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的独立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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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1 -论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张威 指导教师:边毓杰 副教授(法学专业 2010 级 1 班 201021001065)摘 要:要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司法独立是前提条件。而我国现存司法体制,在许多方面都没能为司法独立提供良好条件。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的现状以及司法独立的必要性等方面试作分析,并对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提出建议。关键词:司法独立性 ; 司法公正 ; 人权保障 ; 财政 ; 党政 ;人大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的职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现代西方国家建政大都以其三

2、权分立学说为依据,相比较西方国家其他政体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三权分立学说地影响。在一个国家的职权中司法权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组建与行使是人们对国家信任的最后一道保障,这种情况下司法权能否独立的行使就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健康发展。一、司法独立概述(一)司法的内涵司法就是法律的行使与运用,换句话说就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通过在国家暴力维持下的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司法是法律运用的重要环节,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思想目的,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都是通过司法来实现的。(二)我国司法机关从字面意思入

3、手司法机关就是被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狭义和广义之分,法院是我国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广义上司法机关还应包括检察院在内。在三权分立思想指导下组建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别的国家机关是相互分立,互不隶属干涉的。但在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组建的中国司法机关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活动,并且与其他的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相对独立,并非完全不干涉。(三)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主张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司法独立从不同的角度包含不同的内涵,但大体上可以分为观念层面内涵和制度方面的内涵。在观念方面,要求法律人固有的职业化观念根深蒂固于

4、法律人的思想中。这些观念是在漫长的人类社会法治发展中形成的,它的存在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只依据自己主观的个人判断,很大程度上还需参照法律人的固有的职业观念。这极大的保障了相似的案件即使在不同法官审判时也能得出类似的裁判。在制度层面反应在,要保障在案件审理时,排除外来的干扰因素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影响,使得司法工作人员依照其个人的看法和观点审理案件。观念层面与制度层面是相辅相成的整体,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2 -缺其一不能实现司法独立。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初并没有司法独立的身影。司法独立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渐形成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符合社会前进的要

5、求,进而成为现在社会普遍推崇和追求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包含有三大要素, 一是司法权独立,二是法院独立,三是法官独立。所以观察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就从它的司法是否独立、法院是否独立和法官是否独立这几个角度入手。二、司法独立的基本价值(一)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司法审判及其他活动最终所追求的是司法公正,现代社会推崇的司法独立,就是要保障司法公正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所以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司法就是通过一系列有序的活动来裁决案件、判断是非,司法公正是它的基本要义。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秉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为外界干扰状况和个人偏见左右。 “离开司法的公正性

6、,司法独立就失去内核而成为十分危险的行为;离开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公正就失去根基而成为空中楼阁。 ”(二)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法治原则纵观世界各个国家,一次次的革命和改革使得民主与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深刻的感受到法制的重要性,于是强烈要求国家朝着现代化法制国家方向发展。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司法独立更是被视为司法建设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现如今大力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实现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更应该突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以促进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三)司法独立是实现社会人权的内在要求古往今来历史上大多数国家政权组织制定的法律都是在保障那些能符合其政治

7、目标、认同其思想教义的人,而往往忽略甚至打压那些有不同见地的人们。在专制社会司法掌握在少数贵族阶层中,是其用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这种情况下,历史上上演了一幕幕的屠杀现象,二战中法西斯政权组织建设的集中营以及残忍的大屠杀现象让人无不愤慨,人民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强烈要求,保障人权开始被确立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保护人权的要求也成为多数国家法律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我国保护人权。司法独立与保障人权有着密切的关联,一是司法独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人权;二是司法独立原则能在保护人权时起到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和平年代,保护人权的要求更多的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而对他们的司法

8、保护就要求司法人员独立的检察、审判,不受公安机关、政府、上级机关以及舆论媒体的左右影响,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要知道“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三、司法独立在我国发展受阻的原因在强调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状况下,说明我国的司法活动正面临着来自许多方面因素的干扰。这里面既有社会结构体制的固有弊端,同时也包含着个人因素的干预。司法独立收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1)我国的行政机关及个人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3 -在司法审判时往往以各种理由干扰司法活动;(2)一党执政的中国,党组织深深的影响着

9、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3)社会舆论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影响。(一)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致使司法权地方化我们知道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颇深,往往成为组建国家的基本依据。按三权分立理论,把国家的具体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同时让相互独立的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使得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而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权力制衡方面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设置,以致司法机构在很多方面受制于政府。再加上我国历史上政府部门同时也是审判机构的传统的影响,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会选择求助于政府,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使得司法地位附属化。以下

10、几点充分的体现了这种现象:1.从实际情况出发地方政府的地位普遍高于法院的地位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政地位相比较于同级的政府机关地位要低一级,而且在相应的职位待遇上也是比同级的政府机关低半格。2.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地方法院依附于地方政府现有的体制下,国家把司法经费的责任下放到各级行政部门身上,中国的谚语“民以食为天” ,地方行政部门就无形中掌握了地方司法机关的“命脉” 。 “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包括办案经费、福利待遇、建设资金等,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政策,由同级政府财政拨付,经费的项目和标准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各级法院的装备、办公条件和办案经费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

11、收人状况的不同而大相径庭。由此,则实际上形成了地方各级法院依附于地方的局面。 ” 在这种情况下,当国家利益与地方自己的利益相左时,或者地方政府为了一己之利而视国家利益与不顾时,地方法院许多时候只能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命令,地方政府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取代了法律效力远大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二)司法独立性的实现受到来自我国党组织地影响处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实行的是一党执政的方针,地方干部的任免是由党委决定的。这看似错误的观点,其实有其背后的逻辑性。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制度,首先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表决选举出其地方的法院院长,然后再由产生的法院院长向人民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提请其他人

12、员的名单。看似党委对法院的活动没有干扰,但是在法院院长人员的任命上却是先由同级地方党的组织部门考察同意,才能提交人大任免,在多数情况下对于当地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员,人大都会通过。所以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在源头上就已经显现了。(三)法院的审判活动越来越多的受到舆论的干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想要了解新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方便快速,而且在开放的互联网中人人都有了直接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就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4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

13、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察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由于现在各种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发生、进展情况。而新闻媒体人也是积极各抒己见,在先入为主的情形下,使得社会大众往往戴着有色眼镜观察事件。这种情况下,一旦舆论报道偏失,则给新闻当事人的司法机关以很大的压力。于是在强大的舆论监督面前,如何预防新闻媒体随意发表一些具有偏向性的言论,从而保障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完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四、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内涵上文一开始就讲过司法独立并非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但司法独立的概念一经出现就成为人们苦苦最求的目标。司

14、法独立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首要原则。司法独立的存在使得民主进程能够顺利前进,民主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样也在促进者司法独立的完善。在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司法独立嫣然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观察一个国家司法的独立的进展,主要从三方面入手: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和司法财政的独立。观察以上三方面在国家中的实际进展,可以反映出国家的司法独立性。(一)司法权的独立由于信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在欧美国家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分立。司法权原则上完全不受立法、行政权的左右。由于不同的政治体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际推崇的三权分立原则,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执行的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

15、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并使三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而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组建的社会主义中国,必然使得我们不能走西方的法治道路。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所走的道路是与西方不同的,在我国国家的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他的国家机构都是由人大产生。这种组织机构形式必然使得在我国政治活动的首要机关是人大即国家权力机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均低于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遵守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1.司法独立的涵义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涵义,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只受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判断和法律约束,而政府、机关团体及社会的个体都无权干涉司法审判活

16、动。司法的适用权法律只授予了法院和检察院,也就是说在法官审理案件时,或者是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其司法工作不受来自外界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扰。在我国司法独立是相对的,与西方国家的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不同,我国的司法只是与行政权独立,二者相互分工,不相干涉。而相对于立法权,我国的司法权是受立法权领导与监督的。2.司法权独立的制约-党的无形影响有句口号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带领中国广大人民摆脱了各种侵略与压迫之后,又在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勇于担当,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现代的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党执政与多党参政的具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17、- 5 -有中国特设的政治体系,这种体制下,司法机关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最终手段,当然也归于党的领导之下。由于社会主义下党领导一切,加上中国五千年的封建文化官僚风气的影响,使得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一切向地方党政机关看齐,而忘了自己作为国家机关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这种情况下,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很多情况下直接干涉案件的审判,以他们自己的意志取代司法机关来左右案件的进展。一个社会其司法机关一旦不能秉公执法,将直接导致公民对国家执政的信任,从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严重损害党在人们群众心中的美好形象。为了维持司法独立性,必须处理好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地位,减少党对其司法活动的干涉。社会公民对司法机关地位的期盼

18、当然是越独立越好,最好能与党的地位相抗衡。这种情况下,就能最大可能的保障司法机关地位的独立性。以上观点看似无可非议,但是作为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国家的一切组织原则都是以党的领导为前提的, “党的领导”原则已经成为宪法的原则之一,司法改革革去了党的领导性,便是对宪法的违背,并不可取。实际上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发挥党在思想领域的管理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组织:(1)在立法机关立法时,提出司法改革问题;(2)领导国家建设事业的方针方向,司法机关作为国家体系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学习贯彻其方针;(3)谨慎处理司法机关人事的任免。 “党的领导同样要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宪法和党的章程所规定的。”(二)法院

19、独立“案件上请”现象已经广泛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一般在下级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案情复杂或者案件重大,难以得出结果时,往往会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就是“案件上请” 。本来这种行为可以加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但是许多法院却曲解其含义,以上级法院的意见取代自己观点,实际上形成了司法领域的行政化。1.法院独立的内涵法院独立顾名思义是指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不是下级隶属于上级的管理关系。在法院独立的体制下,上级法院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行要求下级执行,下级法院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可以独立的审判案件。几乎每个国家在法院体系中都建立了审级制度,也就是依据区域不同,在法院建设中由上到下地设置为不同的等级。之所以设置

20、等级机制,目的是为案件设置个错案纠正途径,当下级审理的案件在司法过程中或者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问题,或者当事人认为出现错误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再审,以便维护司法公正性。“这种审查并非对下级法院判决的简单随意的肯定或否定 , 同样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 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判决。 ”2.主要措施和办法面对以上所说的“案件上请”状况,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必须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位于上级的司法机构必须执法守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对下级的监督权,而不是以监督为借口干涉下级法院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干涉问题其实内蒙古

21、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6 -可以抓住几点来处理:首先从观念方面入手,加强法官对司法独立性制度的理解,让互不干涉审判理念深入人心,这样就能很好的遏制不良风气的蔓延。其次就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活动中各个法院之间的权限,从制度方面为司法独立制度设立一道防护墙。(三)司法财政独立1.现状“民以食为天”这句话说明不论什么人,生存始终位于重要的位置,反映在司法机关身上,就是谁掌握了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谁就能控制司法机关。而我国现行司法财政是从地方政府财政中获得的,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很大程度上对法院的干涉。在上述状况面前,法院在审理牵扯到地方政府利益的案件时,肯定会往有利于地方政府

22、的方面裁判。而地方政府从财政上支持法院的司法活动,让它们很容易认为自己在级别上高于司法机关,把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视同执政上的领导关系,把法院看做为自己服务的职能机关。政府领导如果想干涉法院的审判,就会巧立各种借口,以视察的方式插手审判活动,使司法审判丧失公正性。我们知道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主导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时候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成为国务院审查考核的主要指标。这种情况下从地方财政中划拨司法财政,极容易使法院变成地方财政增收的工具,被定了财政预期目标,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属。2.应对措施和办法(1)地方司法财政统一纳入中央财政。要想彻底改变现在司法财政尴尬的现状,就必须改革现有司法财政的体系,把司法财政纳

23、入国家财政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即形成由上而下的垂直的支配体系。这样司法机关就能从地方政府的干预中彻底解脱,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2)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只是从司法财政上改革,只能保障司法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涉,并不能保障法官一个个单体的财政现状。目前对法官个人财产、福利等保障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中,而针对法官保障颁布的法官法却对此事少有涉及。缺乏保障的法官个人在很多情况下就不得不对自身利益多一份考虑,导致其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尽个人能力组织司法工作。要解决这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推行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所谓终身任职制就是讲个体一旦进入司法体系中,就会受到此制度的保障

24、,除因个人身体、触犯法律等意外的因素而受到处罚或者被免去法官资格外终身任职。终身任职制为法官个体营造了安全的氛围,有了其保障,法官从而不必为司法活动牵扯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益而担心。另一方面法官系统中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高薪的含义是根据法官的个人业绩、在职年限等国家制度的标准,给予法官以高于国家普通公民薪水的工资。而养廉的含义在给予法官以高薪的情形下,用高薪的形式,使法官更能抵御来自外来的行贿与来自个人的贪污。当然廉政只是高薪政策的理想目标,其实行情况则有待观察考验。高薪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在高薪的驱动下,社会上的高素质人才更愿意从事司法工作,这就相应的造就了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随着越来

25、越多的人才的加入,实现司法体系的高度人才化。其次,高薪政策的实行将会使司法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高薪政策如果在现实中实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7 -施,一方面能使法官更加自觉的以高素质要求自己,杜绝司法贪污腐败的行为;另一方面必然会促进社会对法官体系的认知度,进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最后,高薪政策一旦实施,将会促进官员自觉公布个人财产政策的执行。现在全国范围内正在逐步实施官员个人财产公布政策,但这一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其中部分原因就是现实中官员工资不高,许多官员都有隐形财产,如果在高薪的环境中,这种现象将会有所改善,官员不再抵制个人财产的公布。

26、(3)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保障制度,使其能安心的完成审判活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真伪有最终的决定权,司法活动中或多或少的会受到外界的侵扰,这种情形下如果一国制定了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法官就可以放心的去审理案件。现代法官保障制度应包括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官的身份保障。进入司法体系是许多人的理想,而有幸成为法官的人都是经过了严格的审查与考核。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身份保障制度的保障,法官很容易担心哪一天被除去职位。其次是法官的经济保障。经济保障是为了给予公务员以财产上的维护,使得公务员无论是否已经退休都能享受到较好的物质享受。廉政的目的并不抵制正常情况下的物质享受,法官

27、作为社会上的神圣职业群体,也会有经济上的追求,法律并不制止。如果国家在物质上不能相应的满足其需求,那么会有部分人通过贪污受贿来实现目的,这将导致司法的腐败,司法独立荡然无存。 法官法为我国法官经济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五、走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样,我国司法独立并不能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必须走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司法独立道路才符合我国的国情。(一)司法独立不能脱离人大监督中国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他的国家机关都是在人大会上表决产生的,作为其他机关的产生机关,人大很自然的享有对司法机

28、关的监督权。首先,存在一种权利,就必然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权利不被滥用。脱离了监督的司法权,将会走向司法独裁专制的歪路上,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起。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的是人民当家做主原则,人民是国家名义上的所有者,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是人民大表大会组织。司法机关同样是以管理者的身份管理着我国的法律纠纷。而人大与司法机关二者之间虽然在权力结构上是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但是它们的关系却是很微妙的,既不是平衡关系,也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立法与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再次,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使得人们思想中对“人治”始终保持者幻想追求,这种情况下,人大在制度上

29、行使管理者的身份并不被排斥。故而在我们期盼司法独立,反对机关、个人干扰司法活动的时候,并不能把人大的监督权排斥在外。最后,我们都知道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利最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8 -终会演变成专制,而行使着审查是非曲直的司法机关更需要监督。尤其是在当代我国各个部门中贪污腐败风气严重,更是离不开人大监督。 (二)司法独立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任何组织要想长久不衰的运行下去,都必须严格执行其纪律,作为最大的组织-国家对纪律、法律的需求更大。而一国的执政党理所当然的有了领导其他机关的权利。“不管怎么困难和复杂,执政党总是会利用自己的执政地位来影响司法权的运作,这一点是必

30、然的”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由于工作的要求,其必须保持独立性,这看似相互矛盾的要求,怎么处理好,正是考验一个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时候。现在社会高速发展,人们开始接触越来越多的思想文化熏陶,司法独立思想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已经成为体现一国是否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我国政府与共产党也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给予了充分重视。笔者认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一方面司法独立应该是在坚持、维护党的领导下的独立;另一方面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在支持司法机关有独立的审判权前提下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党的这种辩证关系的实现与维持,应从以下两方面落实: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要同样重视,共同坚持有些人觉得司法独立

31、就是司法活动不受任何的制约,党的领导也应排除在外,这种思想是不可取的。宪法中已经明确把党的领导列为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坚持贯彻司法的独立性,在司法工作中应排除外来人为干涉,严厉打击那些试图以党的领导的名义来干涉司法独立审查的行为,保障司法独立的彻底性。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同时,宪法和部门法又规定了检察院、法院在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时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具有独立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司法工作中要采取两手同时抓的原则,一手抓司法独立工作,一手抓党的领导原则,不能抓其一而放弃另一方或者重视其一忽略其他。2.通过党的领导维护司法独立保障

32、司法独立,既要靠法律制度的保障,也要靠党的领导保障。法律是执政党主张的国家意志形态,党制定的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以独立性,那么就有权力领导司法机关。领导着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并保障不被其他外来因素影响。把维护司法独立作为党的职责来看待,并没有把党对司法的领导下降为党为司法的服务,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地位没有变。参考文献:1蒋剑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J.吉林大学,2006年,卷:10-152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J.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年,卷:5-63鲍冬梅.司法改革的理性思考J.安徽大学,2004年,卷:3-74张燕.试论司法独立与

33、媒体监督的关系J.安徽大学,2004 年,卷:5-85张俊.司法独立刍议J.法制与社会,2008 年,卷:2-46朱鸿志.走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之路J.商情(财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014 年 6 月- 9 -经研究),2008 年,卷:3-47曹斐,钱琳.论司法独立原则J.邢台学院学报,2011 年,卷:2-3 8李建明.论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J.政治与法律,2003 年,6-7Talk about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our countryZhang Wei Guidance teacher: Yujie Bian Associate P

34、rofessor(Legal science professional Grade 2010 Class 1 201021001065)Abstract:In order to realize the great objectiv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premise condition. The existing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many respects didnt provide favorable condit

35、ions for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atu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atur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as a test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etc,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alize the judicial

36、independence.Key words: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ial justic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iscal Party and government;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谢 辞:进过一个多月的努力,论文终于写作完成,心里有许多话想写。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边毓杰教授不辞辛苦的教导,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开始,包括随后的论文的大体结构组成、注意事项等细致事项,老师都是细心的指导,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同时要感谢一起生活四年的舍友们,我们一起度过了快乐的大学生涯,在论文写作时也是共同奋斗,一起探讨问题,给我很大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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