国的公司法一样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候要本着正当的目的,即与作为一个股东息息相关并直接影响其合法利益的信息。而在举证责任方面也有着法律规定,各州大同小异,都是由公司负责举证股东查阅股东登记簿或股东名单具有不正当不合法的目的;杜绝查阅公司内部其他记录则有股东自己举证证明目的的正当性。2
20、.英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简介股东查阅权制度最早在法国通过判例而确立,1985 年英国公司法第 222 条和第246 条, 欧盟第 1 号公司法指令第 2 条以及第 5 号公司法指令中都存在着规定股东拥有查阅权和公司具有对股东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不过英国查阅的范围相对于美国要狭小上许多,其根据主体的不同,所享有的查阅权范围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可分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仅供公司内部成员查阅,供公司成员和审计人员查阅和仅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查阅。 英国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关于检查人制度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检查人制度即在股东被允许行使查阅权时,在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比较难以理解的财务信息往往需要
21、一位有着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帮助股东更好的了解信息的真实准确的内容。 1(二)大陆法系的知情权参见张明远: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比较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1 页。61.德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75条:年度决算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和董事会关于使用决算盈余的建议,应自召集时起在公司营业场所内陈列,以供股东给予查阅。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a 条:经请求,董事应不迟延地向任何一名股东告知公司的事务,并许可其查阅账簿和文件。可以看出,公司内部所有信息,无论是负债表资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还是所签订的合同,都是需要报告的,以便于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仍对股东知情权设置了查询限制
22、,以防止公司内部的信息被用于进行经营以外的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于德国股东知情权的救济,公司若想要拒绝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此后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2.法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简介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17 条,不担任经理的股东有权每年两次获取公司的账册和文件,并有权对公司经营状况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其质疑公司亦应以书面予以答复。第 168 条,所有股东均有权按法定股东的条件和期限查阅以下资料:财产清单、年度账目、董事、经理、监查会、审计员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的总金额;依照选举法
23、向政党、团体提供的捐赠清单等;第 169 条,在所有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每个股东均有权按照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查阅股东名册;第 170 条,每个股东均有权查阅,第 168 条所指出的、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公司档案以及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期间举行的股东会议记录和签到单。可以看出,法国在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划分很详细,范围也相对我国要大上很多,其救济的途径也主要是股东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向法院申诉。3.日本股东知情权立法介绍.日本公司法典新修于 2005 年,和我国新司法修于一年,其法律受德国的影响较大。 日本公司法典第 314 条规定了质询权行使的条件,第 433 条详细规定了股东阅览权行使所需的
24、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何种情形下请求会被拒绝等,并在 434 条注明了会计帐簿提交的规定。总的来说,日本股东质询权的行使只能在股东大会的期间行使,可以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要质询的事项,其他时间可以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也制定了详细的限制:与股东大会相关性比较小的,对全体股东利益损害严重的,答复需要调查取证的,其他正当的理由。日本的股东知情权的救济途径主要也是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诉。同时也设立了检查人的制度,限制也比较大,7要求股东满足持股的比例,遵守相关的法令和章程并且不存在不当的行为,最终的调查结果报告也要由检查人呈交法院。 1综合上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法系的几个国家的股东知
25、情权的相关立法不难看出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公司法的不断发展完善,股东知情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日趋成熟,各国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其目的都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只是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方式,时间和救济途径上秉持的立法侧重点有所差异。美国的股东知情权更加倾向于平衡公司与股东间的利益,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相对较大;英国的股东知情权则更加倾向于追求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检查人制度较为完善,但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相对较小。德国的股东知情权相关法律最为完善与详细,其是在相对封闭的公司环境中体现出股东的重要性与不可或缺性。法国和美国有些相似,关注
26、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给以了股东较大范围的知情权。日本则有些博采众长,在大部分学习德国的情况下,又兼具了英国的检查人制度与美国的查阅权制度。四、我国股东知情权的完善设想(一)完善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东应当有权查阅全面、详细、真实的一切资料。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一次扩展,扩大了股东对公司信息的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信息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股东需要的加深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的扩展查阅权和质询权等股东知情权成为股东迫在眉睫的要求。我国可以参考美国和法国的相关股东知情权的划分,设立较为宽松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并做出更加细化的分类,方便股东更快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信息与经营情况。(二)确认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这里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既要明确享受知情权的股东这个主体的确认,还要对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主体身份进行确认,最后便是对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确认。在立法上这是一个比较复杂、易混的概念,同时也是现实生活中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明确,易使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时候没有法律可以依靠,使得法官在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自我裁量。首先,我认为享有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即只要与公司具有实际上参见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 , 中国法学1995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