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注销登记 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适应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2、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书面请求不予注销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未处理完结的;不适用简易 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清算组备案 通知书文号 注销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
3、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对外投资 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分公司注销 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 无分公司 适用简易 注销 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真
4、实有效。 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 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 申请人声明” 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 申请人声明”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 申请人声明” 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
5、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注册号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经济性质 注销原因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 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 已缴回 未
6、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 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3.“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人声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
7、业法人公章。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备用名称 1 备用名称 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省(市 /自治区) 市( 地区 /盟 /自治州 ) 县( 自治县 /旗 /自治旗 /市 /区 ) 乡(民族乡 /镇 /街道) 村(路 /社区) 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 /自治区) 市( 地区 /盟 /自治州 ) 县( 自治县 /旗 /自治旗 /市 /区 ) 乡(民族
8、乡 /镇 /街道) 村(路 /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委派代表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出资额 (万元) 其中:实缴 万元,认缴 万元 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从业人数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执 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名称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成员 清算人 联系电话 成
9、员名单 合伙协议 初次备案 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其他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清 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10、 本企业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11、”、附表 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 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 9“联络员信息”、附表 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 4、附表 5、附表 6、附表 7、附表 8相应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 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
12、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 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 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分支机构” 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 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
13、络员备案的,应 填写附表 9“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 合伙协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 填写“ 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 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
14、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 (均以人民币表示 )。 7
15、.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