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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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常见工伤,a.摔伤:地面滑倒,b.夹伤:门、流水线,C.刀片划伤,d.电工作业(含协助人员)中受伤,工伤保险的原则和特点,损害补偿原 则,个人不缴费原则,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的原 则,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3,比较样本选择,德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工伤保险实施早,制度完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选择这三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主体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共同分析,研究他们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经验和特点,取其精华并加以借鉴大有裨益。,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劳工保险补偿法(ermanompensationct of 1884),成为世界上最早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从

2、伊始的工业事故工伤保险,到1925年包含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再到1963年事故预防、扩大保险范围及现金补偿的措施综合实施,直到1997年将工伤保险法融入社会法,德国形成了完善的“预防康复补偿”工伤保险模式,被世人所称道。,美国,美国最早实施的社会保险就是工伤保险,它在各州工伤事故普通法(1837)、雇主责任法(1893)和劳工伤害赔偿法(1902)的基础上,1908年美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法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orkers compenstion law),覆盖一部分联邦雇员。此后,美国国会在多次修订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修订。1956年,对因工致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3、,1984年通过了伤残津贴改革法案,1996年又对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做了深入而又详尽的修改。,美国工伤保险特色,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是制订工伤保险的主要依据,其独具特色之处是,各州在社会保障法的指导下可以根据本州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因而可以说各州工伤保险各具特色,相互独立。为照顾伤残的特殊人群美国联邦政府对其设立了特殊人群的工伤保险。由此,州立工伤保险和联邦政府特殊工伤保险构成了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本工伤保险,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始于劳动灾害的补偿,故也称为“劳动灾害补偿保险制度”。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劳动基准法和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在20世纪6090年代

4、间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随后日政府还颁布的雇用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和劳动保险费征收的法律,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补偿的法律保障体系。,三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这些国家基本上将所有面临工伤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中,并没有将产业工人按照身份或其他标准进行细分后选择性纳入。,从保险费率方面看,三国都采用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结合的缴费方式,工伤保险费用皆由雇主承担,缴足工伤保险费后,雇员受伤产生的补偿金都由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费率依据行业、职业差别细分后再根据风险程度设置费率档次,风险小费率低,既能促进小风险企

5、业自主参加工伤保险,也能促进高风险企业改进工作条件,推行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率以达到享受低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从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上看,三国的补偿体系功能强大,结合医疗护理与现金补偿,给伤者提供充足补偿和充分的保障。同时,通过划分工伤等级、设置等待期等制度,有效防止部分伤者的道德风险行为。更重要的是,三国都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使工伤事故防患于未然。,德、美、日三国的国情和治模式的不同,使他们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各具特色,德国注重民主协商,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注入了三方协商原则,由同业公会负责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加强了行业和雇主对工伤保险的管理。,美国崇尚自由主义经济观,政府是“守夜人”,工

6、伤保险制度也有深深的烙印。其工伤保险运行模式是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营运为主、政府监管的商业化模式。州政府仅对工伤保险的费率厘定、费率批准、争议的解决等进行有限度的干预。此外,美国还有雇主工伤风险自筹基金,保险制度具有高度灵活性。,日本工伤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是由政府统一运行,有别于德国同业公会“自治”模式,也有别于美国商业化模式。统一运行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序推进,日本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推进中堪称楷模。,第二部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7、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9,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8、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9、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中国移民在美工地摔伤 法院判赔6200万美元,林增光,现年26岁,是一名来自中国的移民。2008年,林增光在为雇主Hutch地产公司工作时从20英尺(约合6.1米)高的屋顶上摔

10、下来,造成创伤性脑损伤和其他严重伤害。因为雇主Hutch地产公司并未给其在工作时提供安全绳,林增光在受伤后要求其给予赔偿。后来,林增光将雇主Hutch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纽约州皇后区高等法院陪审团听完原告和被告的陈述、核查完相关人证、物证后作出裁定:被告向原告赔偿6200万美元,其中2000万美元和4200万美元分别是赔偿“过去和未来的伤痛”,另外6万多美元是用于支付此前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美国工伤赔偿的确定,不管是金额或标准,都是不取决于实际损害的大小的。美国七十年代初工伤赔偿总额每年大约是一百亿美元,到了九十年代这一数字上升到六百亿美元。这还是建立在美国工作场所

11、的安全系数不断上升、工伤事故不断减少的基础之上。就在几年前,同样是一名华裔男子在纽约一个建筑工地被突然落下的钢钉击中头部,造成颈部以下永久性瘫痪。付诸诉讼后,该案以雇主支付1100万美元的赔款和130万美元的全额医疗和解结案。,工伤认定的要件,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须与工作有关(work-connect-ed),若劳工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与劳工从事的工作无关,则不能构成工伤。如何判断损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将会直接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范围应限于与工作有相当关联的程度内,即伤害是因工引起的。但在确定工伤的这一关键性标准上,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日本法规定,工伤是由于与工业就业有关的客观因

12、素,或作业行动及其他业务等原因造成的因工负伤;菲律宾劳工法将工伤表述为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时候,或于其他地点执行雇主命令的时候,所发生的人体组织的有害变化;巴林劳工法规定,工伤是在受雇佣期间因事故而受伤;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工伤是指雇员因公事或在受雇过程中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同时,学说理论也形成不同观点,以促进工伤认定实务工作。,美国法,在美国法上,关于职业灾害补偿的立法由各州自行制定,而没有联邦统一的法典,因此无法从立法上探寻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但从各州立法所使用的用语来看,仍可发现其相通之处。美国的四十二州及港口工人港湾工人补偿法的用语皆为因职务致生和于职

13、务过程中所生之伤害(personal injuryarising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ilyment)。,立法惯例很少对自身用语加以大量说明,为使解释的工作更容易、经由学者的定义,仍然可以窥控其究竟。通常可将上述用语分为两个部分,以因.致生(arising out of.)的部分分析因果关系,以于.过程中(in the course of.)的部分说明关联于职务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工伤认定要件,美国采纳英国法的劳工补偿法公式:因为工作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ARISING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THE EMPLO

14、YMENT分解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工作原因。ARISING而不是occur ,工作原因。如钢铁工人。,随着美国工伤赔偿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工伤的成立要件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存在伤害、因事故而发生、因工作而产生这三个工伤成立要件目前已经出现了趋于缓和的态势,伤害必须因工作而起的因果关系要件也慢慢呈现弱化的趋势,对“事故”的要求也随之而逐渐放松,美国一些州甚至已经完全放弃了“事故”这一要求。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前三个成立要件的缓和,因此工伤认定的主要任务就是认定雇工受伤害时正在进行的某种活动是否属于工作过程,“工作过程”便成为工伤认定的主要标准。,“都德桑诉工伤赔偿分局案”,“

15、布朗一鲁特公司”同意录用原告,条件是原告必须自己付费参加一项有关安全的课程并且参加一项由公司组织的有关身体灵活性的测试。在身体测试中原告受伤,由此主张工伤。法院认为,在测试之前,双方的雇用合同已经成立,从而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1985年“路勃拉鲁诉马里莱特案”,原告是一名16岁的加油站操作员,在某一工作日,一名同事向原告演示了向一个装有石油、汽油和润滑脂残余的桶投掷点燃的火柴而不会爆炸的可能性,加油站另一名雇员及一名老板也曾向这位同事展示过这项“技术”。原告在某日朋友来访时,在等待客户或任务分配时,试图演示该“技术”,结果爆炸致身体受到大面积烧伤。由于事故发生在工作空闲时

16、间,且之前至少已有两次类似的“演示”行为,法院因此认为,这是一项“累计的恶作剧”而不是孤立行为,从而认定原告的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保护。,法院将雇员在工作时的恶作剧区分为两种:已经成为工作环境通常特征的恶作剧,以及纯属个人的孤立的恶作剧。雇员参与第一种恶作剧受伤通常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雇员参与后者受伤通常不能获得工伤保护。大部分法院的立场是,如果恶作剧已经成为工作环境通常特征,法院就推定雇主接受此类恶作剧,雇员有理由相信其恶作剧属于可以被接受的活动,受工伤保护。,1996年“斯佳德市立医院诉莫妮案”,雇员是医院实验室主管,当其在家里进行午餐休息时,医院因紧急情形要求他赶回医院,在回医院

17、的途中,雇员遭遇车祸。由于其从家中回到医院是为了雇主的特殊任务,法院认定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美国工伤认定的总量理论,quantum theory of work-connection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的最低要求(minium quantum of work-connection).因工作产生这个条件比较满足认定要求,而工作过程比较少的话,那么这个满足了最低的要求,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因工作产生满足的情况较少,而工作过程较多,也可以满足工伤认定要求。,疑难案件认定的法理,从工伤的概念上来说,其本质在于工,也即因工伤亡,所以,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中最关键的要素。,个案智慧,工人外出吃饭,途中

18、受伤,是否算工伤?,工作裁判思路:是否工作时间,一般认为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间隙属于劳动时间,反之,则不。,美国法:一般加例外,一般来说:工作间隙出去吃饭伤害不属于工伤,但有几个例外:外出就餐给雇主带来了利益;有劳动合同约定;雇主对这个情况很了解,雇主陪伴;雇主付钱。,PALLOTTA V.Foxon Packaging Corpation,外出买咖啡:无利益加班:有利益,拉森三步法,第一步看是否在市工厂内,中饭或者娱乐时间内的常规活动;第二步:看雇主,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要求员工参加,或者将活动当做员工服务的一部分,使得活动成为雇员的轨道(orbit)。第三步,看雇主是否从活动中得到实质的利益

19、,而不仅仅是员工健康和士气的提高;,突发疾病的情况,48小时条款“这个问题根本没法讨论?”,美国,区分二种情况该工人没有心脏病史,工作中诱发;没有心脏病史,工作中也没有心脏病的先兆,但是却突发心脏病死亡。认定情况不同,第一种:证明雇员的工作强度或者工作量大于平时的生活;第二种,只要这个劳动是因为雇佣而引起。而有些州,如路易斯安那州规定,无论之前是否有疾病,只要是因为工作中的行为造成(CAUSE)或者促成(precipitate),而这些行为与员工的工作直接相关,那么心脏病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因果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以“业务遂行性”与“业务起因性”二要件为基础。工伤的成立,必

20、须具有“业务起因性”。即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用人单位支配下为职务行为时,伴随着该职务行为之危险而发生伤害;或依一般经验法则认为事故发生为工作进行中所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引起的。工伤是否具有业务起因性,前提要件须肯定事故的发生具有“业务遂行性”,即伤害发生于劳动者执行职务,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即发生事故当时非为处理个人事务而从事活动,在客观上处在用人单位抽象支配或具体指示的状态,为用人单位执行业务所需的劳动。包括在用人单位支配下且在其管理下从事业务的场合;在用人单位支配下且在其管理下,然未从事业务的场合(如工作的间歇时间或准备着手工作的时候);在用人单位支配下,然脱离其管理而从事业务的场合。,业务关联

21、性说,此说认为,工伤的发生是现代劳动关系所无法避免的,即使完全遵守安全卫生法上的危险预防义务,也无法完全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基于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保障的目的,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明显不同。故仅要求工作与事故有关联性即可构成职业伤害。,合理关联性说,此说与“业务关联性说”相同,认为职业伤害的发生是现代劳动关系所无法避免的。因此主张仅需“自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保障之保护目的观点出发,对于职灾劳动者所能获得之职灾补偿的法救济是否具备合理性,作实质合目的性的判断”。认为与其着眼于业务与灾害之因果关系,不如思考职业灾害补偿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较为合理。,相关性判断说,此说为折衷见解,意图缓和认定标准的冲突,主张职业伤害的认定,以“业务遂行性”与“业务起因性”来判断时,只要其中一要件充分符合,而另一要件薄弱时,亦应认定为职业伤害。,重要条件理论(主要条件理论),此为德国学说及实务对职业伤害补偿所采理论。此说认为对于职业伤害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或共同原因,始为造成损害的条件,并将其因果关系分为业务与伤害事故间之“责任起因之因果关系”及伤害事故与损害结果间之“责任构成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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