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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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选编 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文件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目 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8 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9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 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3 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 20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 23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

2、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26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28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31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 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 32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3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1 号 . 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2 号 . 4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3 号 . 42 中

3、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4 号 . 43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 44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 50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5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5 号 . 53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 54 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 56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6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64 中国注册会

4、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6 号 . 6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66 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 68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73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 78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8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7 号 . 9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 9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5、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8 号 . 10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 104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 )的通知 . 105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7 号 现公布企业财务会计 报告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 年 6 月 21 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6、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

7、告的构成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

8、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 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

9、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 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

10、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 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 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

11、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

12、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

13、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 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14、、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 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月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企

15、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 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16、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 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 生额,

17、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 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

18、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

19、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 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

20、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 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

21、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

22、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

23、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 内容保密。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24、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 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

25、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

26、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1 年 1 月 9 日 财会 200111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

27、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 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025 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

28、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 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

29、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 2001 年 1 月 7 日 财会字( 2001) 5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 2001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 1995 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住房制度

30、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 号)精神,从 1998 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取消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企业 2001 年 1 月 1 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 “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企 2000 295 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 2001 年年初

31、未分配利润,借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如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 住房周转金 ”科目借方余额转入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 “ 盈余公积 公益金 ” 、 “ 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 ” 、 “ 资本公积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 2001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如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为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 199

32、5 年 2 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 1995 年 2 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借方余额转入 2001 年年初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借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贷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 “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 、 “ 资本公积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 2在 1995年 2 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 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

33、 资本公积 ” 科目下设置 “ 弥补住房周转金 ” 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 2001 年 1 月 1 日将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 “ 资本公积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借记 “ 资本公积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 “ 应付股利 ” 科目,贷记 “ 资本公积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 “ 资本公积 ” 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 “ 盈余公积 ” 科目,按国有股东 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

34、的数额,贷记 “ 股本 ” 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 “ 资本公积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 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的借方余额。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发给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贷 记“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35、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贷记 “ 无形资产 住房使用权 ” 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 累计折旧 ” 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如为净 损失,借记 “ 住房周

36、转金 ” 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无形资产 住房使用权 ” 科目。 三、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 累计折旧 ” 科 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 “

37、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营业外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 “ 营业外支出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 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 “ 银行

38、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营业外收入 分得的住房收入 ” 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记 “ 营业外收入 分得的住房收入 ” 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 “ 制造费用 ” 、 “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 应付工资 ” 、 “ 现金 ” 等科目。 (二) 企业按规定发给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

39、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 1999 年 1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 “ 制造费用 ” 、 “ 管理费用 ” 等科目,贷记 “ 应付工资 ” 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 1999 年 度的住房补贴,借记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等科目;并将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科目的余额转入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借记 “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 科目,贷记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 “ 应付工资 ” 、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 “ 管理费用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五、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 “ 现金 ” 、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记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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