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 我校教职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学科建设 发展,推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成果所有权为 黄山 学院 , 奖励对象 为 我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 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 执行 。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基本条件 1.学术论文 应 是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对某一学科领域的某一问题进行深 入研究、探索和整理得出的新的认识和总结,且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价
2、值的研究性文章 。 2.必须是第一作者 , 通讯作者 不 予奖励 。 3.论文或作品必须冠以学校 单位名称 并以第一单位 发表。 4.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译文(包括编译)、重刊、增刊、论文集、笔录与报告等不 予奖励 。 第 五 条 学术论文奖励 范围 和标准 1.发表在英国自然( NATURE)或美国科学( SCIENCE)这两本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顶尖刊物上的论文, 由 学校 研究 给予重奖 。 2.SCI 一区收录,每篇奖励 10000 元; 2 SCI 二区、 社会科学 引文索引 (SSCI)、 新华文摘(全文) 以及 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上收录 ,每篇奖励 8000 元;
3、 SCI 三区收录 、 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 A&HCI) 收录 , 每篇奖励 6000 元; SCI 四区、 工程索引( EI/JA) 、 MEDLINE 收录,每篇奖励 4000 元 。 以上 论文发表或收录 以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 SCI 分区以上一年度的中科院 JCR 分区(大类)为准。 3.发表在 当年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上的学术论文 每 篇奖励 3000 元。 4.论 文字数在 0.3 万 字以下或仅一个版面(包括图表)的,按同级别 论文奖励标准的 50%奖励。 5.公开发表在上 述 各类期刊的美术、艺术设
4、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 按所发表刊物的论文奖励标准予以 奖励;同一作者发表在同一期刊物上的多幅(件)作品按一篇论文奖励。 6.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索引时,就高奖励一次。 第三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 六 条 著作 类 奖励 条件 1.奖励 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规划教材 、 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 /音像作品 等。 2.相关成果 必须公开出版发行, 专著、编著、译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 /音 像作品 只 奖励第一作者 ( 其他成员由第一作者 分配) 。 3.由学校资助出版的 成果 不属奖励范围。 3 4.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 、 前言、后记 等内容中明确 标明作者单位为“黄山学
5、院” ,否则不予奖励 。 第七条 著 作 类奖励标准 1.专著 : 由权威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的 ,每部奖励 20000 元。由其它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 每部奖励 15000 元。 撰写字数 自然科学 不少于 10 万字、人文社科 不少于 15 万字 ,字数不足不予奖励。 2.编著:在权威 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每部奖励 12000 元。由其它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 每部奖励 8000 元。 撰写字数自然科学不少于 10 万字、人文社科不少于 15 万字 ,字数不足不予奖励。 3.译著 、 校注
6、、工具书、古籍整理 比照专著条件,按 奖励标准 50%进行奖励。 4.美术 、 音像作品 : 按学术专著 50%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美术作品不少于 50 幅;音像作品:歌曲不少于 15 首,体育、舞蹈、乐器不少于 2 个作品 且 不少于 60 分钟时长 ,不足不予奖励。 5.规划 教材 : (1) 国家 级 规划教材,每部 最高 奖励 12000 元; 多人合编的,第一作者 基础 奖励 2000 元, 编写 奖励 10000 元 根据撰写字数与总字数比例分配至个人 。 (2) 省 级 规划教材,每部最高奖励 5000 元; 多人合编的,第一作者基础 奖励 1000 元,编写 奖励 4000 元
7、根据撰写字数与总字数比例分配至个人。 以上各类 规划 教材 个人 参编字数不足 1 万时,不予编 写 奖励。 4 6.重印的专(编、译)著、教材,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专(编、译)著 、教材,且书号不同的奖励同类同级别奖额的 30%。 7上述成果中 未明 文标示 编写内容 或字数 的 ,按 编写人 数平均计算 编写 字数 。 著作出版后,需上交 5 本给学校(图书馆 3 本,科研处存档 2本)。 第四章 获奖类奖励 第八条 对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各级政府 、部门 科研奖励的成果,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获国家级奖励的,按所获奖金 150%配套奖励。 2.获省部级奖
8、励的,按所获奖金 100%配套奖励。 3.获市厅级奖励的,按所获奖金 50%配套奖励。 省级 及 以上 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二合作单位的 , 按所获 奖金30%配套奖励 ,其它 合作 成果 不予奖 励 ; 以个人名义参加的不予奖励。 奖金由 我校第一成果人 领取并负责分配 ; 多单位 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 配套奖励 ,我校个人所获奖励人均数最高按 获奖 总 人均数发放 。 由学校报送参加的获奖艺术作品,参照 上述 获奖成果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类奖励 第 九 条 知识产权类 奖励 标准 5 1.专利类: 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12000 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6000 元,国内实用
9、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2000 元 ,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奖励 500 元 。 2.标准类: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颁布的国际标准 每项奖励20000 元、国家标准 每项奖励 10000 元、行业 及地方 标准 每项奖励3000 元 , 我校为 第 二 完成单位 及以 下 的不予奖励 。 3.动植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每项奖励 10000 元。 4.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每项奖励 500 元 。 5.国内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年每人奖励累计不超过 5 项 。 第 六 章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 第 十 条 纵向科研项目 奖励 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 奖励范围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
10、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 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上 均指有经费下达我校的立项科研项目, 由我校自行评审、发文的和自筹经费项目不予奖励。 第 十 一 条 纵向科研项目 奖励 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到校的 项目 研究 经费总额的 15%奖励 (含项目绩效部分) 。 奖金由项目主持人分别在 项目经费到校 后 和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各领取 50%,并负责分配。 在项目研究期限 (含项目负责人正常申请延期并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同意的研究时间) 内没有完成的,后 50%奖金不再奖励。项目结项推迟一年以上的,将追回已发放奖励经费。 第 七 章 其它 奖励 6 第十二条 以“黄山学院”为第一署名
11、单位的研究报告、调研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用的,每项奖励 20000 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每项奖励 5000 元。 第十三条 学校 所 获各类科研经费中可用予奖励的部分, 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学校研究奖励 标准 。 第 八 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申报、审批与其他 第十 四 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重大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 五 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 一 次,次年上半年对本自然年度的各类成果办理有关奖励事宜,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各院(部)、各部门各类成果的完成者或承担者先向所在单位申报有关奖项,由所在单位汇总后,集中报科 研 处。申报各类奖项时均须出具有关原件或符合规定的相关 证明材料。 第 九 章 附 则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科研奖励,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 由 学校认定应当奖励的科研成果 交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报学校通过执行 。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 为 学 校科研处 ,此前 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