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浅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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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1亲亲相隐制度浅探摘 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存在即合理” ,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

2、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主 题 词:亲亲相隐 容隐制度 拒绝作证权 父子相隐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2目录引言一、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2、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3、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4、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5、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二 、 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 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2、 英美法系

3、国家的容隐制度3、 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4、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三、 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附录 1:主要参考文献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3引言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考察世界各国

4、当今及历史上的立法,亲亲相隐制度并不为中国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范忠信教授称之为中外立法之“暗合” 。在 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关于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引入亲属拒绝作证权,可看作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一定程度上的恢复。一、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中国最早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记载出自国语周语:“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其观点为君臣、父子之间不应该有诉讼发生,因为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会破坏君臣、父子之间是有上下层级这种伦常关系。孔子最早明确地提出了“亲亲相隐的主张

5、。 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儒家认为建立社会秩序, “礼”比“法”更有效,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恪。 ”论语为政 ,提倡通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要求每个人各安其份以达到社会的和谐,而子证父罪的做法违背了儒家“亲亲” “尊尊”的纲常关系,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因此孔子认为父子相隐的做法更为合适。韩诗外传卷二记载了一则类似的故事:“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为理。于是道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父也,还返于廷,曰:杀人者,臣之父也。以

6、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 遂伏斧,曰:命在君。 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义也。 遂不去,刎颈而死乎廷。 ”然而石奢没有想过“令君失所倚,非忠也;君欲1 张燕婴译注.论语子路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95.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4生之而赴死,亦非忠也。 ”因此可以看出只有容许“亲亲相隐”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对“亲亲相隐”做了进一步的讨论。 孟子尽心上中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

7、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己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履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2孟子认为舜不应该以天子的身份干涉司法,但另一方面即使抛弃天下也要对帮助父亲避免惩罚,重申了儒家推崇孝道, “亲亲相为隐”的思想。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秦朝时期,因为在灭六国过程中,中央集权等法家思想居功至伟,故秦朝法律反对“亲亲相隐” ,如“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商君书 ) ;所谓“官不私

8、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 (慎子 ) 。然而根据 1975 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的相关规定说明秦代虽未确立起亲亲相隐制度,但同时也认识到了法律应对人伦纲常关系进行一定的考量。汉朝初年统治者吸取秦朝“法令繁惨,刑罚暴酷,亲疏皆危,外内咸怨,绝祀亡世”的历史教训,同时结合当时“与民修养生息” “无为而治”的思想,开始重视“亲亲相隐”制度。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的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家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可以看出这个时期位卑者为位尊者隐不仅是一种权利,更上升成为了一种义务,不为尊者隐反而是一种罪名。另据汉书功臣表的两

9、则记载“汉武帝元朔五年,临汝侯灌贤坐子伤人首匿,免” “ 衡山王太子刘爽告父不孝,弃市”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仍然只是单方面的强调“子为父隐” ,而不是双向的“父子相隐”。至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董仲舒引礼入法,提出的“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等思想,儒家思想对司法的影响逐渐扩大。 通典卷六十九记载: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罪?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岭有子,蜾蝇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与汉书功臣表中两个案例相比较,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重点不

10、在于惩戒,而是对人性的一种体恤和关怀。之后,儒生们进一步对“首匿相坐”的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盐铁论周秦写到:“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 。今以子2 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尽心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08.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5株父,以弟株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株及无罪,无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 在桓宽等诸儒生大臣的影响下,汉宣帝地节四年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

11、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诏书在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彻底否定了“亲亲首匿相坐” ,并且详细规定了相隐的范围及处理方法,因此,这个诏书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正式得到确立。 32、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成熟三国南北朝时期继承了汉朝“亲亲相隐”制度,具体一个案例是南朝梁武帝时任景慈因出庭作证其父犯口诱罪,以“陷亲极刑,伤和损俗”被流放。但这个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迭频繁,各朝倾向于采取“重典以治乱世” ,亲亲相隐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儒家士大

12、夫对这个时期违背“亲亲相隐”原则的司法现象进行了抨击:汉末魏初之时,高柔、卢毓等人对“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时卫展上书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元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南朝宋文帝时蔡廓上奏:“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认为“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北朝魏大臣崔纂提出:“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 。虽然这个时期亲亲相隐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与传承,但另一方面, “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的在这个时期正式入律,说明儒家思想对立法的影响日渐扩大,为后来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做好了准备。唐朝亲亲相隐制度发展到了顶峰。 唐律疏议首先在总则名例篇对“亲

13、亲相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挃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同时唐律疏议在分则捕亡 、 断狱 、 斗讼等篇中亦对涉及“亲亲相隐”分别作了规定具体规定;如“其十律得相容隐者,不得令其为证” , “尊长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告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无论得实或诬告均不坐。 ”综上所述, 唐律把“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大到了“同居相为隐” ,并且对谋反、谋叛等情况作为例外情况排除在外,同时对容隐方式、减免

14、处罚各种细节也规定的非常详尽,使亲亲相隐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制度。因此,唐朝被公认为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完备时期。3汉书宣帝纪第三卷,北京:文史出版社,1995 年版,第 56 页。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63、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唐朝之后各朝大同小异,均沿袭唐制,认同“亲亲相隐”原则。宋刑统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趟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二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 以上基本上是对唐律原文的照抄。 元典章规定:“人伦之大,莫大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之叙

15、,至如刑法之设,正为裨补教化,当以伦为本。近年有罪者,子证其父,弟证其兄,妇证其夫,奴证其主,其弊至于使人不复知有纲常之理。 ”大元通制规定:“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并禁止之。 ”在此, 大元通制把位卑而不容隐者定罪为“干名犯义” 。具体案例之一是元时官裔斡鲁思告父母谋反,英宗认为 “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不谏,乃复告讦父母于官,岂人子所为!”命诛之 4。说明元时相隐的范围突破了唐律中谋反、谋叛等例外规定。明太祖朱元璋采取“重典治世”的方针,故明律较各朝法律严苛,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依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保留了下来,并且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大明律规定“

16、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 、 “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大清律大体沿袭大明律中“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只对窝藏奸细不得容隐等细节上做了一些改动。4、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清朝末年西学东渐,在沈家本与伍廷芳等人主持的变法修律过程中,受西方法律的影响,许多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被予以废除。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得以保留下来,但同时取消了位卑者对位尊者的强制性容隐义务,删除了“干名犯义”的罪名,只保留亲亲相隐制度中的权利性

17、规定,如大清新刑律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可免除或减轻刑罚。 ” 北洋政府及民国政府继续保留了“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相关规定如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条或第一百六十五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有关近亲属负刑事责任之拒绝证言权之规定如下: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4 新元史刑法志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7言:一、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二、与被告人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

18、为巩固新生政权,标榜新道德体系,立法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提倡大义灭亲,亲亲相隐制度亦作为封建制度的残余而随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二、 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亲亲相隐制度并不为中国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范忠信教授称之为中外立法之“暗合” 。国外最早有关“亲亲相隐”的记载出自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所著的游叙弗仑 ,其中记载了游叙弗仑因讼其父杀人而遭到苏格拉底的责难,认为“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 ”5到了古罗马时期,法律思想及立法技术日趋发达,罗马法确立了较完备的亲亲相隐制度。其详细的规定如下:一是同一家长权之下亲属相盗不发生

19、诉权,未经许可而告父亲者,任何人对其可提起“刑事诉讼” ;二是不得令亲属互相作证:“父亲不宜做儿子的证人,儿子不宜做父亲的证人。 ”6三是尊卑亲属互相告发者丧失继承权(叛国除外);四是家长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法的子女,即可以藏匿拒捕。中世纪时期的西方国家处于教会的统治之下,而教会认为所有犯罪的人都应当受到上帝公正的审判以清洗他的罪孽,这个时期不仅没有亲亲相隐制度,为亲属隐瞒罪行而不揭发本身亦被视作一种罪行,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由于接受启蒙思想的洗礼,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将“亲亲相隐”作为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再次写入了法典。2、当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的体现除了“亲属相

20、盗不发生诉权” “夫妻间互匿者不罚”等规定外,英美法系国家特别重视“夫妻证言特免权” 。英国刑事证据法规定:“在普通刑案中被告人的配偶可以作证,但只能当辩护证人,不能强迫其作证。如果被告人不让配偶出庭作证,控诉方也不得加以评论。 ”美国统一证据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出对被指控的5 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 中国社会科学1997 年第 3 期,第 3 页。6 陈世伟:“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 , 云南大学学报2006 年第 2 期,第 9 页。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8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婚姻关系显然是值

21、得促进和保护的关系,而不强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对方获知的秘密信息对保护夫妻之间的信任、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3、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等判例法国家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较为丰富。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 (1)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2)被指控人的订婚人;(3)与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 ”德国刑法典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不受处罚。 ” “法官一般不得就可能有损

22、于证人亲属的名誉的事实发问;法官应告知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不得强迫其作证或宣誓。”7此外,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 ”8“为帮助自己的近亲属而实施为犯罪团伙、武装团伙的人提供藏身之地,食宿的不予处罚。 ”日本刑法典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波兰、保加利亚、挪威、芬兰、希腊等国在立法中对亲亲相隐也作了相关规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4、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立法受大陆法系影响,其有关亲亲相隐制度

23、的立法如下.台湾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 ”澳门作为历史上葡萄牙的殖民地,其法律深受大陆法系影响。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下列之人有权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婚姻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 。作为原英属殖民地,香港继承了英美法系相关“夫妻证言特免权”的制度,香港7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 18

24、, 20 页。8 意大利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出版社,1998 年版,第 95 页。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9诉讼证据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三、 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虽然亲属作证有利十查明案情真相,因为亲属尤其是夫妻生活在一起,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条件,更容易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然而,正是由于案件当事人与其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想象当事人的亲属会给出不偏

25、不倚、客观公正的证言,而是往往包含有各种亲情因素以及对自身利益考虑。因此当事人亲属的证言证明力不高、证明价值并不大。另一方面,大义灭亲的做法却存在诸多弊端:(1)、破坏家庭的稳定。当事人与证其有罪的亲属之间相互怨恨,至少也会在二者之间产生隔阂,使二者的关系陷入尴尬,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作证亲属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以及其他亲友的道义指责,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3)、亲情作为人们最大的牵挂,如果罪犯的至亲对其进行揭发而使其身陷囹圄会使得罪犯对生活绝望,更容易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4)、因为这种不近人性的制度设计而损害法律在普通市民心中的权威性。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是鼓励帮助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不采

26、用亲属证言,其他侦查手段同样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 “两弊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义灭亲的做法显然是得不偿失的,这从经济性上证明了亲亲相隐制度合理性。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期待可能性,是指“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即在行为当时的具体状况上,必须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 “法不强人所难” ,必须照顾到人性的一般弱点,不能强求个人以牺牲自己为代价来遵守法律,否则,法律的权威将难以形成。亲情是人类基于血缘、婚姻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亲亲相隐是人的本能与天性,是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的基本家

27、庭伦理道德。自己犯罪的亲属时,大多数人都会本能地选择和自己的亲人站在一起。因为对一个人来说,亲人犯罪无疑己经是件让人非常痛苦的事情,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10如果知道案情还要履行法律义务去检举、证明自己犯罪的亲人,好比是在伤口上又撤了一把盐。所以我们怎么能期待人们做到大义灭亲,去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把亲人基于对自己的信任而告诉自己的秘密公诸于众?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如欧洲的中世纪与我国的

28、秦代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们趋向于追求一种极端的道德,以那个时代理想中人的模型来要求每一个普通人,并最终把这种极端的道德追求诉诸法律。事实证明,大义灭亲这种极端的做法不仅不能使每个人都按照其所愿望的那样成为圣人,反而泯灭了人伦亲情,使整个社会充满了不信任,所有人都成为了这种制度的受害者。而结果也与立法者最初净化社会的良好愿望背道而驰,使得该时期成为饱受后世所诟病的黑暗时代。汉代学者桓宽在盐铁论中谈到:“法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人们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必然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人情代价。 理想国就曾提到“

29、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受亲友的僧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则恰与此相反。 ”现实中的案例如河南省某法院将罪犯刘某的妻子孙某(并非共犯)的证言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主要证据,判处刘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遭到周围人们普遍潮笑和讽,认为她背叛了自己的丈夫,孙某陷入巨大的痛苦当中。所以我们不能苛求人们做出大义灭亲的行为,那么要求人们做到大义灭亲的法律无疑便是一个使每一个善良的平常人都极易陷入其中的陷阱。另一方面,强人所难的法律规定必然会遭到普遍的违反,所谓“法不责众” ,一项被普遍违反的法律其权威性可想而知。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从人性捍卫家庭以及讲究人情这一本能的角度出发,

30、避免将无辜的当事人亲属置于指证其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性的关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在当代,人权观念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我国也在 2004 年将“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与理念尊重人权的理念相契合:尊重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罪犯的亲属拥有拒绝作证权。这虽然增加了司法机关侦破犯罪的难度,但与保护人权相比却是利大于弊的。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过多地强调了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禁止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实际上就是无视人类捍卫家庭以及讲究人情的这一本性;从法律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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