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地铁氧化锌避雷器等打包采购 (第二次 ) 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监督部门: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监察审计部 日 期: 2017 年 12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3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4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三、 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 . 12 第三章 开标、评标办法 .24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34 第五章 合同条款 .56 第六章 用户需求书 .57 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致: 投标人名称 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 广州地铁氧化锌避雷器等打包采购 (第二次 )公开招标 ,如 贵公
2、司 对本招标项目感兴趣,请从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请注意: 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 贵公司 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伍 万 元(人民币) 的投标担保。 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正,提交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本招标项目的开 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238 号万胜广场 A 塔 29 楼 联系人:
3、 张先生 联系电话: ( 020) 83154585 招标代理: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 204 号 4 栋 3 楼 联系人: 陈小姐 /俞先生 联系电话: ( 020) 83521905/83521903 注:本投标邀请书使用 GZZBH2011 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 定义 招标人(即发包人):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 2.2.2 项目
4、名称 广州地铁氧化锌避雷器等打包采购 (第二次 ) 3 2.2.3 招标范围 见项目招标公告 4 2.2.4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资金 5 2.2.5 交货期要求 详见合同部分及用户需求书 6 2.2.6 报价方式 不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固定价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7 23.6 投标文件份 数 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 4 份 电子文件:对应投标文件各册内容的电子文件 2 套 ( MICROSOFT: WORD、 PROJECT、EXCEL(CD-R 光盘或 U 盘 ))必须分别装入对应的投标文件中。 文件封装内容及具体包封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23.5 和 24 条
5、。 8 22.1 投标有效期 180 日历天 (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9 20.1 投标保证金 1.收取方式: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 2.投标保证金: 伍 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 3.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 天之前。 汇款或转账的银行及账号: 户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 银行账号: 44001583404059333333 咨询电话: 28866000-4-0 注 :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 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 10 25.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
6、件人: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11 28 开标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12 30 开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技术标与价格标 分别 开启 13 招标控制价 人民币 2889020.40元。 14 38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 。 15 附加说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投标文件内所附复印件均须加法人公章。 5 说明: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是对投标须知条款的具体规定和补充,投标人应详细阅读。 6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 GZZBH2011 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
7、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 http:/)下载查阅。 条款号: 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 (或称“项目代建单位”)、“ 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现文: ( 1)“招标人”(即发包人)、“招标代理”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条款号: 2.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2.1 本招标工程 现文: 2.1 本招标项目 条款号: 2.2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8、 2.2 工程名称 现文: 2.2 项目名称 条款号: 2.3 修 改类型:修改 原文: 2.3 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 现文: 2.3 需求说明:详见本项目用户需求书及图纸(如有)。 条款号: 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3.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现文: 3.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条款号: 4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4.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现文: 4.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4.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项目以外的
9、其他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放、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条款号: 10.1、 10.2 修改类型:修改 7 原文: 10.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将答 复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2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视情况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将不标明来源的答疑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现文: 1
10、0.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视情况召开澄清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或异议,随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视情况决定是否 以书面形式将不标明来源的答疑文件发给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2 投标人在开标前 20 天或澄清答疑会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视其为无异议 ,且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澄清。 条款号: 15.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15.1 投标文件由价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和唱标信封四部分组成。 现文: 15.1 投标文件由价格标、商务技术
11、标二部分组成。 条款号: 16.2( 6)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16.2( 6)“用户需求书” 中列出履行合同所需的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 条款号: 19.3( 3)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19.3( 3)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投标人必须列出质保期后 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及其价格。 条款号: 19.3( 4)、 19.3( 5)、 19.3( 6)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19.3( 4)、 19.3( 5)、 19.3( 6) 现文: 19.3( 3)、 19.3( 4)、 19.3( 5) 条款号: 20.2、 20.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20.2 投标保证金应用下列方式提
12、交:银行支票、现金、电汇、银行保函。 20.3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现文: 20.2 投标保证金应用下列方式提交:银行电汇。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 20.3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条款号: 20.5( 2) 修改类型:修改 8 原文: ( 2)中标人按规定递交了履约保函; 现文: ( 2)中标人按规定递交了履约 担保 ; 条款号: 20.6( 5)、( 6)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20.6( 5)中标人未按本
13、须知 第 39条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 6)中标人未按本须知 第 39 条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7)经查实投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条款号: 23.1、 23.2、 23.3、 23.4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23.1 投标文件由 价格标 、技术标、商务标和唱标信封四部分组成。 23.2 价格标 投标文件包括: ( 1)投标函(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填写) ( 2)投标报价表(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填写) 23.3 技术标投标文件包括: ( 1)技术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 23.4 商务标投标文件包括: ( 1)投标保证金
14、凭据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 4)资格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 ( 5)商务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 ( 5)合同条款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 格式要求编制) 现文: 23.1 投标文件由 价格标 、商务技术标二部分组成。 23.2 价格标 投标文件包括: ( 1)投标报价总表(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 2)投标报价明细表; ( 3) 电子版 价格标文件二套。 23.3 商务技术标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3.1 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15、投标申请人声明 ( 3)未在以往项目中违约被本业主书面拒绝投标(期限内) 9 ( 4)制造商授权函或代理证明文件(如适用) 23.3.2 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投标保证金凭据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 4)资格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 ( 5)商务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 ( 6)合同条款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要求编制) ( 7)投标函(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 8) 电子版 商务标文件二套。 23.3.3 技术标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对招标
16、文件第六章逐条对应的书面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及图纸等,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的 格式出具。 ( 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 3) 电子版 技术标文件二套。 条款号: 23.5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23.5 唱标信封包括: ( 1)投标函复印件; ( 2)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 4)开标一览表原件; ( 5)投标保证金凭据复印件; ( 6) CD-R 电子文件二套。 条款号: 23.6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23.6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在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
17、”或“副本”、“ 价格标 ”或“技术标”或“商务标”。 现文: 23.5 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 价格标 ”或“商务技术标”。“价格标”或“商务技术标”应分开装订,各自单独成册。 条款号: 23.7、 23.8、 23.9、 23.10、 23.1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23.7、 23.8、 23.9、 23.10、 23.11 现文: 23.6、 23.7、 23.8、 23.9、 23.10 10 条款号: 23.11、 23.12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23.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 23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装
18、订成册,首册前有总目录,分册前有分目录。 23.12 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包括目录)逐页从 1 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页码居中(空白页面不编号)。 条款号: 24.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2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 价格标 ”或“技术标”或“商务标”,正本和所有副本;独立封套装好密 封,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或“副本”、“ 价格标 ”或“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 现文: 2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 “ 价格标 ” 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封成一个封包密封、 “ 商务 技术标 ” 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封成一个封包密封,且在封套上标明 “ 价格标 ” 或 “ 商
19、务 技术标 ” 字样。 条款号: 24.4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24.4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单独提交一个密封的唱标信封,唱标信封密封处须盖法人公章。唱标信封中的内容是投标文件正本中相应文件的复印件,唱标信封仅为方便开 标唱标而设,如果唱标信封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条款号: 25.5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25.5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条款号: 37.3 修改类型:增加 原文: 37.3 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
20、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 承担。 现文: 37.3 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合同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货物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条款号: 37.4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37.4 招标人支付货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条款号: 38.1、 38.2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38.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15日 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的规定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 38.2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