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暂行办法 (注释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从化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纪字 2012 36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从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
2、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从化 区财政局(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国资局) (或其他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和托管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说明: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 用范围,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 第三条 【 管理部门职责 】 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审批和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重大事
3、项的审批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说明:本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 指企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营业务,企业改制,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上市、解散、破产、清算,企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与关联方交易,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4、案的制定,对外捐赠、赞助、重要人事任免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 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说明:本条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定义和列举,旨在增强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第二点“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的第(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
5、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 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分类 第五条 【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权限】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 审批事项须经区 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
6、方可实施。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局)有权进行复核和要求纠正。 【说明:本条明确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制定。】 第六条 【明确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一)以下审批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1、企业的 改制 、 重组 、 上市 ,以及企业的 破产、解散、清算 。 2、金融类企业 单项投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或者在 1亿元(含 1亿元)以上的、 其他类型 企业 单项投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30%或者在 3000万元 (含 3000万元) 以上的 投资,以及企
7、业所有 境外投资项目 、 非主业投资项目 、金融投资项目 、 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 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 3、 金融类企业单笔融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或者在 1亿元(含 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 单笔融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30%或者 在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以上的 企业融资,以及企业所有 境外融资项目 、 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 。 4、 金融类企业单笔担保额在 1亿元 (含 1亿元) 以上 的 、其他类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在 2000万元 (含 2000万元) 以上 的企业担保 。 5、 企
8、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 企业国有产权( 资产 )无偿划转 。 6、 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 200万元(含 2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以及企业 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 。 7、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区属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8、企业单笔超过 50万元人民币(含 50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含 1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9、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以下审批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1、 企业章程的
9、制定和修改 。 2、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定、调整,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变更。 3、金融类企业 单项投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10%或者在 5000 万元 -1 亿元(不含 1 亿元)的、 其他类型 企业单项投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或者在 1000 万元-3000 万元 (不含 3000 万元) 的 企业投资 。 4、 金融类企业单笔融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10%或者在 5000万元 -1亿元( 不含 1亿元)的、其他类型企业 单笔融资额 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或者 在 500万元 -1000万元(不含 1000万元) 的 企业融资。 5、 企业对内担保,应报区财政
10、局(国资局)备案;下列情形的对内担保,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 1)企业累计的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3)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 4)区属国有企业超过出资比例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 ( 5)金融类企业单笔担 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或单笔担保额在 1亿元以上 1.5亿元以下的。 ( 6)其他类型企业。 净资产在 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20%或者在 2000万元以上 4000万元以下的。 净资产在
11、1亿元以上 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15%或者在 4000万元以上 8000万元以下的。 净资产在 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 10%或者在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 6、 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 20 万元 至 200 万元 (不含 )的资产 。 7、区属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方案; 8、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征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 9、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0、 企业单笔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含 10 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 50 万元
12、人民币(含 5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 11、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事项;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的事项。 【说明:本条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制定。】 第七条 【 明确备案事项 】 以下为备案事项: 1、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 2、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 3、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4、企业重大法律 (经济 )纠纷 ,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 大诉
13、讼、仲裁事项 ; 5、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 6、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企业发生超过资产总额 1%(含 1%)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 7、企业发生 30 万元 (含 30 万元 )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 8、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子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 9、企业年度进人或招工计划及方案; 10、区属国有企业每月财务快报和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11、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和国有产权代表年度述职报告; 12、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区财政局(国资局)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 13、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 14、区
14、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5、区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调整)与规划在上一年的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的实施计划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16、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 17、其他子企业的重组; 18、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或审批权限之外的投(融)资项目; 19、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的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的具体管理办法; 20、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在投资项目完成后的 1至 3 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21、区属国有企业 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担保项目; 22、其它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 23、 企业一次性
15、处置账面价值 20 万元 以下 的资产 。 2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处置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 ,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25、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的企业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 26、区财政局(国资局)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条对备案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参照 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制定。】 第八条 各事项上报材料清单: (一)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2、 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
16、清算方案; 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职工安置方案; 5、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6、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以下相关材料: 1、 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 向性文件; 3、 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4、 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5、 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6、 投资项目有关许可文件; 7、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8、 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 出资设立子企业,还须提供子企
17、业章程;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1、 融资项目审批申请; 2、 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3、 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 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4、 融通资金所投资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文件; 5、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的企业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 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 (四) 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担保的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1、 担保事项审批申请; 2、 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3、 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4、 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财务分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