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 化 督 查 方 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及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进一步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综合整治,加大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通过大规模、集中式督查达到实战练兵目的,促进全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
2、平,锻炼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二、督查内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四项重点任务,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及措施,按期完成攻坚任务。(一)“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是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 4 能耗等要求,制定“ 散乱污” 企业整治方案及 标准;是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 ,实施分类处置;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是否存在清 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已取 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情况。(二)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治理情况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
3、按要求建设;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 )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三)工业炉窑整治情况是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是否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是否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是否按要求淘汰关停环保
4、、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 30 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四)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情况是否制定本年度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入户抽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是否按要求杜绝散煤燃烧;对照上年度清单,抽查已完成清洁取暖 5 或燃煤替代的地区是否存在散煤复烧的情况。(五)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六)运输结构及方式调整情况是否对运输结构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整,2018 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沿海主要港口,包括天津港、唐山港、黄骅
5、港等煤炭集港须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七)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是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是否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是否存在拒不停产或未完成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况;是否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减尘抑尘;是否存在重点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情况。(八)扬尘综合治理情况建筑施工工地是否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措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 门联网。(九)秸秆禁烧管控情
6、况 6 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尤其是夏收及秋收阶段,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十)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是 否 按 要 求 制 定 “一 企 一 策 ”的 采 暖 季 错 峰 生 产 方 案 ,实 施 差 别 化管 理 ;对 照 清 单 及 方 案 ,检 查 相 关 企 业 是 否 按 要 求 进 行 限 产 、停 产 ;企 业未 按 期 完 成 治 理 改 造 任 务 的 ,是 否 纳 入 当 地 错 峰 生 产 方 案 ,实 施 停 产 ;未 列 入 管 理 清 单 的 工 业 炉 窑 ,是 否 纳 入 秋 冬 季 错 峰 生 产 方 案 。(十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
7、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十二)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生态环境部适时将“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十三)其他督查事项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调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三、督查范围(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沧州、衡水、邯郸、
8、邢台 7 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新乡(含长垣)、鹤壁、安阳(含滑县)、焦作(含济源)、濮阳、开封市(含兰考)(以下简称“2+26”城市)。(二)汾渭平原 11 城市包括山西省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督查时间第一阶段(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8 月 5 日),共 4 个轮次。对“2+26”城市“散乱污” 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边
9、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其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 头看” 。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重点发现新的涉气问题。第二阶段( 2018 年 8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11 日 ),共 6 个轮 次 。对 “2+26”城 市 、汾 渭 平 原 11 城 市 开 展 全 面 督 查 ,排 查 工 业 炉窑 、矿 山 治 理 、小 火 电 淘 汰 、“公 转 铁 ”落 实 、扬 尘 治 理 及 秸 杆 焚 烧 等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督 促 各 项 任 务 及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第三阶段(2 018
10、年 11 月 12 日 至 2019 年 4 月 28 日 ),共 11 个 轮次 。重 点 督 促 “2+26”城 市 、汾 渭 平 原 11 城 市 、长 三 角 地 区 落 实 秋 冬 季减 排 措 施 ,排 查 错 峰 生 产 及 重 污 染 天 气 各 项 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每个督查组现场督查 2 周,共安排 21 轮次督查。 8 五、督查工作方式(一)统一调度指挥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统一负责指挥、调度、 协调强化督查工作。专项办建立组长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时调度有关工作。每月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按照“ 条块结合
11、” 原则制定督查 任务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二)开展精细排查督查组根据任务计划表、各类清单台账、热点网格信息及工商、电力数据等,对企业(单位)涉气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精细化排查,并将每日检查情况通过环境执法平台督查 APP(以下简称督查 APP)报送专项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三)及时交办问题专项办每日对报送的检查情况进行复审,第一时间通过督办问题清单(电子版)交办地方政府。每轮次督查结束后,汇总印发正式督办函,送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抄送各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办公
12、厅及环保厅(局),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需对交办问题建立台账,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四)核查整改情况每两轮督查结束后,安排一周时间,由督查组对之前交 9 办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五)实施公开约谈根据督查情况,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六)严肃量化问责针对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适时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第二阶段起,生态环境部将就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统筹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并完善细则,严格实施。六、建档立卡完善台账各地应按照督
13、查内容及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对“散乱污” 企业、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小火电、散煤替代等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尽快完成排查、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应查尽查,无死角、无遗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查漏补缺,汾渭平原地区要加快补充建立上述清单台账,做到底数清、任务清、责任清。七、人员安排(一)人员构成及分组由 生 态 环 境 部 统 一 组 织 部 署 ,从 有 关 省 (区 、市 )环 保 厅 (局 )推 荐的 人 员 中 抽 调 (暂 不 从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山 东 、河 南 、陕 西 、西藏 、新 疆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14、 设 兵 团 环 保 部 门 抽 调 人 员 ),与 生 态 环 10 境 部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业 务 骨 干 组 成 督 查 组 。每 个 督 查 组 由 3 人组 成 ,从 地 方 环 保 系 统 抽 调 2 或 3 人 ,并 视 情 况 加 入 1 名 部 派 出 机 构或 直 属 单 位 人 员 。同 一 省 份 或 城 市 派 出 的 督 查 人 员 ,尽 量 安 排 在 一 个被 督 查 城 市 、同 一 个 督 查 组 。同 时 ,在 每 个 城 市 设 置 一 个 督 查 组 作 为中 心 组 ,除 对 分 配 的 县 (市 、区 )开 展 正 常 督
15、查 外 ,负 责 该 市 所 辖 县 (市 、区 )各 督 查 组 的 统 筹 、协 调 事 项 ,协 调 涉 及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督 查 事宜 ,各 中 心 组 增 加 1 名 处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担 任 组 长 。“2+26”城市总体安排 200 个左右的督查组,汾渭平原 11 个城市总体安排 90 个左右的督查组,长三角地区以安排特别行动组为主,开展不定期督查。根据督查任务安排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将适时派出特别行动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人员从近两年强化督查工作表现突出的督查组中选取。(二)组长负责制每个督查组设组长 1 名,由现
16、场执法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地方抽调人员担任,负责本组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内其他人员应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三)人员确定各派员省份环境保护厅(局)应提前安排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指 导抽调人员提前熟悉检查地区情况,做好检查行程安排。每月15 日前,将下月抽调参加督查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专项办。 11 (四)轮换方式督查组每两周轮换,前后轮次人员共同工作一天。以后一轮次第一个星期一作为工作交接日,后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即星期日)到达督查地点,前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即星期二)离开。前后轮次 6 名督查人员共同工作一天,其中 4 人共同开展日常督查
17、,现场进行“传、帮、带”;另外 2 人在驻地负责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资交接。八、保障措施(一)经费保障督查工作经费已由生态环境部统筹安排、直接划拨至派员省份环保部门。派员省份要通过预先借支等方式,保障督查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督查组应自行安排用餐,按每人每天 100 元餐费标准核算伙食补助,在检查地食堂用餐的,应按标准支付用餐费用。住宿费由个人据实结算,应严格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宾馆。每组自行租用 1 台车辆,相关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劳务费、餐食费等)按照合同或协议实报实销。(二)人员培训根据各阶段督查任务及内容,专项办每月开展一次视频培训会议,对 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远程培
18、训。同时邀请前期表现优秀的督查组讲授督查要点,交流督查经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远程培训。(三)舆论宣传 12 1.在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及 时发布督查动态,介绍工作进展、检查情况等。2.在专栏中设置“曝光台 ”,定期发布环境 违法典型案例,采取图文并茂方式,直观反映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形成高压态势。3.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4.组织媒体记者开展伴随式采访,采访一线督查人员,曝光突出问题, 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5.对治理大气污染成效突出的地区、各地污染防治好的经验做法,以及表现优秀的督查组等,组织媒体进行现场深入采访报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异地执法信息公示按照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下级环 境监察执法人员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环境监察执法活动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的规 定,督查开始前,生态环境部将对参加督查人员及其执法证件信息进行公示,明确临时执法范围调整。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出示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身份证明函及个人执法证件进行异地执法。(五)补休安排根据督查计划总体安排,除春节前后(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17 日)暂停督查外,其余节假日均正常开展督查工作。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