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如何应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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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核事故应急,任何人类实践活动都存在着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必然存在相应的事故应急问题。,核反应堆事故,放射性废物贮存事故,核武器事故,核电安全 1、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的四道屏障: 1)第一道屏障:燃料芯块; 核裂变产生的放射性物质98%以上滞留在二氧化铀陶瓷芯块中,不会释放出来。 2)第二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管; 燃料芯块密封在锆合金包壳内,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一回路水中。 3)第三道屏障:压力容器和一回路压力边界; 由核燃料构成的堆芯封闭在壁厚20厘米的钢质压力容器内,压力容器和整个一回路都是耐高压的,放射性物质不会漏到反应堆厂房中。 4)第四道屏障:安全壳。 反应堆厂房是一个高大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壁厚近1米,内表面加有6毫米厚的钢衬,防止放射性进入环境. 2、可靠的冷却系统 该系统可保证反应堆在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事故时将燃料发生的热量带走,避免燃料元件烧毁。,燃料芯块,压 水 式 反 应 堆 的 核 电 站,切尔诺贝利核 电站示意图,大功率压力管式 石墨反应堆,11.1 核事故与核应急 11.1.1 国际核事故分级制 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A/OECD)提出的国际核事件分制,依据场外影响、场内影响和纵深防御降级等三项准则,将核事故分为七个等级。 场外影响准则则适用于造成放射性核素向场外环境释放的事件,其涉及的最高级(7级)相当于造成广泛的公众健康与环境影响的特大事故;最低级(3级)意味着极少最放射性核素释放的事件。场内影响准则涉及的最高级(5级)意味着反应堆芯严重损坏;最低级(3级)意味着场内存在严重污染,工作人员受到过量照射。,,11.1.2 核应急和应急状态 为了有效地实施应急,必须对应急状态作必要的分级,我国和IAEA将核电厂应急状态分为以下四级。,1、应急待命 有关人员得到通知,进入准备应急的状态。目的是提供执行必要的应急响应的基础,使运行人员作好准备。 2、厂房应急 应急状态只限于场内部分区域,这些区域内的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通报场外有关应急机构。 3、场区应急 应急状态仅限于场区内,场内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通报场外有关应急机构,必要时亦将部分进入应急状态。 4、场外应急 应急状态已超出场区边界,执行全部场内、外应急响应计划。,轻水堆核电厂应急状态等级描述,11.1.3 核应急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我国核事故应急的方针: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政策:我国已批准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提助公约》。同时积极采取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关于核事故应急的标准、导则和建议。,11.2 干预原则和防护措施 11.2.1 干预和干预原则 核事故对公众造成的照射是一种具有发生概率但又不一定会发生的潜在照射,潜在照射发生前,应按实践的防护体系预防和缓解其危害。 核事故的干预应符合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原则。,11.2.2 事故分期和照射途径 为确定应急防护措施和干预水平,可将事故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事故初期:从出现明显的放射性核素释放的先兆到释放开始后的最初步几个小时。 事故中期:从开始释放放射性物质后的最初几小时起,直至事故发生后几天至几星期。 事故后期:从事故释放开始后几天至几星期起直至正常生活条件的恢复。,,11.2.3 应急防护措施 核事故一旦发生,可供选择采用的保护公众免受或少受辐射的带有强制性的应急防护施有: 隐蔽、服用碘片、撤离、避迁; 进出通道控制、个人呼吸道和体表防护; 人员去污、区域环境去污; 食物和饮水控制及医学处理等。,隐 蔽,11.2.4 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1、干预水平的建立 确定一个适当的剂量水平,当预期个人剂量达到或超过这一水平时,就应当进行干预,这一剂量水平为干预水平。 ICRP在推荐干预水平剂量范围时,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 1)以对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限值作为干预水平剂量的下界值,当预期剂量低于此下界值时,可认为干预是不正当、不必要的; 2)以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为干预水平剂量的上界值,当预期剂量达到或超过此上界时,干预是必要的; 3)考虑各种防护措施的代价与风险大小,代价和风险的撤离的干预水平明显高于代价和风险小的隐蔽的干预水平。 我国采用放宽后的公众年有效剂量限值为5mSv为低风险防护措施的下界剂量,以发生确定性效应的阈值500mGy为高风险防护措施的上界剂量。,早期防护措施的干预水平,中期防护措施的干预水平,2、导出干预水平的建立及应用 干预水平是以剂量表示的,而导出干预水平则以环境物质中核素的活度水平或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结果或预估值表示,它是干预水平的实际表达。 如以IL代表干预水平(单位为剂量),以DIL为代表导出干预水平(单位为环境物质中核素活度水平或环境辐射水平) ,有: DIL=IL/DF 式中DF为广义的剂量转换因子。,相应于各种照射途径及防护措施的导出干预水平,相应于隐蔽和撤离的导出干预水平, 来自烟羽的皮肤外照射,3、导出干预水平的应用 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环境保局联合发布的安全法规《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详细介绍了单个核素、单一途径导出干预水平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DIL值,利用其给出的公式,代入反映场址局部地区环境条件和受照个人生活习性的具体参数,可由预先确定的剂量干预水平估算出反映场址特征的导出干预水平。,4、应急照射的控制 实际参与应急响应行动的应急工作人员有营运单位的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也有地方应急组织的非职业照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一旦参与应急响应行动,受到的照射均按应急照射加以控制。 应急人员在照射和抢救过程中接受的应急剂量按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加以控制,对于需要立即为控制事故和紧急抢救的应急行动,可暂时放宽,除抢救生命必需之处,应急照射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0.5Sv(皮肤不超过5Sv),紧急状态一过,即应按正常情况下职业照射限值控制。,11.3 应急组织、计划和准备 11.3.1 应急组织与指挥 1、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我国对核事故应急实行中央、地方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中央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核设施所在省、市、自治区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11.3.2 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又称应急响应计划。 其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地方向国家和公众承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任务,确定起动应急的基础,提出应急执行程序的目标和为此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及其职责。,1、应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程序 营运单位和地方政府的应急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有: 对计划中有关术语的说明;制订计划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负责单位;核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发展、隶属关系、地理位置等。,执行程序:应急计划中应包括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使应急组织和人员在应急中便于操作并协调一致,也可作为应急培训的操作规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执行的程序清单(IAEA),11.4 应急环境辐射监测 11.4.1 应急监测的目的 应急监测的目的:尽可能及时、详细地提供有关事故对环境和公众可能带来的辐射影响的测量数据,为剂量评价及防护行动决策提供核技术依据。 事故早期:很难进行充分可靠的场外监测,防护行动决策的主要依据是营行单位提供的释放源项和气象数据,采用扩散、沉积及剂量计算模式估算公众的预期照射剂量。 中后期:通过对整个受事故影响的区域内的环境辐射监测,了解烟羽及沉积所至的剂量场及地面污染水平、核素成分及随距离的变化。,11.4.2 早期应急监测 事故早期场外应急监测的主要任务: 尽可能多地获取有关烟羽特性,地面辐射水平,来自烟羽及地面沉积的β-γ和γ外照射剂量率,空气中放射性气体、易挥发污染物和微尘浓度及其核素成分等方面的数据。,11.4.3 中后期应急监测 事故中期的场外监测应从地域范围及详细程度两方面扩展早期已经开展的地面和水体污染监测,并测定食用牛奶、水和食物的污染水平。 后期则作必要的补充测量,为恢复行动的决策和对潜在长期照射的预测提供依据。中期重点监测的核素是放射性碘和锶,后期还应包括钚等超铀元素。,3、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指为保证事故发生后能迅速采取有效行动保护公众,在核设施周围需要实施应急计划的区域。 确定计划区范围大小的原则:对应急计划所应考虑的事故进行分析,估计场外的预期剂量,并与干预水平相比较,使应急计划区的预期剂量不超过相应的干预水平。,应急计划区示意图,11.4 个人应急监测 对公众及应急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个人外照射剂量监测,对应急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计,对公众一般依据环境剂量率测定值及其在各处的停留时间估算外照射剂量。 反应堆事故情况下,所监测的核素有134Cs、 137Cs 、90Sr和239Pu等核素,测定尿中总α及总β活度。,11.5 事故后果的预测评价和干预决策 11.5.1 预测评价的目的和要求 目的:在于了解已发生的事故的类别和规模,计算、预测或估算其后果,为应急响应决策提价依据。 评价中首先应考虑事故的规模、释放时间及持续时间,事故的规模主要取决于核素的释放量。,11.5.2 影响事故后果的基本因素 事故释放源项是影响后果最重要的因素,其主要参数是核素释放总量、各类核素的相对比例、气体、挥发性核素等。 此外还有事故发生的季节、时间、大气条件等也是事故后果的影响因素。,11.5.3 事故剂量预测和干预决策 实际发生事故时剂量预测的重点:对大气释放途径所致剂量的实时预测。 基本步骤:在对释放源项的预测和获取实时气象参数的基础上,先采用有关的输运、弥散模式等推测污染程度。根据推测的污染程度来做出干预决策。,11.6 事故后期的环境恢复 11.6.1 应急状态的终止 当确认反应堆和其它有关设施已处于稳定状态,放射性核素释放已停止或已处于排放限值范围内,场区辐射水平已不再升高或已开始下降,不存危及核设施和场内人员安全的大火或其它可能导致应急的条件,运行单位应急指挥即可决定并宣布终止场内应急状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和地方应急组织报告。,11.6.2 事故后期的环境恢复 事故后期产生辐射的核素有134Cs、 137Cs 、90Sr、239Pu等长寿命核素,环境恢复活动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继续进行不间断的环境监测; 2)对污染区进行通道的管制; 3)食物和水源的控制,受污染的食物和水作适当处理后方可食用,或从别处调运未受污染的食物和水供应公众; 4)区域环境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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