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具管理加强幼鱼保护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代拟稿)为了加强海洋捕捞生产渔具管理,加强渔业资源幼体保护,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快压减海洋捕捞过剩产能,加快海洋牧场及产卵场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确保海洋捕捞业发展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渔港安全避风能力相适应。要进一步加强对捕捞渔具制造和使用的源头管理,督促捕捞渔民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关于渔具渔法和最小网目尺寸的有关规定,切实减少对幼鱼资源的伤害。除国
2、家规定外,本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渔具规格、数量、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测量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二、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捕捞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体,误捕的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体必须2无条件及时放回海中。对毛虾、鳀鱼生产实行专项特许并限额捕捞。三、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餐饮场所(饭店、大排档等)、生产企业(养殖生产投喂、鱼粉加工企
3、业等),全年禁止销售、收购和使用小于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抱卵三疣梭子蟹,不得销售“ 在规定期限内禁止销售的水产品” (以上皆包括从省外 输入的水 产品)。具体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经信等部门制订目录并通告执行。水产养殖生产投喂的冰鲜或冷冻鱼饲料总量中,重点保护品种的幼鱼比例不得超过 25%。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场及渔港码头的监督管理,严格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执行禁渔区和禁渔期情况、执行渔捞日志和幼鱼比例管理要求、水产养殖场所的执法检查,努力形成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市场及餐饮场所的监督管理;经信等部门
4、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收购、加工和使用幼鱼企业的监管。对 运载、销售和使用违禁渔获物的,一经发现,均予没收渔获物、违 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以查明违禁作业渔船为前提(能查明违禁作业渔船的,对该渔船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罚)。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共同营造规范捕捞行为、加强幼鱼保护的工作氛围。五、省和沿海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业和渔场修复振兴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等形式,依法推进我省海洋捕捞生产渔具管理,保护加强渔业资源幼体,促进浙江渔场修3复振兴,确保我省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健康发展。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具
5、管理加强幼鱼保护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起 草 说 明一、关于事情由来今年 3 月,省人大环资委印发关于我省“一打三整治” 和海洋渔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方案(浙人大环20162 号),决定 3 至 11 月开展我省“ 一打三整治 ”和海洋渔业发展情况的 专题调研,目的是按照人大监督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我省开展“一打三整治 ”专项行 动、促进海洋渔业发 展的基本情况,查找分析当前存在的“ 短板” ,并提出 针对性的意见 建议,为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促进我省海洋捕捞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6 月 6 日7 日、7 月 12 日15 日、8 月 23 日25 日,省
6、人大常委会袁荣祥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景华、副主任委员谈月明、副主任委员陶君毅等领导带队,先后赴舟山及普陀、温州及苍南、平阳、洞头,台州及温岭、宁波及象山等地,深入海岛渔港码头渔村、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科研基地、渔 船修造厂、渔网生产厂、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及渔家乐民宿、转产渔民安置点等,调研督查“ 一打三整治” 和海洋渔业发展情况,并组织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座谈讨论下步工作举措及完善渔业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我局张明副局长、孙晓明总工程师、严寅央副巡视员等分别参与调研督查。5加强幼鱼保护是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据统计,
7、 2015 年我省国内捕捞总产量约 345 万吨,其中约有 100多万吨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不但经济价值低,而且造成了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幼鱼除部分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外,主要进入水产品加工厂、鱼粉生产厂等加工成各类水产品和养殖业原料,形成了“ 捕小鱼喂大鱼” 的不合理 现象。调研中基层干部群众要求整治违规网具、保护幼鱼的呼声十分强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能抓住关键环节,专门出台一个加强幼鱼保护决定的立法建议。调研督查组认为,为贯彻落实省委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决策部署,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幼鱼保护为抓手,出台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时机已经比较成熟。按照调研督查组的要求,我局草拟
8、了人大决定(代拟稿)及起草说明,按规定程序申报立法项目,争取能早日出台此专项决定,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提供法律依据。二、关于决定内容决定(代拟稿)正文围绕“幼鱼保护” 主题写了 5 点具体内容。第一点是总要求及渔具管理;第二点是捕捞环节管理;第三点是销售与使用环节管理;第四点是部门职责分工及罚则;第五点是人大监督要求。关于第一点:总要求及渔具管理核心是根据保护幼鱼的工作要求,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捕捞作业渔具规格标准的制定主体。理由:对捕捞渔具的管理,除需要对网目尺寸大小作出规定外,还需要对渔具的规格标准(如网口周长、网衣长度等)、渔具携带数6量、灯诱类作业的灯光强度等
9、作出规定,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2013 年 11 月,农业部发布通告,规定了若干准用和过渡渔具的网目尺寸,但从目前我省日益深入的严查违禁渔具的执法实践看,农业部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满足渔业资源保护实际需要,需要省级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提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规定“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为“ 捕捞作业主要 渔具的规格标准 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渔业部门的权限被大大
10、削弱,只能够规定“ 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 方法” ,其他如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规格标准、渔具携带数量、灯诱类作业的灯光强度等,渔业部门只有建议权,没有制定发布权。问题更在于,对这类标准,一般只能出推荐标准,对管理相对人没有强制约束力,标准出与不出一个样,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仔细分析,在“ 笼统的” 渔具标准问题里面,其 实包含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渔民可以使用多大网目(多大规格、多少数量)的渔具;二是这渔具规格(含光照强度)、网目尺寸等如何测量才科学规范。很 显然,前者是一个生产性的问题,应该由渔业主管部门来作决定,这也是渔业法授权给渔业主管部门的根本原因所在;后者才是一
11、个需要规范的技术标准问题。为此建议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参照省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理方法,将“ 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 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的 规定权重新 赋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而渔具(网口7周长、网衣长度、光照强度等)的具体测量方法则可由标准部门制定推荐标准,由渔业部门依法引用。关于第二点:捕捞环节管理有两种可选方案。第一方案是“彻底禁捕 ”: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捕来的幼鱼必须无条件倒回海中,不准上岸;第二方案“留有口子” :符合限量比例 规 定的幼鱼可以由捕捞 船或渔运船按比例带回,到岸后要先于其他渔获产品由定点的水产品加工厂收购。 两方案比较,第二方案会带来比较麻烦的后续管理问
12、题(捕捞船和渔运船要记渔捞日志;要建立鱼粉加工厂定点收购“白名单”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如第一方案干干净净。故 综合考虑,倾向于选择“第一方案”。在此还须说明的是,“幼鱼比例限量规定 ”是建立在网具合规基础上的,也即经过全面整治,网目尺寸完全符合要求了,幼鱼比例仍有可能超过限量规定。所以必须双管齐下,一手“治渔具” ,一手“ 护幼鱼 ”,不能相互替代。关于第三点:销售与使用环节管理具体有三方面规定:一是全年禁止销售小于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 全年禁止 销售抱卵三疣梭子蟹 ”是老规定);二是禁止销售规定期限内禁止销售的水产品(包括从省外输入的水产品)。禁售和限售目录授权
13、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订并通告执行;三是水产养殖生产投喂的冰鲜或冷冻鱼饲料总量中,重点保护品种的幼鱼比例不得超过 25%。有三点具体说明:其一:为什么要禁售和限售?主要理由是:(1)2015 年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通告,对我省 18 种(个别8是大类)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作了规定。但按照国际惯例,通告还规定了一定的可捕限量比例,使得通告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水产品幼体还是会通过各种渠道进到我省市场,给我省“管伏休、护幼 鱼” 行动带来干扰,故有必要“一刀切 ”,作出一个全省范 围内在市 场及餐饮场
14、所中全年禁止销售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体的规定。同时规定超过限量比例规定的保护品种的幼体也不能用作水产养殖饲料。(2)由于不同省份之间及同一省份不同捕捞作业类型之间开捕时间有先后问题将可能长期存在,为减少相互干扰(如 7 月 16日福建省沿岸张网开捕以后可能还会这样规定,由于来源追溯极为困难,我省各地农贸市场鲜活水产品经营户就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销售在本省尚处在禁渔期的捕捞渔获物,给市场监管带来很大被动),故也有必要就部分常见水产品在休渔期间的销售时间问题作出规定(2016 年 8 月 1 日起象山县已经这么在做了)。其二:具体怎么操作?列出目录清单,一目了然。所附“禁售限售目 录通告(
15、初稿) ”中列了两份目 录清单,表 1是“ 全年禁售目 录” ,表 2 是“规定期限内禁售目录”。表 1 列了 18 个品种,全部来自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 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通告(浙海渔发 20157 号,ZJSP36-2015-0003),把其中的“可捕规格 标准” 改成 “可售规格标准”。表 2 所列 5 个常见品种,大多为不能冷冻或冷冻后品质大减。禁售时间已经考虑了 2017 年起拟执行的伏休新规定,设置了 4 天宽限时间。其三:关于水产养殖饲料问题。9本决定(代拟初稿)只规定“水产养殖生产 投喂的冰鲜或冷冻鱼饲料总量中,重点保护品种的幼
16、鱼比例不得超过 25%”,没有全面禁用。一是从技术上,配合饲料尚不能完全替代鲜活饲料,全面禁掉,会对我省青蟹、梭子蟹等养殖造成较大影响,不现实;二是客观上,部分种类的鳀鱼(来自山东等地)、品质较差的大条青占鱼等一直被用作饲料鱼,全面禁掉也不合理。关于第四点:部门职责分工及罚则核心有两点:一是明确渔业部门的执法检查重点是海上、渔港码头、水 产养殖场所等,各类市场及餐饮场所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个别地方、个别环节的监管主体的商务部门管农批市场)。二是参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处罚标准,且规定“不以查 明违禁作业渔船为前提(能查明违禁作业渔船的,对该渔船的违法
17、行为另案处罚)”。专此说明。附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目录和在规定期限内禁止销售的活体或冰鲜水产品目录的通告(2017 年版,初稿)10附件 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目录和在规定期限内禁止销售的活体或冰鲜水产品目录的通告(2017 年版,初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幼鱼的决定(文号),现将本省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目录和在规定期限内禁止销售的活体或冰鲜水产品目录及有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一、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目录本省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目录详见表 1。表 1:最小可售规格标准的水产品目录序号 种类 最小可售规格标准 备注1 带鱼 体重 125 g,或肛长 205 mm2 小黄鱼 体重 50 g,或体长 145 mm3 大黄鱼 体重 250 g,或体长 255 mm4 银鲳 体重 90 g,或叉长 140 mm5 鲐鱼 体重 130 g,或叉长 220 mm 俗名:青占6 刺鲳 体重 55 g,或叉长 130 mm7 蓝点马鲛 体重 430 g,或叉长 380 mm8 蓝圆鲹 体重 50 g,或叉长 150 mm 俗名:黄占9 灰鲳 体重 110 g,或叉长 155 mm10 白姑鱼 体重 60 g,或体长 135 mm 俗名:白果子11 绿鳍马面鲀 体重 80 g,或体长 16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