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营销员职业道德,学习目标,了解保险行业的市场行为规范与道德指引,以及该规范与代理人工作的关系中国保监会对于营销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信任纽带保险是建立在一个信任纽带基础上的,客户,代理人,公司,良好的职业道德可以带来与客户之间坚固、持久及有利的关系。,职业道德执业行为的七大原则,守法遵规、客户至上、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专业胜任、公平竞争、保守秘密,守法遵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
2、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适当的建议。,专业胜任,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持续接受专业培训和教育,不断发展及完善自己的职业生涯。,客户至上,报告重要的核保信息,告诉客户产品的特点,而且这些特点对于客户决定是否购买所推荐的产品非常重要。在推荐寿险产品时,明确说明附加险相关的费用。,勤勉尽责,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公平竞争,不得对其他代理人或其他公司发表毁谤性或者不真实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保守秘密,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执业行为守
3、则,持证上岗与培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不当市场行为示例,展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对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等新型产品的回报率作出预测或承诺。经客户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明确告知客户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对不同的保险产品作比较或者在保险产品与其他投资产品之间作比较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贬低同业公司产品。,不当市场行为示例,展业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所属机
4、构规定将保险单据和重要文件交由客户本人签署确认,代客户签署,唆使或引诱他人代客户签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前,不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需求,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仍然坚持销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使用 自行制作的展业资料和个人宣传资料,售后服务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提醒客户注意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如果客户仍决定退保,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有关事项。,代收付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代收保费时应当向客户出具所属机构的收款凭证,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
5、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将代收的保费全额交付所属机构,不得将收取的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侵占、截留、滞留或挪用,也不得从保费中坐扣手续费(佣金)。,不当市场行为示例,竞争险代理从业人员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以销售保单为目的建议客户提前终止其他保单。,保密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有关客户的信息向所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保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的与投保无关的信息向所属机构保密。,争议与投诉处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客户。对于与客户之间的争议,保险
6、代理从业人员应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客户投诉。,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业内流动办理约定营销员在原公
7、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
8、营销员;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非同业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
9、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
10、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 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 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 同; 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总 则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表彰奖励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
11、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投诉记录 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授权,中国保监会可以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中国保监会将注明“未经本人授权,不予公布”字样。,案例一,杭州某寿险公司营销员陈某为突出个人业绩及获取公司奖励,利用自己营销员的身份,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客户许诺给予客户20%的高额返利。陈某在收取客户的保费后,通过开抽芯保费收据、擅自变更投保人和险种、未客户授权擅自退保等方式将5
12、82万余元的保费占为已有,并将其中的275万余元主要用于支付许诺给客户的高额返利和弥补因擅自为客户退保所造成的手续费损失。截止2004年5月,陈某前后累计侵占客户保费达360万余元。 2005年8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案例二,梅县某寿险公司营销员蔡某利用职务便利,从2002年6月开始至2004年10月,隐瞒部分已开出的暂收保险费收据不上交给保险公司换取正式收据,将郑某等12名新发展客户的现金保费13.7万元占为己有。另外,他还截留曾某等32位客户的续期保费共计3.64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2005年3月11日,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2年,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17.3469万元返还保险公司。,案例三,北京市某寿险公司沈某,在其不具有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后,利用原先掌握的客户信息, 以收取“追加保险费和续期保费”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累计骗取客户资金29万余元。最终,沈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