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经云南省科技厅和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共同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 (简称“ 地方高校 联合专项”)。为规范和加强联合专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项经费由甲方和乙方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按 1:4 的出资比例共同投入组成,每年筹措经费。其中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应按各单位当年最终批准立项项目及所需经费进行出资。专项管理经费由昆明学院、大理大
2、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据实按比例承担。第三条 地方高校 联合专项主要支持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围绕云南省八大重点产业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云南省特色优势学科领域的科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第四条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作为云南省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专项资助项目属于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2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五条 地方高校 联合专项在云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由联合专项办公
3、室负责具体运行和管理。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共同成立联合专项理事会(以下简称“ 理事会” ),负责专项资 助领域、申报 指南、资助计划等专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六条 理事会下 设联合专项办公室,挂设在昆明学院科研处,由云南省科技厅基础处、昆明学院科研处、大理大学科学与技术处、玉溪师范学院科研处、曲靖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处、楚雄师范学院科技处、红河学院科技处、保山学院科研处共同组成。昆明学院科研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专项的具体运行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工作:(一)提出每年专项年度资助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拟资助领
4、域和资助规模建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后实施。(二)受理专项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三)负责专项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四)承担联合专项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五)实施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3第七条 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联合专项项目。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申请人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联合专项项目的研究工作,每年拟投入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第九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人同一年
5、度只能向联合专项申请 1 项项目,不得同时以同一或类似研究内容再申请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连同在研的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 2 项(青年项目除外)。联合专项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包括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请新的联合专项项目。第十条 作为联合专项项目的第一申请者,青年项目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面上项目不超过 50 周岁,重点项目不超过 55 周岁。青年项目限主持 1 项。已主持过 2 项(青年项目除外)以上( 含 2 项) 联合专项项目的人 员,不得以第一申请者的身份再申请联合专项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
6、组成员参加研究:在读学生;已退休科研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第三章 立项程序4第十二条 地方高校 联合专项项目按照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选出最优的项目申请予以立项。第十三条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申请的方式,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联合专项办公室发布通知。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撰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须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和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在申请书上盖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核对填写内容与
7、简表录入内容的一致性,并完备所有签字、签章手续后,报送联合专项办公室。第十六条 联合专项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 申请书撰写不合格或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提交评审。形式审查结果应报送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针对申 报项目实际情况,由联合专项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名单须报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核准。第十八条 评议采取函评和会评的方式进行。评议专家组的专家由联合专项理事会成员单位外的专家组成。同行评审专家按以下条件确定:5(一)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敏锐、知识面广、学风严谨、办事公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专业对
8、口,知识结构合理,兼顾不同学术观点。(三)必须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提交评审的项目逐项独立提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意见,并明确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第二十条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办公室负责统计评审结果,并将拟推荐立项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各单位的立项项目在各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栏内标注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举报电话。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邀请云南省科技厅和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第二十二
9、条 拟推荐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合专项办公室将拟推荐立项的项目上报云南省科技厅,经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云南省科技厅按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实施。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6(一)联合专项办公室负责资助项目的组织协调、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的后评估,并审批有关重要事项。(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联合专项项目列入本单位科技计划,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项目计划实施、条件落实,并做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等工作。(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联合专项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阶段进展情况的报告、
10、结题总结及提交有关研究成果。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 30 日内,按通知要求,根据原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各一式 7份,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送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核后,报云南省科技厅批准(任务书、 预算书分存云南省科技厅 3 份,联合专项办公室 2 份、所在单位 1 份、项目负责人 1 份)。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凡涉及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
11、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送云南省科技厅备案。(一)原则上不得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7(二)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须在执行期内提出申请,最多可延期 1 年且只能延期 1 次。未在实施期内提出申请,或延期超过 1 年未办理结题验收手续的,按终止项目办理。(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备案或审批:(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备案;若
12、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不包含省外单位),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送云南省科技厅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上、1 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可从项目组成员中安排合适人员代理,并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备案;离岗超过 1 年(含 1 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送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若无合适人选更换,按终止项目实施办理。(三)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确因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岗 1 年以上者,项目负责
13、人和承担单位应及8时调整补充相应人员,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期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予以终止的书面报告,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研究 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从项目申请批准的当年起,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报云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和联合专项办公室各 2 份。对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停使用经费;3 个月内按规定补报、纠正者视情况继续使
14、用经费;逾期不补报、纠正的项目,终止实施,并通报批评,3 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第二十九条 联合专项办公室每年负责对专项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认真撰写专项年度报告,于每年11 月 30 日前报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 2份。第三十条 对联合专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抽查评估、滚动支持等办法加强管理。项目立项后第二年起,每年由联合专项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向云南省科技厅报送评估结果。9第五章 结题验收第三十一条 联合 专项项目实施期满后,由联合专项办公室按程序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结题验收。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
15、计划执行期满后 1个月内,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并提交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完成情况总结(一式 5 份)、相关附件材料(一式 2 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查。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 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字样。未 标注的,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的成果内容。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规定(试行)执行。主要考察提交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完成质量(包括:创新性、论文、成果、知识产权等),人才培养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验收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综合评分90分)、良好(80 分综 合评分90 分)、中(60 分综合评分80 分)、不合格(综合评分60 分)。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可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办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10项目的验收可结合其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