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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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三、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 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四、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

2、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 证明;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五、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六、对购进的食品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作号食品进货台帐。七、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和有关行政

3、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二、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一、应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

4、,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三、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四、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定,制定本制度。二、不合格食品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三

5、、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 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 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四)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五)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七)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八) 仿造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九)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6、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 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二) 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 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 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理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做好食品退市等相关工作。六、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

7、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七、经营者应当与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管理部门在监管或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并依法处理。卫生管理制度一、本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二、食品卫生安全员承担卫生管理职能。(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

8、,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罅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6)接受和配合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乳制品销售制度第一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第二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 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进货商品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癌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

9、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第四条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条 对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高消耗发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第六条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条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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